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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創始人身陷囹圄,雷士照明究竟哪兒出了問題?

由 十點剛過 發表于 旅遊2021-12-08

簡介如果1998年,中國在法律法規上,就有“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我們就可以搭這樣的股權架構:讓吳長江個人直接持股雷士照明44%,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持有雷士照明56%的股權,在有限合夥企業裡面,讓吳長江或吳長江成立公司,來擔任GP,杜

雷士照明燈怎麼樣

2016年12月22號,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雷士照明的創始人吳長江,

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兩項罪名,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減刑可能,待到刑滿釋放,1965年出生的吳長江,就年滿63歲了。

作為企業家,創業20年,最後落得這個下場,應該也必須值得我們引以為戒。所以,很多人都在分析這個案例,

企業創始人身陷囹圄,雷士照明究竟哪兒出了問題?

企業創始人身陷囹圄,雷士照明究竟哪兒出了問題?

雷士照明這家公司,成立於1998年。公司成立的時候,吳長江就給公司核心員工杜剛和胡永宏做股權激勵,分配公司股權。杜剛和胡永宏,是吳長江的小學同學,相當於3個人一起創業,所以,吳長江大筆一揮,讓

杜剛和胡永宏,各持有雷士照明27。5%的股權,吳長江持股剩下45%。

我實話講,雷士照明這個股權結構,肯定說不上科學合理,但已然比很多企業好多了,我們還見過更有問題的股權結構,比如4-4-2持股,大股東持40%,二股東持40%,三股東持20%,這樣的股權結構就很容易出問題,還有的企業3-3-3持股,還有4-3-3持股,甚至真的有企業是5-5持股,就大股東持股50%,二股東也持股50%,這些都是有問題的持股結構。

1998年,雷士照明這樣的股權結構,可以說是後來不幸結局的發端和源頭。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杜剛和胡永宏兩個人都是直接持股而非間接持股,2個人加起來,持有公司55%的股權。股權給的多,激勵非常到位,所以兩個人三年之內、五年之內、甚至八年之內,幹勁都很足。

但問題是,三年後呢?五年後呢?八年後呢?萬一杜剛和胡永宏這兩個權重股東,對於公司的發展,跟吳長江產生不同的想法和意見,又該怎麼辦?

果真出問題了。2005年,在公司成立8週年之際,雷士照明已經做到了全行業第一,但衝突由此而來:

在公司的發展戰略上,三位股東首次爆發了激烈的衝突

,什麼衝突呢?吳長江表示說,公司雖然做到全行業第一,但是我們要把積累的利潤,全部再投出去,快速地攻城拔寨、拓展地盤,讓我們跟行業第二、第三的差距越來越大,雷士照明才會越來越安全,這是吳長江的想法。

但是其他兩個股東不這麼想,

杜剛和胡永宏兩個人就說,公司已經做了8年了,一直在投入,公司今天做到行業第一、利潤也很好,能不能分點錢回家,過點好日子

,所以,三個股東對於公司的發展,在2005年首次爆發了很大的衝突,為此,三個人在董事會上甚至大吵了一架。

股東之間矛盾劇烈甚至敵對,這種情況下,公司到底聽誰的,這是個問題。

因為在2002年,雷士照明真的像我說的一樣,居然調整成了3-3-3持股,三個股東各持股1/3

,所以2005年,杜剛和胡永宏就聯手,以三分之二的控股權,將吳長江踢出公司,要求吳長江拿8000萬退股走人,對吳長江說,老吳你退休得了,公司交給我倆來做,故事的後續發展,大家都知道了,雷士照明的供應商和經銷商一邊倒的支援吳長江,逼走杜剛和胡永宏兩位股東,吳長江反敗為勝。

所以,

這場鬥爭,最後以吳長江迴歸,杜剛和胡永宏各拿8000萬元離開雷士而最終收場。

但是,吳長江雖然保住了對公司的控制權,卻要拿出1。6億元現金給杜剛和胡永宏,作為退股費用。

但是公司帳上沒那麼多錢,怎麼辦?就不得不進行大規模的股權融資。

這個時候,軟銀賽富作為投資人,就進來了。後面逐漸的,高盛、施耐德、德豪潤達也進來了。都變成雷士照明的股東,持股比例還很不低。

而且,除了引進投資人之外,雷士照明還要透過併購整合來發展業務,比如2005年,雷士照明為了發展節能燈業務,就以現金加股票的方式,收購世通股份。用這種定向增發的方式,會進一步稀釋雷士照明的股權。

所以,

吳長江持有雷士照明的股權,一步一步被稀釋,持股比例一直降到10%以下。

這些新股東進來之後,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理念,跟吳長江是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馳的,最後又變成互相之間的明爭暗鬥、甚至是人身攻擊。

一方面

,這些新股東持有雷士照明的股權很多,又替代吳長江、掌握了公司控制權。

另外一方面

,吳長江在經營雷士照明的過程中,確實有一些不乾淨的地方,被其他股東抓住了把柄。所以最終才有了,2016年12月,吳長江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企業創始人身陷囹圄,雷士照明究竟哪兒出了問題?

我們回顧整件事情,吳長江身陷囹圄,究竟哪兒出了問題?我們回到98年,其實在1998年就已經埋下了種子。1998年,吳長江把雷士照明55%的股權,分給杜剛和胡永宏兩個人,而且讓他倆直接持股。從這個時候開始,吳長江對雷士照明的控制權,其實就已經沒有了。所以,股權究竟怎麼分,非常重要。像雷士照明,給兩個人分股權的時候要注意,還有很多企業,給20個人分股權的時候,也要注意。

所以,企業股權架構的設計,非常重要,現在,我們給很多企業設計股權激勵方案的時候,也一定會先明確股權架構。比如,

所有的激勵物件形成員工持股,肯定是裝在持股平臺裡面,持股平臺也肯定做成有限合夥企業。

如果有這種持股平臺的話,萬一員工跟公司有意見、鬧矛盾,那也只會在這個持股平臺裡面鬧,就鬧不到你的主體公司去。所以,這樣的

持股平臺公司,又叫防火牆公司

我們能回到1998年,雷士照明的股權應該怎麼進行重新設計,才能避免導致今天的結局呢?如果1998年,中國在法律法規上,就有“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我們就可以搭這樣的股權架構:

讓吳長江個人直接持股雷士照明44%,另外成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持有雷士照明56%的股權,在有限合夥企業裡面,讓吳長江或吳長江成立公司,來擔任GP,杜剛和胡永宏兩個人只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LP來持股,

這樣設計,就可以避免出現今天雷士照明的不幸結局。

因為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幫企業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我經常對企業老闆說:在做股權激勵的時候,員工要的究竟是什麼?員工要的,一定是利益。“股權激勵”這4個字,對員工來講,重點是激勵,員工要的是收益,員工沒想要你的股權和表決權,但是,因為你是透過股權來實現激勵,股權本身就包含了很多權利,有收益權,也有表決權。

因為你是透過股權來實現激勵,所以就讓員工在實現利益的同時,你就順手把表決權也給了員工,日子一長、時間一久,員工突然意識到:哦,原來我還可以對公司經營的大政方針“指手劃腳”、甚至還可以罷免公司董事長哦,一步步地,股東數量多、互相矛盾大,公司管理就越來越亂了。所以要用“有限合夥”這種形式,避免出現這種混亂。

Tags:雷士照明長江股權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