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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儀倒賣故宮文物在今天屬於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由 搜史君 發表于 旅遊2021-09-29

簡介如果你認為光分清什麼是“盜竊罪”什麼是“侵佔罪”這起案件的定性就算結束了,那可就大錯特錯了,被告身為賓館酒水領班,是屬於賓館的工作人員,在法律上這就不能簡單定義為“侵佔罪”了,而是應該定義為“職位侵佔罪”,相信大家看到這裡也清楚其中的區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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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任何國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雖然歷史上公認的第一部法典是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但中華歷史上下五千年對於法的重視也不容忽視,今天搜史君就帶大家來看看古代律法對於盜竊與侵佔的定義,歷經

千年

中國古代的盜竊與侵佔和今天法律上的盜竊與侵佔又有哪些區別呢?

“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顏師古注:“即今律所謂主守自盜者也。”——《漢書·刑法志》

溥儀倒賣故宮文物在今天屬於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溥儀

中國歷史上最有名的

“監守自盜”就是清朝末代皇帝溥儀倒賣故宮文物了,中國近代雖然相對世界西方國家比較落後,可是溥儀有個外國“帝師”——莊士敦。老聽師父講外面的故事,溥儀也想著“世界這麼大,我想去看看!”奈何清朝老臣們始終認為西方乃“蠻夷”,是死活不讓溥儀留學,明的來不了,溥儀就來暗的“倒賣文物”攢錢留學。

溥儀倒賣故宮文物在今天屬於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清皇宮

溥儀既然是清朝皇帝,那麼咱們先以清朝律法來看看,溥儀倒賣文物到底應該如何定性呢?

“侵佔自己依法令契約照料他人事務之管有物、共有物或屬於他人所有權、抵當權及其他物權之財物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雖系自己所有物、管有物若依公署之命令歸自己看守而侵佔之者亦同”。——《大清新刑律》

如果大清沒有亡,那麼搜史君認為皇宮中的物品應該是屬於皇室共同支配的共有物,那麼溥儀倒賣文物在《清律》就應該定性為

“侵佔罪”,難以想象溥儀在皇宮之中到底倒賣了多少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

溥儀倒賣故宮文物在今天屬於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田黃三鏈章

無獨有偶,這種事件在今天也時有發生,據瞭解去年西安市就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一家賓館的酒水部領班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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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茅臺帶出去給買了,後來因為害怕事發而主動離職,這起案件在今天應該如何定性呢?

首先我們都知道茅臺可是我國的

“國酒”,這價格也不是一般人可以消費

起的,事發後對於案件的定性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國的法律宗旨是“以人為本,公平,平等”,即使這名領班觸犯了法律,但他也有權力依法享有自己的辯護權。

被告人委託了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律所派出專業律師與被告進行溝通,被告人將整個事情的經過完整的陳述給了律師,首先被告人是在賓館任職期間將茅臺酒帶出倒賣的,對此律師分析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於

“盜竊罪”,為什麼這麼說呢?

溥儀倒賣故宮文物在今天屬於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我國法律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道德標準是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被告身為賓館酒水領班,茅臺酒已經屬於被告所佔有,所以在案件定性上這屬於

“侵佔罪”而不屬於“盜竊罪”。

你可別小看這兩個字的區別,這對於被告人來說算得上能決定自己命運的兩個字,所以專業的事情還是要交給專業的人來做!

如果你認為光分清什麼是

“盜竊罪”什麼是“侵佔罪”這起案件的定性就算結束了,那可就大錯特錯了,被告身為賓館酒水領班,是屬於賓館的工作人員,在法律上這就不能簡單定義為“侵佔罪”了,而是應該定義為“職位侵佔罪”,相信大家看到這裡也清楚其中的區別了吧!侵佔罪的主體是人,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

溥儀倒賣故宮文物在今天屬於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相信一般人看到這種事情根本分不清這種情況應該如何定性,由此可見

“專業”是多麼重要了!尤其是在法律這方面,身為社會公民我們在獲取利益時應該注意到哪裡是法律的底線,不管什麼時候法律這根紅線都是不能觸碰的,而對於這種刑事案件的辯護在專業與實力的基礎上辯護律師更要具備比職業良心和社會正義,正如一句名言所說:

“律師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

溥儀倒賣故宮文物在今天屬於盜竊罪還是侵佔罪?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秉承著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態度,全心全意的捍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弘揚正義,維權為民,絕不辜負當事人的信任。

中華上下五千年,自從國家出現就有了法律,因為有法,社會上的一切行為才有了依據,因此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和諧,而律師身為法律的捍衛者,在捍衛法律的同時也在捍衛著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

Tags:溥儀侵佔罪法律定性倒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