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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利說法 || 情侶分手,經濟糾紛咋處理?
由 聰利說法 發表于 運動2021-06-07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小額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案情分析】
小天(化名)是小麗的前男友。戀愛時期,小天多次以520元、1314元金額的紅包向她表達愛意。一年時間,小天陸陸續續向她發了約5萬元的紅包。
不過,在分手當天,小天要求小麗寫下欠條,為的就是讓她還這筆錢。
小麗極不情願地在欠條上寫下了自己的名字,一年後,前男友將小麗告上法庭,要求歸還5萬。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小天在微信上給小麗發紅包轉賬,這一行為並不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民法通則,應以返回財物糾紛處理。雙方在談戀愛期間,小天給小麗發紅包、轉賬錢款的行為雖有贈與性質,但小天給錢的前提是希望能和小麗處物件。兩人最終分手,小天的目的沒達到,為公平考慮,小麗應酌情返還50%,即25000元。
【律師分析】
(一)戀愛中的贈與行為
1、互贈小禮物
戀愛過程中,雙方互贈禮物是一種愛意的表達,是愛情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時記錄下雙方美好愛情的幸福時刻,具有“儀式感”的愛情往往能夠走得更遠。即便將來女友變成前任,這些禮物在去留上,不存在法律介入的問題。
2、以結婚為目的財產贈與,如車、房
(1)任意撤銷權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權力轉移即,動產以交付為轉移,不動產以過戶登記為轉移。也就是說:車,你還沒有交給你女友之前;房子,你還沒有去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你作為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撇銷權。
(2)法定撤銷權
一旦所贈財產所有權轉移後,要滿足一定的法定條件才可以撤銷。比如,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3)不當得利返回請求權
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互贈對方財產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結婚條件未能實現時,贈與行為應視為自始不生效。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贈與人以不當得利請求對方歸還財務。
3、彩禮
當你謹小慎微的處理著你們的戀愛關係並且按照當地習俗,彩禮雖然很高,但也東借西湊的給了。終於等到了結婚前的最後刻,但又是一個綠意盎然的早晨……現任變前任。這彩禮怎麼辦?沒關係,只要依照一下法條依然可以要回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婚房歸屬問題
房子對婚姻到底有多重要這是一個社會問題,但在新《婚姻法》下,房子的歸屬問題如何判斷?
1、婚前以個人名義全款購房,婚後仍屬於個人財產;
2、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購房,婚後還貨,還貨部分屬於共有財產;
3、婚後以個人名義購房,屬於共有財產;
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5、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方名下(兒媳/女婿),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屬於一方父母出資,無論婚前分手,婚後離婚,法院均可判決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6、婚前雙方父母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雙方對於房屋按婚後雙方父母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