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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淨身出戶有法律依據嗎?

由 內蒙古有律 發表于 運動2022-12-06

簡介《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佔有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合作淨身出戶是什麼意思

淨身出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沒有任何共同財產。通俗點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所有的錢,只拿自己的身體。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會考慮簽訂清房協議,即配偶一方出軌,就把房子打掃乾淨。淨身出戶協議能否實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關於“清房”協議在財產分割上的效力,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清房”協議多為處分理由,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清房”協議具有較強的處分性,因此明顯顯失公平應認定為無效。第二,“淨身出戶”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財產分割是約定的客體,既不違反法律法規,也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有效。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援所謂的附條件“淨身出戶協議”的。除了對方自願淨身出戶,法院和其他任何人都沒有資格要求當事人淨身出戶。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沒有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的財產分割總的原則是平分,同時對無過錯方給予適當照顧。不過傾斜也只是合適,範圍不會太大。無罪一方在判決中離家出走的可能性不大。

家外協議更多的是一種威懾作用。在真正的離婚中,這個約定其實意義不大。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沒有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佔有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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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淨身出戶有法律依據嗎?

張越律師,內蒙古有律法務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特邀律師。遼寧大學法律碩士,律所創始合夥人,訴訟業務部負責人,從事律師工作多年,承辦過各類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實務經驗非常豐富,法律理論基礎紮實。

曾任內蒙古經濟生活頻道《生活早知道》《新聞天天看》特邀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階研修班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成員、行政爭議化解與法治政府建設論壇成員、風險防控與經濟發展論壇成員。

Tags:共同財產夫妻出戶淨身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