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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三男子深夜偷釣魚一人溺亡,六旬魚塘主一審獲刑二審無罪,獲得17萬國家賠償

由 民主與法制時報 發表于 運動2022-11-28

簡介茂名中院認為,為抗拒抓捕,黎某益、黎某乙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從塘基推吳某某入魚塘之中,該行為高度危險,間接致被害人黎某甲死亡,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點第(5)項規定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偷釣魚塘一條沒釣到會犯罪嗎

茂名三男子深夜偷釣魚一人溺亡,六旬魚塘主一審獲刑二審無罪,獲得17萬國家賠償

武丹/製圖

記者

|莊德通

責編

|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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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釣兩條價值24元的羅非魚,會付出多大的代價?答案可能是,一人喪命、一人4年有期徒刑,以及魚塘主無辜被羈押602天。這起幾年前的案件,近期再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這起真實案件發生在廣東省茂名市,黎某甲、黎某乙和黎某益3人去吳某某的魚塘內偷釣魚,被吳某某發現。追逐過程中,黎某甲跳入水中逃跑,為了解救黎某甲,另兩人選擇將吳某某推入水中。之後吳某某自救上岸,黎某甲溺亡。

一審中,法院判決黎某益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吳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黎某乙另案處理)。隨後,雙方均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黎某益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吳某某無罪。黎某甲的父母又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進行申訴,最終被駁回。

案件雖然塵埃落定,但是帶給雙方當事人的卻是無法彌合的傷害,黎某益案發時還不滿18週歲,而魚塘主人吳某某則在60多歲的年紀被羈押602天。

三男子深夜偷釣魚一人溺亡

事情發生在2016年8月23日凌晨,黎某甲、黎某乙和黎某益3人來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望夫鎮某村邊吳某某的魚塘內偷釣魚,2時許,吳某某在魚塘巡查時發現黎某益等3人,大聲警告並拿照明燈朝幾個人的方向照去。

3人立刻逃跑,其中黎某益、黎某乙往魚塘邊的田裡跑去,黎某甲則跳入魚塘往魚塘東南側的排水口游去。吳某某看到後,從塘基處向魚塘東南側的排水口緊追,黎某甲看到吳某某在排水口處,便折返游回原來跳水的位置,吳某某又追過來,黎某甲見狀又折返游回排水口處並從排水口附近的水泥斜坡處上岸。看到這個情況,吳某某從地上撿起兩塊小石頭丟向黎某甲,同時從地上撿起一根長約一米的樹杈攔在水泥斜坡處不讓黎某甲逃走。

黎某益、黎某乙見狀,將吳某某推入魚塘,創造機會讓黎某甲逃走,由於動作過大,黎某益一同跌入魚塘。吳某某被推後直接撞到在斜坡處剛出水面的黎某甲,並與其一起跌入水中,黎某益爬上岸後與黎某乙逃離現場。在水中,黎某甲拉著吳某某腰間的衣服,吳某某便用手推開黎某甲自己游上岸。後發現黎某甲沒游上岸,吳某某便開始呼救,但沒有人迴應,吳某某隨後回家叫醒妻子並報警。

民警到場後與吳某某在魚塘裡打撈,直到當天17時許,才在魚塘內打撈起黎某甲的屍體。經鑑定,黎某甲符合生前入水死亡特徵。

一審判決魚塘主過失致人死亡

案發後,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法院認為吳某某在追捕過程中疏忽大意,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他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而黎某益如何定罪也成為案件的焦點之一,該案中,黎某益是在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否應該以搶劫罪定刑?一審法院認為,經物價部門鑑定,現場遺留的魚價值人民幣24元,遠未達到法律規定盜竊罪的“數額較大”標準。黎某益、黎某乙再次返回現場將吳某某推下水,可以認定二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但其暴力程度沒有造成吳某某人身損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黎某益的行為不符合盜竊轉化搶劫的認定情節。但是黎某益與黎某乙為使同夥逃脫,合力推撞吳某某下水,以致同夥黎某甲一同跌入魚塘而溺水死亡,黎某益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最終,法院判決黎某益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吳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另外,吳某某實施危害行為導致被害人黎某甲的死亡後果,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被告人吳某某賠償喪葬費人民幣41433元。

二審判決“大反轉”

隨後,黎某益和吳某某均上訴。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後,與一審法院產生了不同意見。

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案發時的情況,吳某某當時已滿66週歲,是老年人,故吳某某在水中擺脫黎某甲並爬上塘基,避免自己人身危險,是合法行為。其後,吳某某懷疑黎某甲仍在水中,及時呼救並報警,與到場民警一起在魚塘中尋找黎某甲,盡力施救,其行為合法,並無不當。而且,吳某某的行為與黎某甲死亡的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吳某某的行為依據法律不構成犯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黎某益的行為觸犯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茂名中院認為,為抗拒抓捕,黎某益、黎某乙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從塘基推吳某某入魚塘之中,該行為高度危險,間接致被害人黎某甲死亡,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點第(5)項規定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與此同時,黎某益故意推吳某某時,按當時黎某甲、吳某某所處相對位置,黎某益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對黎某甲造成傷亡的危害後果而沒有預見。黎某益的行為與黎某甲死亡的後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黎某益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黎某益的行為觸犯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名,是想象競合犯(即基於數個不同的具體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異種罪名),依法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由於搶劫罪的法定刑較重,應以搶劫罪判處上訴人黎某益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茂名中院以搶劫罪判處上訴人黎某益有期徒刑4年,不適用附加刑。另外法院認為,吳某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黎某甲父母向黎某益提請的民事賠償,可以依法向黎某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吳某某獲國家賠償

拿到二審判決結果後,黎某甲的父母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請申訴,認為應認定吳某某對被害人黎某甲實施了侵害行為,並且對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態度,是間接故意,依法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並判處刑罰。此外,黎某甲的父母還請求廣東省高院支援關於吳某某應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人民幣1021433元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高院認為,對於吳某某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故意的問題,吳某某面對多人偷釣魚,而向他們扔小石塊予以警告和制止並持樹杈攔截,是有節制的自我保護行為,沒有超出制止違法行為、抓捕違法分子的合法、合理範圍。吳某某並無傷害黎某甲之意,吳某某被突然推落水中為求自保推開黎某甲屬於自救的本能反應。吳某某是66歲的老年人,能夠自保已屬不易,要求吳某某在突發事件中極短的時間內預見黎某甲會因體力不支而溺亡的結果並施以援手實屬過於苛求,不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吳某某上岸後能夠及時呼救、報警並一起搜尋黎某甲,已盡其力。鑑於本案中吳某某的行為與黎某甲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吳某某依法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駁回黎某甲父母的申訴。

不過,這起案件帶來的風波還遠遠沒有結束。

2018年5月21日,吳某某以二審無罪賠償為由,向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吳某某在申請中表示,自己從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被羈押總計602天。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按每日賠償金284。74元計算,應獲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71413。48元,另外還應獲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除以上賠償,吳某某還提出其他經濟損失總計3709513元(包括魚塘經營損失、租金損失、羈押期間生活費損失等)。

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某某被羈押602天,其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電白區人民法院應按上一年度即2017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284。74元的標準,向吳某某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共171413。48元。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期間對賠償請求人採取拘留、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致使賠償請求人吳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602天,造成其精神損害,應向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相關情況,法院認定應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2萬元。吳某某申請的其他經濟損失,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法院不予認定。同時,上述損失事項也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釋出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黎某益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得5個月減刑(刑期執行至2020年3月23日止)。另外根據這份刑事裁定書可以看到,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還作出過一份民事判決,判令黎某益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66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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