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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罰單”是對法治思維的曲解

由 橙子看影片 發表于 運動2021-07-02

簡介該“口頭”表達卻用文字表達,該“警告”執法卻只是文字提示,從這個角度來說,“最美罰單”不是人性化,而是彈性化

口頭警告有法律效力嗎

明案說法

“空白罰單”,並不是一種執法方式的創新,而是一種執法思維的曲解。

一張交通違章罰單,本無特別之處。但是,近日因為一張出自於安徽桐城交警開出的罰單,卻成了一條網路熱傳的新聞。原來這張罰單是一張“空白罰單”,罰單上沒有填寫扣分與罰款,只有交警手寫的警告:“前面有停車場,下次注意。”由此,這張罰單獲得了許多網友的熱議,不少人對交警的“人性化執法”而紛紛點贊,甚至稱之為“最美罰單”。

一張“空白罰單”成“最美罰單”,原因諸多。但最主要的是,從收到罰單的那位外地車主,到與此無關但又曾經接到過罰單的人,都認為這是“人性化執法”,還有人認為這是執法方式的創新,值得鼓勵與提倡。但在我看來,這不是一種執法方式的創新,而是一種執法思維的曲解,乃至法治思維的曲解。

首先,“人性化執法”不是“彈性化執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同時該法還規定:對於情節輕微的、未影響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口頭警告本身,確實也是一種執法行為。但“溫馨提示”不能代替口頭警告。該“口頭”表達卻用文字表達,該“警告”執法卻只是文字提示,從這個角度來說,“最美罰單”不是人性化,而是彈性化。任何法律確實給執法者規定了一定的裁量空間,根據被執法者的認識態度高低與違法情節輕重,執法者可以給予一定的裁量回旋。這種迴旋,只是一種力度與溫度的表現,而不是一種執法空間的突破與濫用。

從“最美罰單”新聞中所披露的事實看,這位交警既沒有口頭警告,也沒有令其立即駛離,而是以一紙“溫馨提示”一走了事。所以,這位交警其實已經突破了執法行為的裁量空間,從而造成了對執法思維的混亂。

其次,“人性化執法”不是“任性化執法”。每一張罰單都是一種執法載體,只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填寫或告知。現在,它卻成了一張“空白罰單”,既沒有填寫任何執法內容,也沒有留下任何執法資訊。不僅如此,還在一張正式罰單的空白處寫上了一句“溫馨提示”。顯然,這種方式既沒有體現出執法的嚴肅性,也沒有展現出執法的公正性。從形式上來看,實在是太隨意、太任性了。

如果確實需要進行“溫馨提示”,完全能夠以另外的方式或載體來實現。為什麼還要浪費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罰單呢?長此以往,對被執法者來說,就會認為交警執法不僅很隨意,而且還可以講人情。既然如此,嚐到甜頭的被執法者今後可能就會鑽空子,繼續亂停、照舊亂靠。如此而來,執法的權威與公信將蕩然無存。

最後,“人性化執法”不是“個性化執法”。什麼樣的執法思維取決於什麼樣的法治思維,而法治思維的訓練與養成既需要透過一個個執法者來體現,也需要透過一個個個案來實現。作為法定的公權部門,執法者必須清楚認識到執法權力必須來自法律具體而明確的授予,而執法活動必須依賴於執法者對規則的統一理解,也必須依賴於被執法者的普遍遵守。所以,在法治軌道上,既不需要千姿百態的“個性化執法”,更不需要千變萬化的“個性化創新”。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既要杜絕諸如純粹是為了“完成任務”而瘋狂貼單子,或者在某個隱蔽的角落抓拍違法車輛的“個性化創新”,也要謝絕諸如“空白罰單”的“個性化執法”。有人說,“空白罰單”是釋放了一種善意。應該說,從社會效果上看,當然沒錯。但是,從法律效果上卻貽害無窮。如果在執法方式上,都是你一套我一套,你來顯示“個性”我來展示“溫馨”,那將造成既無執法的規範化與統一化、也無執法的專業化與程式化的尷尬局面。

“千里家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發生在美麗桐城六尺巷的禮讓故事,曾經感動了無數中國人乃至全球所有華人。但這只是一個美麗的禮讓故事,而不是一個展現“人性化執法”的法律新聞。作為一名人民警察,如果能夠透過人性化執法,讓大家感受到更多正能量,當然是一種最完美的法治形象。

一張“空白罰單”看起來是小事,但長此以往就是大事;一張“最美罰單”說起來是好事,但一如既往就是壞事。我們要知道,執法空間有規定,執法方式有規範,執法思維有規則。

□劉桂明(《民主與法制》週刊總編輯)

Tags:執法罰單執法者人性化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