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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父母贈與給一方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 楊婭楠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1-06-14

簡介X號房屋雖登記於張三名下,但該房屋的購房款系雙方父母婚後出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獲得的遺產算共同財產嗎

張三與李小花於2017年1月12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在2018年,張三的父母出資60萬元,李小花的父母出資30萬元,以張三的名義購買了位於X號的房屋,房屋建築面積為61。24平方米。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三名下。2020年7月31日,張三前往美國工作生活。2021年3月,李小花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主張分割房屋。

X號房屋雖登記於張三名下,但該房屋的購房款系雙方父母婚後出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以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不動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張三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論:

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即使不動產僅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條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關於雙方父母婚後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結婚後,雙方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

結婚後父母贈與給一方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楊婭楠律師,專業婚姻家事、財富傳承

Tags: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出資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