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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款被鎮政府算多,法院卻說算多了,到底誰該反思?

由 紅星深度 發表于 人文2021-06-01

簡介此後,從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到鎮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未被法院受理,再到後來,金某一家收到鎮政府核查後集體討論作出的《關於變更補償協議並責令返還補償款決定書》——扣除多計算和不應當計算的房屋面積,“限期”返還搬遷補償款15萬餘元

履正事務所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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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了,154萬餘元拆遷補償款也拿到了,但過去兩年,四川資陽的金某一家卻深受其擾。

因為,在房屋拆遷後,金某所在的雁江鎮政府以房屋合法面積認定有誤,補償款算多了為由,要求他們把多收的補償款退回去。此後,從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到鎮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未被法院受理,再到後來,金某一家收到鎮政府核查後集體討論作出的《關於變更補償協議並責令返還補償款決定書》——扣除多計算和不應當計算的房屋面積,“限期”返還搬遷補償款15萬餘元。

金某一家對此表示不服,無奈之下選擇“民告官”,寄希望於法院判令撤銷鎮政府作出的變更決定。一審勝訴,因為法院認定鎮政府不能行使行政優益權,也不能逕行作出單方變更協議決定,並由此判決撤銷鎮政府作出的變更決定。

但事情並未結束,不服一審判決的鎮政府又提起上訴,直到今年3月25日,二審法院駁回鎮政府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後,金某一家人很高興,他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金某一家的代理律師劉盛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

房子拆了

154萬補償款拿到後

卻被要求返還15萬

在雁江鎮燕山村,今年77歲的金某在此生活了數十年,膝下三代,她外曾孫如今都已年滿5歲。

時間回到2018年,因城市規劃需要,金某一家房屋需要搬遷。在此之前,儘管戶籍上兒子伍某是戶主,金某和兒媳、兩個孫女及外曾孫都登記在統一戶名下,但家裡原有老屋及遷建的“新房”都登記在金某名下。其中,既有磚混結構,又有磚木結構的老屋面積110。18平方米,“新房”一、二層面積299。92平方米、擴建面積39。74平方米。

2018年12月17日,金某和拆遷實施單位雁江鎮政府簽訂了《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認定,金某一家應安置人口6人,房屋總面積521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積449。16平方米、無證房屋74。94平方米。根據人均13萬元安置費及房屋補償計算,雁江鎮政府應支付金某補償款154萬餘元。

房屋拆遷獲賠154萬後,鎮政府以多計算面積為由要求返還15萬

房屋拆遷獲賠154萬後,鎮政府以多計算面積為由要求返還15萬

↑金某和雁江鎮政府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

協議簽訂當天,金某便與雁江鎮政府辦理了房屋相關資料交接手續。2019年1月7日,根據雁江鎮政府通知,金某又與鎮政府辦了房屋交接驗收。隨後的1月13日,鎮政府組織人員拆除了金某家的老屋及遷建的“新房”。

房屋被拆一週後,金某家人收到全部拆遷補償款,一併到賬的還有3萬元限時搬遷獎勵。也就是說,她與雁江鎮政府的搬遷補償協議就此全部履行完畢。但沒過多久,鎮政府工作人員找到她家,要求她家退還多收到的補償款。因為鎮政府在檢查中發現,她家房屋合法面積多算了,補償款也多給了。

協商無果

鎮政府起訴未被受理

又要求“限期”返還

面積多算了,補償款多給了,雁江鎮政府因此要求金某一家返還多收到的15萬餘元補償款。然而,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為此,雁江鎮政府選擇了訴訟這一途徑。2019年7月,鎮政府提起民事訴訟,除了希望變更雙方補償安置協議,並判決金某一家返還因不當得利多收取的15萬餘元補償款,還提出讓一家人支付利息。鎮政府訴稱,其工作人員在實地調查中,金某一家隱瞞真相,引導工作人員將原承諾拆除復耕並已辦理不動產登出登記的房屋,作為舊有老房子進行登記。加之工作人員在錄入系統時,將“新房”一、二層總面積全部錄入為底層面積,導致“老屋”及“新房”擴建面積自動生成為合法面積。因此,金某一家多收到的15萬餘元屬不當得利。

但雁江區法院認為,雙方的補償安置協議系行政協議,不屬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因此對雁江鎮政府的起訴不予受理。此後,雁江鎮政府提起上訴,被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理由駁回。

訴訟不被受理,2019年11月7日,雁江鎮政府對此進行立案核查。經其調查核實,在簽訂、履行與金某的補償安置協議時,鎮政府工作人員錯誤錄入多計入補償房屋面積39。74平方米。此外,由於金某一家指認,鎮政府未核實出她家遷建前的舊房屬應當拆除房屋,而將其作為合法房屋計入補償面積110。18平方米。由此,鎮政府向金某一家6口多支付了搬遷補償款15萬餘元。但核查中,鎮政府並未發現工作人員存在與金某一家惡意串通、利益輸送等違紀違法行為。

在聽證會後,2020年5月25日,雁江鎮政府集體討論後作出《關於變更補償協議並責令返還補償款決定書》。第二天,金某兒媳任某收到這一決定書。其中,在扣除多計算的“新房”面積和不應當計算補償的“舊房”面積後,要求他們在15日內返還15萬餘元。

房屋拆遷獲賠154萬後,鎮政府以多計算面積為由要求返還15萬

房屋拆遷獲賠154萬後,鎮政府以多計算面積為由要求返還15萬

房屋拆遷獲賠154萬後,鎮政府以多計算面積為由要求返還15萬

↑雁江鎮政府作出的《關於變更補償協議並責令返還補償款決定書》(部分)。

“民告官”

原本打算退錢了事

因生活受影響而起訴鎮政府

“政府內部造成的問題,內部要追責,所以他們想了很多辦法。”金某一家的代理人、四川履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盛喬介紹,雁江鎮政府曾多次找過金某一家。但據他了解,金某一家主要是老人、小孩在家,年輕人都在廣東、成都等地打工。疑因鎮政府工作人員一次又一次找上門,家裡的老人“生病了”。

無奈之下,金某一家選擇“民告官”。“他們是在網上找到我諮詢的。”劉盛喬回憶說,他是去年5月代理金某一家訴訟的。而這之前,金某一家原本不想和鎮政府打官司,把錢退了了事,但想到家裡老人疑因此“生病”,此事對一家人生活造成了影響,一家人才決定起訴鎮政府。

劉盛喬在接受金某家人諮詢後認為,金某一家在此事件中並無過錯,多補償也是鎮政府自身錯誤造成的。他還認為,雙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屬行政協議,但在行政協議中,政府機關和普通群眾簽訂協議時,政府作為公權機關,群眾處於相對被動地位。因此,在行政協議簽訂後,政府機關不能輕易和單方面改變協議,改變需具備嚴格的條件,比如存在欺詐、脅迫或者是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等情形。但在金某一家和雁江鎮政府的拆遷補償安置中,並不存在這些情形。

為此,不服雁江鎮政府“限期”返還15萬餘元補償款的金某一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撤銷鎮政府作出的變更決定。

法院判決:

鎮政府不能行使行政優益權

也不能

逕行作出

單方變更協議決定

雁江鎮政府選擇了“行政協議”這一較為柔性的行為方式,那麼鎮政府是否有權單方面變更與金某簽訂並已實際履行完畢的補償協議呢?雁江區人民法院認為,其核心在於雁江鎮政府是否屬於行使行政優益權單方變更案涉協議,以及案涉相關情形是否能夠引發雁江鎮政府非基於行政優益權而單方行使變更權。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雁江鎮政府未盡到審慎審查職責,未詳查真實情況,加之鎮政府工作人員因操作失誤多計算合法面積,責任均在雁江鎮政府一方,不能歸咎於金某一家。而鎮政府也沒有證據證明金某一家存在欺詐、脅迫或與鎮政府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等行為,僅以多支出一部分補償款就認定雁江鎮政府可以基於行政優益權行使單方變更協議權,既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亦對金某一家不公平。此外,雁江鎮政府在變更行政協議中,僅責令金某一家返還補償款,並未對案涉補償款所對應的房屋提出處理方案,不符合合同權利義務對等性原則。因此,雁江鎮政府作出的變更決定於情不符,於理不通。

不能行使行政優益權,又能否賦予雁江鎮政府一定程度的非基於行政優益權的單方變更權呢?法院認為,依據相關法規,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這一權力,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一般來說,只有在存在欺詐、脅迫等主要歸責於行政相對人,或權利義務存在極度無正當理由的顯失公平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時,行政機關才能行使這種變更權。在拆遷補償中,因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與實際補償金額通常存在一定幅度的偏差,故“極度無正當理由的顯失公平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須達到必要的限度。而該案中,涉案金額15萬餘元不足補償協議總金額的10%,並未超過必要限度,也不存在主要歸責於金某一家的情形,因此雁江鎮政府不能逕行作出單方變更協議決定。

據此,雁江區人民法院認為,雁江鎮政府基於不可歸咎金某一家的原因,及其工作人員的操作失誤,僅以多支付了部分補償款為由決定變更已經履行完畢的行政協議,作出《變更協議決定書》,其行政行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法院遂支援金某一家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雁江鎮政府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變更決定。

雁江鎮政府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後,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一審法院觀點。為此,今年3月25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雁江鎮政府的上訴,維持原判。

房屋拆遷獲賠154萬後,鎮政府以多計算面積為由要求返還15萬

↑二審庭審現場。圖據中國庭審公開網

“(二審)判決後,金某一家人很高興,他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劉盛喬說,對金某一家來說,此事已基本結束,他們只想在當地平靜地生活。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彭疆

Tags:鎮政府金某雁江補償款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