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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掀裙廣告”:“下不為例” 不如“動輒得咎”

由 羊城派 發表于 人文2023-02-01

簡介文張貴峰針對長安福特廣告測評車速掀女生裙子一事,5月18日中午,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賬號釋出致歉宣告稱,已立刻刪除釋出內容並誠懇道歉,一定下不為例,並嚴格遵守正確網路內容觀,謝謝廣大網友監督指正

可一而不可再下不為例嗎

文/張貴峰

針對長安福特廣告測評車速掀女生裙子一事,5月18日中午,長安福特汽車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博賬號釋出致歉宣告稱,已立刻刪除釋出內容並誠懇道歉,一定下不為例,並嚴格遵守正確網路內容觀,謝謝廣大網友監督指正!

5月18日,長安福特在官方微博釋出影片,其文案寫到,“日本動漫中男生高速奔跑掀起女生的裙子,是真的嗎?”並在其後附上“帶你一飽眼福”等話題詞。前述廣告內容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稱該廣告內容低俗,不尊重女性。(5月18日澎湃新聞)

懲治“掀裙廣告”:“下不為例” 不如“動輒得咎”

資料圖

以“掀女生裙子”的畫面,配上“日本動漫中男生高速奔跑掀起女生的裙子,是真的嗎?”等自問自答式廣告文案,最後再附上“帶你一飽眼福”等話題詞——如此動輒拿女性身體說事,充滿性暗示、性挑逗意味,涉嫌“內容低俗,不尊重女性”的所謂“廣告創意”,人們顯然並不陌生。近年來,類似的所謂“廣告創意”並不鮮見,令人倍感“審醜疲勞”。如不久前曾同樣引起輿論譁然的——卸妝後嚇跑跟蹤者的卸妝紙巾廣告以及聲稱穿上後能讓“女性職場躺贏”的內衣廣告,以上廣告所奉行的都是雷同的“創意”套路。

在引發輿情後,作為廣告主的長安福特,能意識到“廣告創意”的問題,及時刪除相關廣告並道歉,當然是應該、必須的;但如果事情僅止於此,進而以“下不為例”為自己開脫,恐怕又是行不通的。

站在法律角度,長安福特的這一“掀裙廣告”,不止是一個道德層面的“內容低俗,不尊重女性”問題,同時還涉嫌違反《廣告法》。依據該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色情……的內容”“含有……性別歧視的內容”。

同時,該法57條,還進一步規定,違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也就是說,只要違法釋出了“含有淫穢、色情”“性別歧視”等內容的廣告,“責令停止釋出”“罰款”等是“標配”的處罰,並不存在“下不為例”這樣的選項。

很明顯,類似這樣的廣告,之所以令行而禁不止,一個重要原因正在於,在一些地方,針對此類違法廣告的監管執法,並沒有真正做到“違法必究”,沒能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違法代價,乃至使之滋生僥倖心理。

在今天這樣一個以“流量為王”的注意力經濟時代,類似“掀裙廣告”這樣“打兩性關係擦邊球”的低俗廣告,雖明顯涉嫌違法,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往往是“聞起來臭,吃起來香”,確實能獲得“博取關注、賺取流量”,進而實現廣告宣傳效果的作用。

因此,面對“掀裙廣告”這樣的違法低俗廣告,必須堅持“露頭就打”的零容忍態度,確保動輒得咎,而不能搞“下不為例”。從法治角度,能真正讓違法者“長記性”、督促其真正“下不為例”的,只能是“違法必究”。誠如法諺所說的,“法律的效力主要不在於其嚴厲性,而在於其永續性、確定性和不可避免性”。

否則,若這也“下不為例”,那也“下不為例”,原本嚴肅的法網,到處都跑風漏氣、可以被隨意開啟“網開一面”的口子,那麼不僅“以儆效尤”的法律懲戒效果會大打折扣,而且,法律本身的生命力和權威性,也將會被嚴重侵蝕。有道是,“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

只有首先做到“不搞下不為例”的“法之必行”,才能真正有效懲治類似“掀裙廣告”這樣的違法廣告,充分捍衛法律規則的生命力和權威性,進而不斷推動“全民守法”法治秩序的形成。(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責編|梁澤銘

審籤|梁澤銘

實習生|黃穎妍

Tags:廣告下不為例掀裙內容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