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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數日常侵犯人格權的行為—你中招了嗎?
由 青海中公教育 發表于 人文2023-01-31
簡介一、姓名權姓名權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如何構成人格侮辱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在事業單位考試中經常以案例的方式加以呈現。本文就帶著大家對民事主體所享有的重點人格權加以區分,掌握做題的技巧。
一、姓名權
姓名權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筆名、藝名等。侵害姓名權的表現: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盜用、冒用他人姓名。
干涉是指妨害、阻礙他人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行為。比如班主任強迫學生更改姓名;盜用是指擅自使用他人姓名,造成“姓名歸屬上的混淆”的行為,比如擅自將籃球巨星Jordan的中文姓名“喬丹”註冊為商標;;假冒指冒名頂替,冒充他人進行活動,造成“姓名歸屬上的混淆”的行為。比如冒充“王凱”在全國巡迴舉辦“王凱演唱會”;冒充“齊玉苓”的名字,借用齊玉苓的考試成績上大學,致使齊玉苓名落孫山。
注意:姓名權的享有主體是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享有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保護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防止他人侵害的權利。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主要表現有公然謾罵他人、諷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潑髒物等侮辱行為,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中傷他人等誹謗行為。
注意:若實施侮辱、誹謗行為致使他人的客觀社會評價被降低,成立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值得注意的是侮辱、誹謗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數人)。如果是侮辱、誹謗一類人,一般不構成名譽權侵犯。除非這一類人很少,僅有特定的數人。除此之外,侮辱、誹謗的行為應為第三人所知悉即向第三人公開。
三、肖像權
肖像權指的是自然人對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這裡的肖像不僅指照片還有繪畫、雕塑、剪紙、攝像等。侵犯肖像權的主要行為有: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惡意毀損、醜化、玷汙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行為。
注意:肖像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
四、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侵犯他人隱私權的主要表現有:一,竊取、刺探他人隱私,例如:偷拍、偷錄、竊取他人隱私;二,侵入、侵擾他人私生活空間,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郵箱;三,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寧,例如:監視、監聽、跟蹤等;四,侵害他人個人資訊、通訊秘密,例如:偷看他人日記、私拆他人信件。
注意: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侵害隱私的一個抗辯事由,比如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例:甲患有禽流感(呼吸傳播的傳染病),仍帶病堅持工作,不知疲倦地給孩子們上課。乙記者得知後,披露於報紙頭版頭條,乙的行為即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不侵犯甲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