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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如何判定合同無效?這些標準你應當知曉!

由 深圳侯磊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3-01-30

簡介2、合同無效的判定,一般都會結合“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分析,這要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論述上,應當全面綜合分析事實理由,法律規定,立法背景和社會大環境等因素,方能做到論之有理

違害什麼利

在合同糾紛中,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一方會偏向於主張合同無效,而另一方則會堅持認為合同是有效的,應當繼續履行,於是,合同效力便成為爭議焦點。

其實,合同效力的判定一直是合同糾紛的難點問題,雖然立法和司法實踐,都在偏向於認為不能輕易判定合同無效,但不應就此輕易斷定,自己經手的所有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無效和合同可撤銷都是我們應當注意的,特別是合同無效,無論是在撰寫合同,還是在處理合同糾紛,都需要保持對

“合同無效”的敏感度,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控制潛在的法律風險。

那問題來了,我們應當如何判定合同無效呢?

合同法2:如何判定合同無效?這些標準你應當知曉!

一、合同無效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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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回到解放前”

合同具備一般所需內容,就可以判定成立、生效。而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部分: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生效後,對合同各方均具有拘束力,各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這也是合同法基本邏輯。

但是,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還可能是無效的。如果合同被判定無效,則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從合同成立,雙方均

“認為”合同有效,開始計劃履行的那一刻開始,實際上對雙方均沒有拘束力。已經做過的,就是白做了,所有的行為都恢復到合同成立的那一刻,簡單來說,“一夜回到解放前”。因此,不願意履行合同的一方,就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二、合同無效的基本判斷規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

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這是判斷合同無效最為關鍵的法律條文,其中爭議較多的是“強制性規定”,後半部分解釋了,只有違反強制性規定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才能判斷無效,很不好理解!

其實,這一規定是起源於《合同法》(已失效)第

52

條第(五)項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已失效)第

14

條,將

“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可以認定無效,而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會影響合同效力,但是在合同履行上會受到阻礙,那如何區分兩者之間關係呢?

對於如何識別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其標準有三:

一是法律明確規定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二是法律雖然沒有規定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但違反該規定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也屬效力性規定;

三是法律沒有規定違反該強制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違反該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於管理性規定。

三、

律師建議

1、

任何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合同糾紛中,應當謹慎提出

“合同無效”的主張,如果只是為了對抗對方提出的違約指控時,就應當更加慎重。因為判定合同無效比較難,如果堅持合同無效的主張,可能錯失了對對方主張違約指控的抗辯,得不償失。

2、

合同無效的判定,一般都會結合

“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分析,這要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論述上,應當全面綜合分析事實理由,法律規定,立法背景和社會大環境等因素,方能做到論之有理。

Tags:合同無效強制性規定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