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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為洩憤從22樓拋下電風扇、穿衣鏡等物品,犯高空拋物罪獲刑6個月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人文2023-01-26

簡介楊某酒後情緒失控,為洩憤,她將家中的電風扇、燒水壺、穿衣鏡、木椅等物品從22樓陽臺拋下,將樓下住戶陽臺內的雨棚、部分花盆和植物,以及養魚池邊緣砸壞,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高空拋物的拋怎麼寫

1月16日,四川綿陽涪城區法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楊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去年11月2日凌晨,25歲的女子楊某因和同住人員發生爭吵,酒後情緒失控,從22樓的家中將電風扇、燒水壺等多件物品拋下,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女子為洩憤從22樓拋下電風扇、穿衣鏡等物品,犯高空拋物罪獲刑6個月

↑宣判現場

案情:

女子酒後洩憤從22樓拋下電風扇等

2022年11月2日6時許,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工區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小區住宅樓有人不斷高空拋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民警立刻趕往現場,透過勘察發現小區內部停車場、外部人行道及周邊住戶陽臺散落著大量物品殘骸。

女子為洩憤從22樓拋下電風扇、穿衣鏡等物品,犯高空拋物罪獲刑6個月

↑散落著大量物品殘骸

隨即,民警兵分兩路展開調查。一路人員調取周邊監控影片;一路人員在物業保安協助下,按照墜物位置逐層排查尋找拋物住戶。最終在排查至22樓時,民警發現異常。

經調查瞭解,當日凌晨5時許,25歲的女子楊某因瑣事與同住人員發生爭吵,同住人員留下楊某獨自在家。楊某酒後情緒失控,為洩憤,她將家中的電風扇、燒水壺、穿衣鏡、木椅等物品從22樓陽臺拋下,將樓下住戶陽臺內的雨棚、部分花盆和植物,以及養魚池邊緣砸壞,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女子為洩憤從22樓拋下電風扇、穿衣鏡等物品,犯高空拋物罪獲刑6個月

↑楊某將大量物品從樓上拋下

今年1月16日,綿陽涪城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涪城法院公佈的案情稱,2022年11月2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楊某與朋友蘇某在租住的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後蘇某離開房屋,留楊某一人在家。被告人楊某因吵架情緒激動,為洩憤先後多次從其居住的22樓家中的不同窗戶,向下拋擲多件物品,其中包括一臺立式電風扇、一個燒水壺、一束假花、一盆栽植物、一袋幹棗零食、兩面穿衣鏡、4把靠背木椅及一束板栗花束。上述拋下物品造成低樓層住戶陽臺內雨棚、部分花盆及植物、養魚池邊緣損壞,碎片散落在所在小區內及小區外人行道等多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釋疑:

高空拋物沒砸中人也要判刑?

涪城法院法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高空拋物的行為雖然未造成人身傷亡,但被告人明知住所樓下有多家住戶,仍故意從不同方位拋擲多件物品。對樓下業主及公共道路附近的人身安全、財物等構成嚴重威脅,情節嚴重,已經擾亂了公共場所的正常公共秩序,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的“情節嚴重”,應該受到刑事處罰。

另外,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還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等論處,特定情形還要從重處罰。

法官提醒,高空拋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希望廣大市民引以為戒,不要“以身試法”,自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從自身做起,養成文明生活習慣。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者也應當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例如設定相應的告示、警示標誌,並在容易發生高空拋物、墜物的區域安裝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影片監控系統等,共同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責編 鄧旆光 編輯 彭疆

Tags:拋物楊某高空22電風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