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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滋事 被判刑罰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人文2023-01-26

簡介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無視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兇酒後鬧事屬於什麼罪

原標題:酒後滋事 被判刑罰

酒後滋事 被判刑罰

春節將至,親朋好友相聚,其樂融融,大家開懷暢飲在所難免。為何有些歡聲笑語的相聚會變成拳腳相向的“戰場”?法官提醒,切勿喝酒滋事,因小失大,破壞和諧景象。

案情 飲酒後 雙方發生口角大打出手

2022年8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何某某與被害人唐某某在昆明市盤龍區吃燒烤,飲酒後,2人在店外因瑣事發生口角,何某某將唐某某打倒在地。隨後,120人員和110人員到達現場。

當晚,民警到現場將被告人何某某帶至公安機關調查,到案後,被告人何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8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毆打被害人唐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何某某又被公訴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判決 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節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唐某某表示,雙方在燒烤店相識後一起喝酒。隨後,唐某某和被告人何某某一起回到自己的住處,雙方發生口角,何某某藉著酒勁兒毆打唐某某,唐某某頭部受傷、身上多處擦傷,經鑑定,唐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無視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何某某在案發現場原地等待民警將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歸案後,何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結合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法院決定對被告人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法條連結

盤龍區人民法院法官侯軒鵬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李豔)

(雲南法制報)

Tags:某某被告人有期徒刑犯罪事實盤龍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