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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由 陳沖辯護無涯 發表于 人文2023-01-20

簡介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提供的是支付結算服務行為,不要求一定是上游犯罪已經獲得的贓款,如上游犯罪是行賄罪或者賭博罪,支付結算金額可能是犯罪工具,是行賄所用的財物或者賭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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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網友:我朋友用自己的銀行卡在跑分平臺幫人轉賬,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陳沖辯護無涯:跑分平臺犯罪是新型犯罪,在跑分平臺幫人轉賬,如果不明知上游犯罪是電信詐騙犯罪的,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一、上游犯罪形態不同。刑法理論通常將故意犯罪形態分為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態,犯罪預備、未遂與中止是未完成形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後,所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一定是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態。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屬於上游犯罪的幫助犯,沒有本罪行為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上游犯罪缺乏收取犯罪所得的通道,上游犯罪將無法完成既遂,所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發生在上游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二、 行為物件不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支付結算的金額是上游犯罪已經獲得的贓物。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444頁:“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贓物,即透過犯罪行為直接獲得的財物。故犯罪工具不是贓物,偽造的貨幣、製造的毒品、行賄所用的財物、賭資本身,都不屬於本罪的贓物。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提供的是支付結算服務行為,不要求一定是上游犯罪已經獲得的贓款,如上游犯罪是行賄罪或者賭博罪,支付結算金額可能是犯罪工具,是行賄所用的財物或者賭資本身。

以上是兩個罪名的簡要區別,我是陳沖,辯護無涯,用老百姓聽得懂的方式普法。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優秀碩士畢業論文獲得者。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網路犯罪辯護部主任秘書,參與辦理多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詐騙罪、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成功為多名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刑、取保。答疑解惑,可私。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Tags:犯罪上游犯罪活動資訊網路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