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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和結婚證,哪個是婚姻關係確立的依據?

由 訟別離婚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3-01-09

簡介如果在民法典實施以後,小A與小B雖然沒有取得結婚證,但已經進行了結婚登記,是否已經確立了婚姻關係

登記和結婚有什麼區別

深圳離婚律師透過本文分享,結婚登記和結婚證,哪個是婚姻關係確立的依據?

什麼時候開始確立夫妻關係,以前的婚姻法和現行的民法典中,有不同的規定。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和結婚證,哪個是婚姻關係確立的依據?

《婚姻法》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民法典》中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這兩個規定有何不同?看一個案例。

小A與小B是一對戀人,雙方決定結婚了。兩個人約定一個日子,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按照要求填寫了結婚登記申請表。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亦在審查欄具名並簽署“經審查情況屬實,准予登記”意見。但工作人員在填寫結婚證時,發現小A與小B提供的照片不符合婚姻登記要求,於是向二人說明情況,要求另行提供合格照片後再頒發結婚證,小A與小B答應在三天內另行提供照片來領取結婚證。但小A與小B回家後因產生矛盾,沒有再去領取結婚證,兩人分手。像這樣的案例,雙方是否確立了婚姻關係?是否需要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在民法典實施以前,小A與小B沒有取得結婚證,尚未確立婚姻關係;如果在民法典實施以後,小A與小B雖然沒有取得結婚證,但已經進行了結婚登記,是否已經確立了婚姻關係?如果小A或小B另行結婚,是否涉嫌重婚?這個要看小A與小B的申請登記是否已經完成。

民政部現行《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41條對“頒發結婚證”的程式和意義有專門規定。其原文規定:“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結婚意願;(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夫妻權利、義務;(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佈: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係;(五)祝賀新人。”由此可見,“頒發結婚證”或 “取得結婚證”不僅是婚姻登記的組成部分,而且是“完成結婚登記”的要件。

結婚登記和結婚證,哪個是婚姻關係確立的依據?

因此,深圳離婚律師訟別認為,按《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操作流程,小A與小B沒有完成結婚登記。但為了穩妥起見,有始有終,二人應再次去婚姻登記機關,取消結婚登記申請。

Tags:結婚證結婚登記婚姻登記確立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