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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警普法」《網路安全法》和我們息息相關

由 江西網警巡查執法 發表于 人文2023-01-04

簡介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規定《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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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為人民

網路安全靠人民

《網路安全法》

和我們息息相關

那麼這些相關知識

你都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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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網路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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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資訊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透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法》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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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網路安全法是落實國家總體安全觀的重要舉措。

2、制定網路安全法是維護網路安全的客觀需要。

3、制定網路安全法也是維護國家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

解讀《網路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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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聚焦個人資訊洩露,明確網路產品服務提供者、運營者的責任。嚴厲打擊出售販賣個人資訊的行為,對保護公眾個人資訊保安將起到積極作用。

除嚴防個人資訊洩露,《網路安全法》針對層出不窮的新型網路詐騙犯罪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釋出與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資訊。

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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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使用者的約定,處理其儲存的個人資訊。

第四十二條: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資訊;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儲存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違反《網路安全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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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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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網路安全個人資訊運營者網路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