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人文

奴隸到封建的轉變——土地私有化

由 江左吏 發表于 人文2021-10-22

簡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口的繁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墾荒、開拓耕田,而這些新墾土地起初並不在國家計稅範圍內,即便是管仲的改革,也認為國家分配的土地已經夠農民勞作的了,徵稅範圍固定在國家分配給農民的份地

土地國有制是什麼意思

奴隸到封建的轉變——土地私有化

井田制明確了土地國有,耕種者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不能買賣土地,定期繳納賦役。《孟子》上記載當時的情景是:同養公田,公事畢乃敢治私。表明當時由於勞動工具簡單,生產力低下,種田是由幾家幾戶在一起共同勞動的。但隨著農業技術的發展和鐵器、牛耕的普及,生產力得到了大幅提高,開始出現了一家一戶分散生產的勞動形式。於是便產生了公私有別,對私田用心經營、精耕細作,對公田則應付了事。這樣,便出現了“公田不治”的景象。

奴隸到封建的轉變——土地私有化

面對公田日漸荒涼,國家稅收日趨窮蹙的現狀,企圖富國強兵、稱霸諸侯的齊桓公任用管仲大膽變革,開啟了春秋戰國時期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奴隸到封建的轉變——土地私有化

管仲提出:“相地而衰徵,則民不移”的改革方針。簡意就是按照土地的好壞和產量高低有差別地徵稅,這樣就會讓老百姓安心生產,不會因田薄稅重而破產逃亡。其措施主要有二:一是“均地分力”。管仲將公田也分配給農民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戶式的個體經營。如此一來,無論公田私田,農民都會盡力耕種,因為除上交一定的賦稅外,剩餘產量均歸自己所有。二是“與之分貨”。這個舉措就更關鍵了,就是要按照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然後按比例將一部分收成交給國家,其餘部分留給自己。

奴隸到封建的轉變——土地私有化

管仲的改革措施在當時起到了三個作用:一是增加農民收入,提高了生產積極性。因為他按土地肥瘠、水利豐桔有差別地收稅,與都按好田徵稅相比,減輕了農民負擔,保證農民不管是豐年還是歉年,都有比原來多的收入。二是平均稅負,增加了生產效率。實行有差別地徵稅,可以防止部分農民因為田地貧瘠不能負擔重稅而發生逃亡,讓所有農民都安心穩定地留在田地裡耕作,不僅維護了社會治安,還會大大提高勞動效率。三是穩定國家稅源,持續增加財政收入。農民都安定下來,不四處移動,使得國家徵稅工作可以穩定而高效地進行,將公田分給農民,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同時,也增加了國家的收入,實現公私雙贏。正是在管仲的改革之下,齊國國力迅速增強,齊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成就了春秋第一霸的功業。

奴隸到封建的轉變——土地私有化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口的繁衍,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墾荒、開拓耕田,而這些新墾土地起初並不在國家計稅範圍內,即便是管仲的改革,也認為國家分配的土地已經夠農民勞作的了,徵稅範圍固定在國家分配給農民的份地。承認拓荒,按照農民實際佔有土地而非國家分配的份地計稅成為適應生產力發展、擴大稅源的不二選擇。但這樣一來,國家只看農民實際佔有土地面積,耕種者在所不問,即默認了私下的土地買賣行為,也就變相承認了土地的私有化。這一影響深遠、意義深刻的變化是從魯國初稅畝開始的。

初是開始的意思,稅畝則表示按畝徵稅。《左傳》記載,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徵稅。如此一來,大量隱匿在私人手中的拓荒地又被暴露在國家稅收體制之下,國家財政收入因此而得到大幅提升。在魯國實行初稅畝後,楚國、鄭國、晉國等紛紛效仿,掀起了春秋戰國時代土地私有化的浪潮。例如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國實行“初租禾”的徵稅方法,亦即按照田畝數量徵收禾租,這個方法和初稅畝本質上也是一樣的。

奴隸到封建的轉變——土地私有化

初稅畝只是國家預設私下的土地買賣,變相承認土地的私有化,而商鞅變法則是第一次用法律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徹底終結了以井田制為代表的土地國有制,中國延續兩千多年的私有土地制度自此始矣。

Tags:土地公田農民徵稅管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