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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千年前遷陵縣收到的三份文書——裡耶9-2289號牘的反印文及相關問題

由 文匯網 發表于 人文2021-07-12

簡介9-2289號牘上的秦朝政務文書在處理裡耶秦簡另一組木牘的反印文時,筆者指出,16-5背面“可見反印文字兩處,可能並不對應16-6背面的‘貳春皆勿’、‘尉別’,因為個別文字的位置不能整齊對應起來

片寫反是什麼字

兩千年前遷陵縣收到的三份文書——裡耶9-2289號牘的反印文及相關問題

中央電視臺的“爆款”綜藝節目《國家寶藏》,曾引導觀眾領略過山東博物館藏簡牘文物的魅力

反印文現象最主要的價值在於,為考察簡冊的收卷乃至復原提供一個新的觀察視角。

反印文提示的重要資訊

出土文獻中的反印文現象,似乎最早見於武威漢簡,而馬王堆帛書中尤多見,故備受關注。

就帛書而言,不論是早先的馬王堆帛書整理小組,還是以裘錫圭先生為首的新整理團隊,均充分留意並利用這一現象。用整理團隊的話說,“經摺疊後的帛書,其文字面有朝下與朝上兩種情況。文字面朝下的位於上層的帛,如其帛第一次摺疊為左右方向,其字反印到下層的帛的朝上一面,所印字跡稱為‘反印文’,反印文與一般文字相比呈水平映象”;不僅如此,還有“倒印文”、“滲印文”。前者是說,“如其帛第一次摺疊為上下方向,其字倒印到下層的帛的朝上一面,所印字跡稱為‘倒印文’,倒印文與一般文字相比一般呈垂直映象”;後者是說,“也有部分反印文、倒印文是經‘滲透’過一層帛片再反印、倒印而成的。文字面朝下的位於上層的帛,其字滲印到下層的帛的朝下一層,或是文字面朝上的位於上層的帛,其字滲印到下層的帛的朝上一面,所印字跡稱為‘滲印文’,滲印文是正的。這些型別的印文有時也出現在帛書正文有文字的帛片上。”滲印文容易理解,不贅;所謂的反印文或倒印文,簡言之,是因為某些原因而導致墨跡沾染,與一般文字相比呈現水平或垂直映象。以“簡牘”二字為例,反印文、倒印文、滲印文,則如表一所示。

簡牘的情況簡單些,目前所見都是反印文,不見倒印文或滲印文。帛書可以收卷,也可以摺疊,上下摺疊時會產生倒印文;簡冊不可能上下摺疊,故倒印文可以忽略。至於滲印文,因為竹木的材質屬性,不可能存在文字滲印。

在武威漢簡甲本《燕禮》篇中,末簡末尾的正面有“毋自”二字的反書墨跡,陳夢家先生以為是“前一簡墨瀋未乾時被染印上的”。在睡虎地秦簡《封診書》中,整理小組注意到簡65背面有“□□各一其”一行文字,並說“上下文俱不可見”,還特意留存簡背文字的圖版。對此,《秦簡牘合集》出版時,徑視為“反印文”,並指出是簡58正面的文字,即“群襦各一其襦”。整理小組最初釋出“各一其”三字,是因為這三個字的反印文,與原來字形幾乎沒有差別;相比之下,“群”、“襦”兩字的反印文墨跡不全,故未釋出。類似反印文的事例,還可以舉出一些,不贅。

為什麼會形成反印文呢?馬王堆帛書出土後,一般認為,反印文是在特定環境下形成而非一開始就存在著。安部聰一郎先生曾對走馬樓吳簡所見的反印文給出解釋,認為反印文可能是竹簡製成後不久、在編綴前轉印上的。他的理由有二:一則編繩的存在使簡與簡直接接觸的可能性很低;二則若是丟棄到古井而發生轉印,轉印文應該是繚亂的而不應當是上下、中央剛好對齊。再三思索,筆者以為他的兩個理由均無法成立:日積月累,簡冊的編繩是可以朽斷的,簡與簡的直接接觸勢所必然;從發掘者觀察到的現象看,“簡牘的擺放有一定的順序,層層相疊,似有意為之”,故走馬樓吳簡併非是隨意棄置的資料。如此一來,在相對潮溼的地下環境中,受物理壓力的影響,擺放有序的簡冊漸疊壓在一起,自然會形成反印文現象。

為什麼要關注反印文呢?反印文現象最主要的價值在於,為考察簡冊的收卷乃至復原提供一個新的觀察視角。簡冊收卷時,可以以首簡為軸,也可以以末簡為軸,有字的一面朝內(正背均書寫者少見)。當以末簡或首簡為軸,有字的一面朝內向前或向後收卷時,可以形成兩種反印文現象:其一,A簡的正面文字反印於B簡背面,在這種情況中,形成反印文的單枚簡處於簡冊的中間位置。此時,反印墨跡相對清晰。當然,若正背面均書寫,如裡耶簡中的疊放資料,也存在互印的可能。其二,A簡的正面文字反印於B簡正面,或B簡的正面文字反印於A簡正面,這種書寫文字面對疊的情況,通常只有在收卷簡冊的末端或起始處。此時,反印文或與原有墨跡疊加,干擾較為嚴重,釋讀困難。不過,這也為判明收卷方式及單枚簡札的大致位置提供了一個意想不到的旁證。

問題是,反印文現象還見於單獨簡,又該如何看待呢?

角谷常子先生以為,所謂“單獨簡”或牘通常是指一枚內容完整且基本不需要編綴成冊的書寫載體,這也是裡耶秦簡最為突出的特徵之一。在《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一文中,張春龍、龍京沙先生就已指出,9-4牘背的個別文字,是9-5牘的反印文字。邢義田先生始全面考察9-1至9-12牘的疊壓關係,將之分為兩組,篳路藍縷之功莫大;只是在處理疊壓關係時,如黎明釗先生等人所言,“出現了一些問題,致使整個論證有欠完整”。

2015年歲末,筆者有幸參加裡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的整理工作,重新拍攝高畫質彩色圖版及紅外線掃描圖版,才關注9-1至9-12牘的疊壓問題。那時,白天多處理釋文的校訂工作;晚上,或用濃筆在桌面上描摹反印墨跡,然後用紙巾覆蓋並用力按壓,揭起後從背面觀察反印文的正字;或是直接在紙巾上描摹反印墨跡,從紙巾背面觀察反印文的正字,從而確定9-1至9-12彼此間的疊壓關係。後請學棣劉自穩、孫思賢兩位在電腦上製作圖版,再現二千多年來它們在井下的疊壓狀態,稍後籾山明先生也提出了相同的看法。

9-2289號牘上的秦朝政務文書

在處理裡耶秦簡另一組木牘的反印文時,筆者指出,16-5背面“可見反印文字兩處,可能

並不對應16-6背面的‘貳春皆勿’、‘尉別’,因為個別文字的位置不能整齊對應起來。等木牘16-7的圖版公佈後,可再來審視此處遺留的問題”。2018年5月上旬,《裡耶秦簡〔貳〕》上市,閒翻之際發現了2289號牘(出土登記號),驚喜異常。5月21日,筆者與自穩到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調閱實物,確認其為前述16-7號牘(按,便於行文起見,本文仍沿用出土登記號9-2289,下同)。張春龍先生也向我們詳細解釋了誤置於第9層的原因:在校訂清樣時,他也發現此牘當為16-7,應從圖版中剔除,若剔除,全書有不少圖版需重排,出版社將錯就錯,留下遺憾。

9-2289號牘的下部略殘(每列約缺一二字),形制、內容與16-5、16-6大致同,長約22。4釐米、寬4。4釐米、厚約0。3釐米。依據校訂後的釋文和句讀,將此牘的文字大意撮要敘述如下:

秦始皇27年 (公元前220年)2月15日,洞庭郡守禮郡向屬縣及卒史嘉、假卒史榖、署尉發文。根據法令規定,物資傳送運輸時,一定要先徵發諸如城旦舂、隸臣妾等刑徒,遇到緊急事務時才可徵發一般百姓。現在,洞庭郡要向內史等地輸送軍備物資,首先要徵發的是隸臣妾、城旦舂等刑徒及在縣中服役的人。農忙時節,儘量不徵發百姓。卒史嘉等人要審慎核驗各縣記載的徒隸簿籍,若發現本該徵發徒隸而徵發百姓的,本可以少徵發而故意多徵發百姓的,要向縣官府進行劾奏,縣官府要以律令論罪。按罪論處者,縣官需將名單及判決結果奏報洞庭郡守,(移動官吏)嘉、榖、尉停駐地所在的縣直接奏報給嘉、榖、尉(不用奏報給郡守府),並命人日夜兼程傳送文書,其餘按規定行事。2月18日,洞庭郡守禮又下令:2月15日所下發的公文,要以新武陵為基點,分四條線路傳送文書(別書)。收到別書後,需告知對方已收訖;若不告知,對方發追書進行確認,這些公文均以郵(幹線道路)、亭(非幹線道路)行的方式傳送。(遷陵縣)收到新武陵發出的別書。 書寫者如。9-2289正

3月16日,遷陵縣守丞歐告訴縣尉、諸鄉、司空、倉的負責人:按規定行事。縣尉以別書形式向都鄉、司空傳達文書:司空向倉傳達文書,都鄉以別書形式向啟陵鄉、貳春鄉傳達文書,不得延誤、脫漏,其餘按規定行事。(遷陵縣)回覆酉陽(新武陵)別書收訖。/書寫者釦。3月17日,隸臣尚向縣尉及相關部門傳遞文書。

3月12日,水下七刻(遷陵縣收文時間),隸臣移傳來文書。/開封文書者爽。書寫者如。

9-2289背按,這是一個典型的文書範本:文書的主體部分,詳細記載發文事由,時在2月15日(原始內容)、2月18日(新增內容,下劃線部分的文字);下行文的書寫者是如、傳遞者是隸臣移,遷陵縣的收文時間是在3月12日;遷陵縣收到新武陵的別書後,進行批示並向相關部門傳達,要求它們按規定行事,並規定文書的傳遞方式,然後又回覆酉陽別書收訖,時在3月16日、書寫者是釦;3月17日,由隸臣尚向縣尉及相關部門傳遞文書。當然,根據其他文書所見,基層部門收到文書後,需對相關內容進行回覆,遷陵縣需據此回覆上級。文書的運作流程即政務的處理流程,是權力的表現,當然也是保障並實現中央集權的關鍵。

大致疏通文意後,結合9-2289號牘,可以清晰地看到:16-5背面所見的反印文,除“貳春皆勿”、“尉別”外,還有“書”、“留”等字的反印墨跡;16-5背面的文字“刻隸”、“它如律”及“傳”字的部分偏旁,也在9-2289背面留下反印墨跡。不僅如此,16-5正面在16-6正面所留下的反印墨跡,亦可以找出。如此一來,16-5、16-6及9-2289木牘的疊壓關係就可以確定了(圖二):9-2289正→9-2289背、16-5背→16-5正、16-6正→16-6背。

兩千年前遷陵縣收到的三份文書——裡耶9-2289號牘的反印文及相關問題

圖二

三方木牘的疊壓關係以及所見文書的收發時間歸納於表二。一個問題是:木牘所見發文、收文、批示、下發及回覆的成文時間(亦即文書製作的時間),是否等同於文書的實際收發時間,難以斷定,此處權且將書寫記錄視同為實際收發時間。根據唐俊峰的研究,多數情況下書寫日期與傳送日期是在同一天或隔天,故三方木牘的實際收發文時間大概也不會太晚於書寫日期。

遷陵縣為何會相繼收到實質內容並無差別的三份文書呢?這主要是因為文書的傳遞方式有別。9-2289是洞庭郡守再次下令而經由新武陵以別書形式收到的文書。“別書”,如鷹取祐司所言,是“這種附加命令以傳閱夾方式傳遞於特定路線”的文書。另外兩份文書,如籾山明所論,16-5是經由所謂的“移動之吏”之手而收到的文書,16-6則是由洞庭郡直接下發給遷陵縣的文書。所謂“移動之吏”,如籾山氏所言,為了有效控制日漸擴張的疆域,派遣諸如卒史的官吏到屬縣執行諸如監察、佐理政務等事務;諸如“卒史嘉、叚(假)卒史榖、署尉”等即為“移動之吏”。16-5所見“前書已下,重,聽書從事”一句,需與16-6相參照:16-6所見遷陵縣收文是在三月戊申(3月3日),不久就批示並向下傳達;遷陵縣收到文書16-5時,是在三月癸丑(3月8日),按規定仍要向下傳達,即“寫重”或“重下”——再次下發,而不是說這件牘的內容與上件文書

重複。

秦漢時代文書如何儲存

基於對疊壓關係的考察,不得不思考另一個問題:本組木牘的起始所在,亦即,9-2289號是這組木牘的第一枚,還是第三枚(如此,16-6號則成為第一枚)。在筆者看來,後一種可能性更大一些——也就是說,本組文書的儲存,是以發文—收文時間為據,發文早者收文亦早,居下;發文晚者收文亦晚,在上;發文時間相同者,是以縣府收文時間為準,按時間先後順序放置。

兩千年前遷陵縣收到的三份文書——裡耶9-2289號牘的反印文及相關問題

圖一殘損處所缺文字,依據殘筆、辭例,基本上可以補齊。“”內的文字以及“書”等,由整理者或“裡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所加;“”內的文字,是異體字、假借字的正字和本字;“□”,是折斷符號。“重曰”的“曰”字,“如手”的“如”字,“敢告”的“敢”字,“爽半”的“半”字,系校釋小組改正之字,可從。就釋文而言,還可以補正一處:“隸臣尚行尉及旁”一句,原釋文及校釋作“隸臣尚行尉及□□□”。實則最後兩個未釋讀文字,即是16-5背面反印在此牘的“刻隸”二字,屬干擾墨跡,可以不釋;“旁”字,自穩據字形及“行旁”或“移旁”的辭例補出。句讀部分,校釋小組有多處與學界的主流看法有別,不從。

邢義田先生在研究9-1至9-12的疊壓關係時提出:

這些簡的排放不是依公文原發出的年月日順序,而是依底本拿出來作後續處理和記錄的時間排列。這十二件文書的後續處理都在始皇三十五年四月乙丑,因而依這個日期而被排放在一起。排放時又大致(目前所見有一件例外)依據原公文發出的年月先後。

排放的順序大致是年月晚的在上,早的在下,但也有例外。例外的出現,可能是因為原來存放偶有失誤,也可能因入井或出土時擾動所造成。

按,9-1至9-12號牘是追債文書,後續處理時間是在同一天,故邢氏有如此觀察。根據筆者及籾山氏的研究可知,邢氏對疊壓關係的論述未必確。從9-2289號牘與16-5、16-6兩牘的觀察看,後續處理並不在同一天,也依然是被排放在一起了。所以,這兩組木牘被集中放置在一起,與其說取決於後續處理時間,倒不如說是內容的“同質性”。

雖如此,依據公文發出的年月先後進行排放,或者說年月晚的在上、早的在下,作為原則可能是對的。簿籍簡冊或爰書簡冊可以作為旁證參看。譬如,儲存完好的“永元兵物簿”,含77枚簡,是由五份不同的簿籍冊書按時間為序編綴而成。又如,東漢初的“候粟君責寇恩事”簡冊,編繩雖然已不存,但復原的文書排序,仍是以文書製作先後為依據的。秦漢時代是否具有類似後世的規定,即如《慶元條法事類·文書門》所載,“以所受月日次第”為歸檔原則,目前仍不可知——儘管從上述個別事例看,這一現象可能已經存在了。當然,與這種理想狀況相參照的,是現實中文書的無序保管。張家山漢簡《奏讞書》記載,主管官吏“棄籍去亡”,導致名籍“毋章,朵不可知”,亦即雜亂無章。“棄籍去亡”的名籍,極可能沒有編綴,以至於順序錯亂。故而,此處所歸納的文書收納原則,不得不說還有待更多例證。

簡冊如此,竹木牘情況有所不同。到目前為止,對竹木牘是否需要編聯的問題,學界並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裡耶簡的特徵之一是多用板狀的單獨簡。用上引角谷氏的話說,單獨簡多數情況下是不需要編綴的。實際上,從五一廣場所出的單獨簡看,編繩痕跡也是看不到的。

那麼,單獨簡或牘是如何進行儲存或收納的呢?零散出土的個別竹木牘資料,屢見不鮮,只是作為標本的參照意義有限。比如,霍賀墓所出七方木牘,“出在一起”,極可能也是疊壓放置的,但僅有一方木牘有文字。相比之下,海尹灣漢墓、天長漢墓、荊州松柏漢墓等所出均有一定規模。從尹灣6號漢墓的平面示意圖看,木牘出土於墓主人足部,分兩組且以疊壓形式放置,計23方。從天長19號漢墓的平面示意圖看,木牘出土於頭廂,疊放,且位置一絲不亂,計34方。松柏1號漢墓出土木牘的情況有別於以上諸例,“根據出土位置推測,木牘原先應分類捆綁,無字木牘似作為上下封頁使用”,計63方,其中6方為無字木牘。與疊放或綁置有別,還有其他放置方式。青島土山屯147號漢墓,在墓主左腿部出土竹笥1件,裝有木牘10方,其中2方為無字木牘,“部分木牘上包裹有一層絲織品”;無獨有偶,新近發掘的廣陵國漢墓中,亦出土木牘13方,疊放,“從出土時的狀態來看,可能是用布帛包裹”,因為布帛的痕跡依然可見。諸如布帛或絲織品類的包裝物,或許就是尹灣漢墓所見“板旁橐”。用範常喜的話說,是收納或盛放牘板的囊袋。東晉時期的牘板文字,仍延續“裹以皂囊,白繩纏之,如封章”的傳統。一般來說,古墓墓室進水是很常見的現象,木質文物存在錯位漂移的可能;但上述幾批資料多以疊放的狀態呈現,則起初它們可能就是被有序被放置的,故囊袋或綁繩朽爛後仍保持著有序狀態。

墓葬所見多是簿籍類的牘類文書,作為隨葬品(喪葬文書),與以行政文書為主的單獨簡應有別,但疊放與本文討論的兩組木牘無別。從兔子山遺址3號井(J3)出土的1、2號簡牘看,前者長49。3釐米、寬6。55釐米,後者長23。8釐米、寬2。8釐米,形制雖差別較大,大體均可視為牘;兩者出土時緊貼在一起,亦可視為疊放的例證。所以,疊放可能是牘類(或單獨簡)文書的儲存通例。

欲保持這種疊放狀態,囊袋固然是選擇之一,但捆綁似乎更為普遍。江陵高臺18號漢墓出土木牘4方,“基本疊置,略有錯位”,其中兩方的“背面可見絲綢捆縛痕跡”。李學勤先生據此說道,9-1至9-12一組,“有可能原來是捆束在一起的”。根據裡耶一號井出土的“束”(正面削成梯級狀,背面平整,側剖面恰如一段鋸條,圖三),張春龍先生認為,“束與它所揭示的公文衣籍等捆綁緊密牢靠”,並從“束”字“縛也”之意引申說道,“應是集中捆縛,集中之意”。後來論者多重複捆束或捆縛之說,具有突破意義的是籾山明先生的論說:其一,“束”並非是某類木製品的“自名”,而是“簡牘‘束’”——聚整合條狀的東西的“束”,功能是“概括正文內容的‘標題’”;其二,以此為基礎,結合8-154至8-159、9-1至9-12指出,不用編綴的方法捆紮的簡牘即為“束”;其三,不用編綴而捆紮的簡牘(束),極可能是被放入“笥”之類的文書收納箱中,諸如“卅四年遷陵課笥”等就是文書收納箱的標籤,“須報”、“已事”、“已具”等則揭示文書的處理狀態。

兩千年前遷陵縣收到的三份文書——裡耶9-2289號牘的反印文及相關問題

圖三:裡耶秦簡所見“束”

籾山氏所言第一點、第三點論證綿密、詳實;從海昏侯墓奏牘的儲存狀態看,“公文奏牘被單獨放在一個漆笥內”,亦證明其言可從。

不過,他所說的第二點,還有補充的必要:9-2289組可能也是捆綁放置的。16-5的正、背面下端,繩跡清晰可見;上端部分,印跡也可以找見;9-2289背面與16-6號牘面,是否有疊壓時產生的印跡,難以斷言。令人不解的是,16-5所見的綁繩遺留,及高臺漢簡的捆縛痕跡,究竟是如何形成的,目前還不能給出圓滿解答。就16-5號木牘而言,既有的綁繩未被清除乾淨,或者是部分綁繩朽爛無存,可能是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9-1至9-12一組,不見捆綁的痕跡。它們可能是整體捆紮文書的一部分,留存捆綁痕跡的可能是在最外層。也許,有的單獨簡,即便是原先不存在綁繩(一次捆紮),經過一定週期後,還是會被疊壓、捆紮在一起的(二次捆紮)。從9-2289組的反印文看,它們並非上下對齊而是略有錯位,應該可以說明:遷陵縣陸續收到的這三份文書,也許是文書屬性無別,經過一定週期後而被有意地疊放在一起。9-1至9-12一組,也可以如此理解。可以採用兩道綁繩進行捆紮,但從“束”的形制推測,大概也會用多道綁繩捆紮。

兩千年前遷陵縣收到的三份文書——裡耶9-2289號牘的反印文及相關問題

圖四:裡耶秦簡所見笥牌

何時進行再次收納,目前未見明確記載;從一些標題簡中,或許會窺見些端倪。9-331是具有標題性質的木簡,“卅二年遷陵尉曹受它貲責束”,正可揭示“束”是性質相同(或相近)且一般要經由一定週期而被集中放置、捆紮的特別簡牘。從“史象已訊獄束十六,已具”的記載看(8-1564),如籾山氏所言,是說訊問完畢的記錄有16枚簡牘。有些“束”是按月收納的,如“▌卅年六月司空曹已事束”(9-1455);有些是按年收納的,如“卅年徒簿束”(16-38)。收納這些文件的筐笥,有時會在笥牌上標註序次,或採用干支(圖四),如“倉曹廿九年當計出入券笥甲”所見(8-1206);或採用數字。限於資料,個別論斷並沒有直接的例證,這是無可奈何事,期待新發現來檢驗相關論說。(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副教授,文章有刪節,全文見“文匯學人”微信公眾號)

作者:張忠煒

編輯:王秋童

*文匯獨家稿件,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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