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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打架?孔子教導學生抄上傢伙,拉上小弟,打他個片甲不留

由 煮酒君 發表于 人文2021-07-11

簡介直接說,“雙方聚眾持械毆鬥”,並且引用清朝滿族貴族愛新覺羅·昭槤所著的《嘯亭雜錄·臺灣之役》中記載:“會章泉二府人之僑居者,各分氣類,械鬥至數萬人,官吏不能彈治

從昆弟是什麼意思

古人如何打架?孔子教導學生抄上傢伙,拉上小弟,打他個片甲不留

“械鬥”,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手持棍棒打群架”,其實並不準確。它限縮了“械”與“群架”的含義。比較起來,《漢語大詞典》的解釋顯然滑頭些,沒有解釋什麼是“械”。直接說,“雙方聚眾持械毆鬥”,並且引用清朝滿族貴族愛新覺羅·昭槤所著的《嘯亭雜錄·臺灣之役》中記載:“會章泉二府人之僑居者,各分氣類,械鬥至數萬人,官吏不能彈治。”《說文解字》中“械”不僅僅有“桎梏”的含義,還有所有器械的總稱。那麼“棍棒”顯然只是其中一種。

“械鬥”的起源應該來自於上古時代的血親復仇。儒家是贊同血親復仇的,這從孔子開始就有如此的論調。《禮記·檀弓上》中記載了一段子夏與孔子的問答。“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這一段翻譯過來就是:子夏問孔子,“對於殺害父母的仇人應該怎麼辦?”孔子說:“睡在草墊子上,枕著盾牌,不擔任公職,時刻以報仇雪恨為念,決心不和仇人並存於世。不論到寺廟地方,武器都不離身,即使在大街上或者公門中碰到,也要拔出武器和他拼命。”子夏又問:“請問對殺害親兄弟的仇人應該怎麼辦?孔子說:“不和仇人在同一國家擔任公職。如果是奉君命出使而和仇人相遇,應當以君命為重,暫時不與他決鬥。”子夏接著問:“請問對殺害堂兄弟的仇人應該怎麼辦?”孔子說道:“報仇的時候,自己不可帶頭,要讓死者的子弟帶頭,自己手執武器在後面協助。”可見,在孔子看來,替父母報仇雪恨,那是天經地義,是作人子的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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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被朝廷的採納,儒家學說正式成為治國理政的基礎。董仲舒六世孫董黯,非常孝順母親,鄰居有一家富人,兒子不孝順。他的母親自然要將他與董黯來比較,此人並不自省,反倒趁董黯外出砍柴時,跑去侮辱毆打董母。董黯知道後,自然氣憤要殺其人,被董母阻攔。母親死後,董黯砍死毆打母親的人,跑到官府自首。官吏不知如何下手,只得上報朝廷,漢和帝認為董黯孝感天動地,所以,“釋殺罪”,甚至讓他擔任“議郎”的官職。這種“法外開恩”,“法也容情”的案例在歷史中屢見不鮮。

正因為儒家強調血緣和宗族的關係,所以一旦成為強宗大族,與其他宗族發生矛盾時,如果不能和平解決,必然訴諸於械鬥。這種大規模的械鬥強烈衝擊社會穩定。各個朝代的地方政府對於處理此類社會問題都會感到棘手頭疼。這種情況在明清時期地方更加突出。早先的漢末魏晉時期,地方強族豪宗還帶有政治特權,到了明清時,政治問題減少,民間瑣事增多。況且人口增長必然帶來資源的爭奪,繼而引起矛盾,最後導致大規模的械鬥。

清朝時地方官張集馨,就曾在《道鹹宦海見聞錄》中,對於當時民間的械鬥給予詳細的描述。“漳州毗連粵省潮州、本省泉州,風氣大略相仿,其俗專以械鬥為強,而龍溪、漳浦、雲霄三屬為尤甚。大姓則立紅旗,小姓則植白旗,擄人勒贖,糾眾殘殺,習以為常。此風起於明永樂年間,詳尋干戈,至今愈烈。其先由於控訴到官,不能伸理,遂自相報,彼殺其父,此殺其兄,並遷怒殺其同社,以致結成不解之仇。訂日互鬥,大姓則合族相邦,小姓則合邦相助,本村壯丁不足,則於外間招募,總以必死為能。凡出鬥者,妻孥喜笑相送,不望生還。或父子二人,父受大姓僱募,子受小姓僱募,及至臨場,父子各忠所事,若不相識。每受僱者死一人,則僱主給洋銀三十元,祠堂設立忠勇牌位,妻孥具有養贍。鬥以鳴鑼為進,以火退,呼噪一聲,則槍聲齊放。鬥畢,兩家計數死者若干,除相抵外,餘再控官索償。鬥之時,官軍不敢問,若親往阻撓,矢石立至,惟俟兩姓收場後,差役前往收械鬥費。近則鬥者日窮,規費拖欠者多,不能視為利藪。此真別有天地,王化所不及也!漳州城外不數里,即聞槍炮聲,聽其相鬥而已。若鬥費不交,官則帶差役千餘人,前往洗莊,房屋樹木,一概毀伐!”

如此械鬥,現在讀來讓人大開眼界。張集馨的文章將清朝時期的“械鬥”的殘酷揭露的無以復加。不僅兩族之間互鬥,而且還公開招募外人來幫忙,俗語說“賭場無父子”,沒想到,械鬥場上亦無父子!並且,妻、子對於上械鬥場的丈夫,喜笑顏開,頗為自豪。這已經不是械鬥,儼然是一場“送親人,上戰場”的人民戰爭。尤其讓人震驚的是,官府從中還要抽取“鬥費”,如果不交,竟然帶領官兵進行“洗村”!官府不去阻止械鬥,安撫百姓,反倒與械鬥者公然合流,鼓勵內鬥,其無法無天、胡作非為,世所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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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目無國憲”公然蔑視朝廷的做法,在當時,也引起一些官員強烈反對。有人因此要求強化保甲制,有人建議採用族正制,還有人提出制訂械鬥懲罰禁令。譬如道光二年,刑部議奏懲辦械鬥章程等等,但是這些議論和法令並未收到良好效果,械鬥還是綿延不絕。當人們不相信政府能夠幫助自己,維護自己的利益的時候,即使用強力壓制民間械鬥,最終也不能解決問題。況且,地方官員因為利益的關係,從械鬥中得到好處,如果真的將械鬥彈壓下去,其“利藪”必然消失,怎麼可能用心禁止,所以,更不會嚴厲控制地方械鬥,其結果便是繼續死傷人命,地方動盪。

Tags:械鬥孔子仇人子夏小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