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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涉及的遺囑繼承問題

由 戴吳偉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1-06-28

簡介此時分兩種情形:(一)父親先去世的情況下,繼母依據父親生前所立的遺囑取得房子的所有權,繼母后續去世後,如果繼母生前沒有訂立有遺囑指定由其子女以外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該房子,或者沒有在遺囑中將房子遺贈給他人的,繼母的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對該房子

遺囑受執人是繼承人嗎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由於親生父母一方死亡,亦或者父母離婚後另一方帶子女形成的。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各自帶一個孩子形成重組家庭的情形比較常見,涉及的繼承問題也相對複雜。戴吳偉律師就繼父母與繼子女遺囑繼承方面較為突出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繼父母與繼子女涉及的遺囑繼承問題

一、母親或父親多年前立下遺囑,而後繼父或繼母生病無法照顧另一方,還能繼承遺囑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例如,父親在三年前立遺囑,把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分給繼母,而現在繼母因為生病住院,也不能繼續照顧父親。此時父親能否更改遺囑,不讓繼母繼承房屋?由上,只要父親仍然健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繼承還沒有開始),就可以隨時更改遺囑。如果不對遺囑進行變更,那麼繼承開始後,會按照遺囑方式進行繼承。

二、母親或父親多年前立下遺囑,而後繼父或繼母生病無法照顧另一方,那麼繼父或繼母的兒子有繼承權嗎?

繼父母與繼子女涉及的遺囑繼承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例如,父親在三年前立遺囑,把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分給繼母。此時分兩種情形:(一)父親先去世的情況下,繼母依據父親生前所立的遺囑取得房子的所有權,繼母后續去世後,如果繼母生前沒有訂立有遺囑指定由其子女以外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該房子,或者沒有在遺囑中將房子遺贈給他人的,繼母的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對該房子享有繼承權;(二)如果繼母先於父親去世的,父親又沒有變更或者新立遺囑的情況下,如果繼母的兒子與父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子關係的,繼母的子女也是父親的法定繼承人,對該房子享有繼承權。

三、母親或父親多年前立下遺囑,而後繼父或繼母生病無法照顧另一方,如果繼母出院後能修改遺囑把房子留給自己的子女嗎?

繼父母與繼子女涉及的遺囑繼承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例如立遺囑人是父親,繼母並不能修改父親所立的遺囑。但如果繼母對房子擁有產權的,可以訂立遺囑將其擁有的產權部分指定由其子女進行繼承。

本文純屬探討交流,如有紕漏,歡迎批評指正。

戴吳偉律師,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

Tags:遺囑繼母繼承父親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