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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偉:如何與辦案人員溝通,吳春紅案“以身試毒"製造對話機會

由 記錄者劉傑 發表于 人文2021-06-22

簡介最後想說一下的是,這種尋找共通點的辯護方式,可能會讓一些人反感,認為這不夠硬氣、不夠正義

扶律談常是什麼意思

大多數人都認為自己掌握真理,凡是他人的不同觀點,即是謬誤。為了公益,我犧牲我認為憲法有錯誤的私人之見。也請各位代表和我一起,稍微懷疑一下自己的一貫正確,為了我們之間真實的或表面的一致,在憲法上簽名。——富蘭克林,美國製憲會議發言

金宏偉:如何與辦案人員溝通,吳春紅案“以身試毒

一、話題的緣起

很感謝徐昕老師扶攜後學,給我提供了一個發言機會,講“如何與辦案人員溝通”。

但事實上,曾有朋友開玩笑說,金宏偉是一個對人過敏的人。確實,我不喜歡社交,幾乎不參加公眾活動。我也不善於與媒體打交道,會把所有的採訪任務都推給合作律師。我的興趣是一個人安靜地閱卷、寫材料,而不是與人交流。那麼為什麼我這樣一個“對人過敏”的人會來講“如何與辦案人員溝通”這樣的話題。

主要原因是寫完《冤案申訴、一家之言》,有幾位朋友和申訴者問,你有多起案子被再審,是如何讓辦案機關注意到案件的?還有一個原因,是公號裡常常收到一些青年律師的私信,詢問如何與辦案人員進行溝通這類的問題。我想借這個機會,講講我自己的真實經歷(不限於申訴),供申訴者參考,更是希望那些給我寫信的青年律師們看到,即便是金宏偉這樣“對人過敏”的人也可以透過一些有意識地訓練,實現與辦案人員的溝通。內向的人做律師,確實存在一些天然的劣勢,我們無法像那些善於與人交往的人那樣迅速與陌生人打成一片。但內向的人也常常是喜歡思考的人,思考和訓練可以讓我們做到自己以往不敢想的事。

當然,在開始正文之前,我想特別宣告一下,我經常把申訴比喻為“沙漠中的逃生”。你可以把申訴視為自己在沙漠中迷路了。希望在哪裡,不知道。盡頭在哪裡,不知道。沙漠逃生,一分技巧(比如多久喝一次水之類的),九分運氣。技巧能讓你堅持的時間久一點,而運氣決定你能不能走出沙漠。我下面將要談的案例,都是常規案件。如果你的運氣不好,遇到那種就是不安排會見、就是不和律師談、就是要硬判、就是不再審的案子。什麼辦法都沒有,只能熬。聶樹斌案熬了20年才熬出頭,陳國清案熬了26年了還是沒到頭,什麼時候能看到希望,神仙也不知道。

二、錨定共通點——尋找對話的機會。

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英格伯格·普佩寫了一本《法律人的6堂思維訓練課》。書中提到一個案例,說一個軍官在彈盡糧絕的時刻,放棄了戰鬥到底的上級命令,帶領士兵投降了。軍事法庭對於這位軍官的行為產生了爭論,一方認為這名軍官非常勇敢,為了保全士兵寶貴的生命而違抗命令,另一方則認為這名軍官無法面對死亡,是不勇敢的。

在英格伯格·普佩看來,這種爭論是無效的,也不可能有結果,因為雙方對“勇敢”的定義是不一樣的。從不同的定義出發,爭論只會像軍備競賽一樣,各方不斷完善自己的理由,越走越遠,而不是達成一致。

美國人布魯斯·沃勒也寫了一本叫《優雅的辯論》(英文原名為《congenial debates on controversial questions》,直譯為《如何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適宜的討論》似乎更好,本文題目即來自該書)的書,提出了與《法律人的6堂思維訓練課》一書近似的觀點——多數的爭辯其實是各方在不同價值維度中的各說各話,不可能形成共識;反之,如果大家先能錨定共通點是什麼,再看分歧點有沒有溝通途徑,或許對事情的解決更有促進作用。

這就是我要說的第一個問題,如果你試圖與辦案人員進行溝通,那麼你首先要做的是,耐心地去思考對方的思考邏輯是什麼、訴求是什麼,進而思考自己與對方的訴求有沒有共通的地方,以及大家講的到底是不是一個問題。

先舉一個尋找共通點的案例。有個“拒執”的案子,公司的多位高管被抓,但實控人沒被抓。民商律師認為實控人沒有股東身份,因此與案件無關。我則說這可能是民商律師不瞭解刑事案件,資金流向了你,你在刑事案件中很可能就有關係,沒抓你,是給你時間籌錢解決問題(事後證明我的預判是對的,關於民商思維可能對刑事案件起反作用,我寫過《企業的刑事風險是難以預防》,有興趣的可以看看)。我接受委託之後,到辦案單位交手續時根本沒人理我,我就說我是什麼什麼案子的律師,我這邊打算籌錢解決問題,你看誰能幫我叫一聲承辦人。這時,旁邊一人說話了,承辦人確實不在,不過你等會,我找局長看看有沒有時間。後來談了一會,商量出來一個解決方案,實控人最後也沒抓,高管也都取保,籌錢和解。這個案子,兩週就結案了。結案的關鍵就是我預判辦案機關希望快速結案,也知道實控人想徹底擺脫刑事風險,並且基於案卷認為推翻民事判決的可能性不大。既然,民事判決必然要被執行,又何必為了冒著刑事風險去拖著呢?早執行,早完事,這就是實控人與辦案單位的共通點。

再舉一個明確“定義”的案例。有個“非吸”的案子,會見當事人時,當事人說壞了,辦案人可能誤會我要死扛,挺不高興的。事實也證明,自那以後,一直到開庭前會議,我始終就沒打通承辦人的電話,直接去找也找不到。等到開庭前會了,我提前攔住承辦人說,我希望能給我當事人認個自首,當事人願意認罪認罰。承辦人說,他不是不認罪嗎?我說,那是他對法律不太瞭解,其實他對指控他的事情都認,就是解釋一下自己的涉案情節,怕刑期太重(我與當事人對這一點進行了提前確認,他認罪認罰,只希望能爭取到最好的認罪認罰結果)。承認人一聽願意認罪認罰,就停下來和我談了一會,後來開庭時直接當庭說我的當事人屬於自首。這個案子最終實現了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就是透過對“認罪認罰”的定義理解上的統一。

這裡簡單插一點關於認罪認罰的題外話。這個制度太荒唐了,普通公眾懂刑法嗎?基本是不懂的。不要說公眾,法律人對同一個行為到底是不是犯罪,是什麼犯罪還爭論不休,例如用替換二維碼的方式把商家的錢弄到自己口袋是什麼罪?現在的認罪認罰是讓普通公眾去準確的認一個罪名,這可能嗎?不現實的,由此就導致了實踐中的很多問題。嫌疑人自己願意“認事”,但想解釋一下。嫌疑人覺得自己已經認罪認罰了,但辦案人員看嫌疑人一解釋,就說沒有認罪認罰。這就是大家對認罪認罰的定義理解不同引出來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也不單純是影響嫌疑人,例如在涉黑案中,小弟把事認下來,公訴人說被告人認罪認罰。那我作為律師就可以說,既然你說自己認罪認罰,那你先把涉黑的法條給我講一下,我看你懂不懂什麼是涉黑。如果你連罪名是什麼都講不明白,你認得什麼罪?

認罪認罰先說這麼多,還是迴歸正題。關於如何訓練自己去尋找各方的共通點。我的個人經驗是多看體制人寫的書或文章。律師的書,可能會介紹一些經驗,但畢竟是隔岸觀花。所以看律師的書,要少而精,而體制人寫的書,則多多益善。我買了很多體制人寫的書,也在微博上不斷看他們的東西。即便我不認同他們的觀點,我還是強迫自己看。看多了,多少能猜到一些。

在訓練自己的過程中,我經常用富蘭克林在美國製憲會議上的一段話提醒自己,這裡也和大家分享一下——“大多數人都認為自己掌握真理,凡是他人的不同觀點,即是謬誤。為了公益,我暫時放下我認為憲法有錯誤的私人之見。也請各位代表和我一起,稍微懷疑一下自己的一貫正確,為了我們之間真實的或表面的一致,在憲法上簽名。”在美國憲法很有可能面臨流產的困局下,富蘭克林用這段話說服了大部分制憲代表,讓大家明白,即便每個人都認為憲法草案還存在各種問題,但各州的共通點是隻有聯合在一起才能保證各州的安全,這才是最大的利益點。我用富蘭克林的話提醒自己,工作過程中不要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名實之爭,而是要多想想怎樣幫當事人解決問題。

最後想說一下的是,這種尋找共通點的辯護方式,可能會讓一些人反感,認為這不夠硬氣、不夠正義。像“拒執”那個案子,我建議籌錢和解。實控人說他也諮詢過其他律師,建議不和解,做無罪辯護。我問實控人,先不說法律上是不是真的無罪,即便我們假設無罪,一個案子動輒經年,你自己想想一旦失去人身自由所造成的損失。在我看來,這就有點像我開篇引用的《法律人的6堂思維訓練課》中的軍官案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評價體系,對律師這個職業有各自的理解。而我對於律師這個職業的理解很簡單,就是當事人主義,能協助當事人解決問題即可。站在這個價值維度上,我還是願意去想想自己與辦案單位有沒有共通點,雖然說不上為當事人爭取到了雙贏,但至少保證了當事人兩害相權取其輕。

三、人都是感情動物——製造對話的機會。

國際法中有個“連線點”的概念。我這裡借用一下,辦案子也需要製造“連線點”,把一些嚴格講與案件無關的東西,用到案件中來。

有些案件,可以像我前面講的,基於工作經驗,大體猜出辦案人員的訴求點在哪裡。但也有些案件,你猜不出來。特別是申訴案件,你根本不知道承辦人 是誰,猜都沒法猜。這時候,我就想起侯孝賢的一個電影(名字忘了,《一一》或《麻將》?),裡面有一個人一談事,開場白總是“中國人都是講一個情字”。找不到共通點,那就只能去講“情”了。

比如吳春紅這個案子,前兩天李長青律師講的過程中也提到了我做過的一些嘗試。當時交完申訴材料,但不知道承辦人是誰。每次去問進展,回覆都是“等訊息,如果沒有新證據,你也不用每到三個月都來。”怎麼辦呢?案子都過去十幾二十年了,讓我現在去找新證據,那不天方夜譚嗎?沒辦法,我就按照案卷記載的作案方式,自己製作了原審認定的含毒食物,吃下去,到了屍檢的時間,我自己扣吐出來,然後錄影片拍照片,證明食物殘渣和屍檢記載的胃內容物狀態不一致。你說這是不是新證據,絕對不是。但為吳春紅申訴的過程中,你拿著這個事情去說,很多人都能被我的這個行為引出對吳春紅案的瞭解興趣。呂先三案,有人反饋說,看辯護詞沒被觸動,但看完我寫的呂先三辦案手記後有點觸動。

還一個案子,我按照案卷記載的行車路線,自己開車繞了兩圈,路上有幾個探頭,幾個路口,早晚人流情況等等,做點記錄。然後和承辦人說我的這些觀察。這些同樣都不是新證據,但比較直觀、生動,讓承辦人聽起來確實有那麼點意思,然後就和我談了。

一個挺敏感的案子。我和法官聯絡,要閱卷,法官一開始總說沒時間。後來我就不斷地和法官聯絡,每次只要能打通電話,就和法官說我又發現了案件的什麼新情況,每次說一兩個,每次不重複(這個問題,我想強調一下,我個人建議寫或談問題,要少而多頻。人的記憶時有限的,你說多了,也沒人能記住。不如今天說點,明天說點,不斷地說,大部分不重複,重點問題時不時重複。我有些法律意見,早就寫好了,故意拆成四五份,分幾次傳送)。並且,我不是隻說案卷裡的情況,我還說從當地打聽到的一些街頭巷尾的談論。這些談論依然不是新證據,也不可能被作為證據,但對於理解案件,又是一些參考。後來法官安排了閱卷時間,我看了案卷又發現了更多問題,再繼續溝通。

這幾個案子,可能聽起來同樣會讓人覺得不夠硬氣,不夠正義。不給閱卷就曝光、投訴嘛。我自己事後覆盤時,想想自己就當時為什麼要這樣做,多少有些堵運氣的成分。人和人交流,有時是有直覺的。有些人雖然開始冷淡,但直覺會讓你覺得,緩一緩或許能談。有這種直覺時,我就選擇緩一下。但是不是真能談,我也不知道。有時講了好久的“情”,對方還是不理睬,反而耽誤了很多時間,還不如直接投訴的效果快。這裡有很大的直覺和運氣成分。

當然,如果實在聯絡不上承辦人,就不存在所謂的直覺判斷了。遇到這種情況,我的嘗試辦法就是寫微博、公號或信等材料。我有些案件的突破口,就是從寫信、寫公號開始的,偶爾還是有一點用,可以算是一個沒辦法時的辦法。寫材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方法。但怎麼寫,可能還是有些要注意的地方。前段時間,關於如何評價孫楊案中的律師函,律師圈裡有很多文章,我也寫了一個《孫楊案的律師函,你可以說是零分,也可以說是90分》。我在這個文章裡說,寫文章最重要的是想清楚“寫給誰看,為什麼寫”。孫楊案的律師函被很多人評價為不專業,但或許人家律師壓根也沒想過要寫的很專業。從目前公佈的情況看,是孫楊一方主動、自願聘請的律師,沒有任何外界力量去幹涉。不排除律師就是寫給客戶看的,所以才那樣寫。

在我看來,文筆不重要,知道“寫給誰,為什麼寫”才重要。我個人的工作習慣,會針對一個案件寫不同形式的文章,有些是寫給公眾看的,有些是寫給辦案人員看的,內容、形式一定不一樣。有些事情不適合公開寫的,還可以多寫幾封信來快遞。我昨天寫《冤案申訴、一家之言》時也提過,很多人的案件材料都像一個模子裡套出來。如果你不區分受眾,永遠拿同樣的文章給所有人看,效果很可能就不好。例如,你寫微博時為了表達情緒,說“構陷”“勾結”“暗箱”,然後你把這樣的材料郵寄給承辦人,對方可能連看都不看,他不會覺得你是來談的。

四、打得好,才能談得好——贏得對話的機會

作為一個70年代的人,我們小時候都是看著小兵張嘎、地道戰、鐵道游擊隊等戰爭電影長大的,心中都有一個軍人夢。其中,二野的上黨戰役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當時國共正在談判,劉、鄧在制定作戰方針時說:我們立足於打,同時不放棄有利條件下的談,只有打得好,才能談得好。

我認為對於一些開始很難談的案件,可以學習這個思路。特別是那些所謂的“大腦袋”拍板的案件,承辦人也決定不了案件走向,你把談的重點放在承辦人身上就沒意義了,這時候就要想辦法讓“大腦袋”聽到你的聲音。打的動靜越大,談的可能性越大。我有個案件,本身挺敏感的,一開始也是完全無法談。反而是積極應對之後,讓各方明白這個案子的坑挺大的,事後又贏得了談的機會。

“贏得對話機會”本質上是“製造對話機會”的一種特殊形式,所以單拿出來說一下。無論是“錨定共通點”還是“講情”,這兩種方法,只要你願意訓練自己,多多少少都能有些效果。但使用“以打促談”這種方法,先決條件是你得“敢打、能打”,其中“敢打”最重要。我以前寫過一個《想做刑辯,先回家問問你媽》,文章中提到王興、朱明勇等多位刑事大咖都認為勇氣對於刑事律師可能是最重要的,辦案人員一吼你就怕了,甚至人家沒吼你就先怕得罪人,那你有啥技巧都用不上。

關於“敢打、能打”,無論是前輩一代的徐昕、周澤、仝宗錦、朱明勇等老師,還是青年一代的張磊、王興、李仲偉、王飛、王萬瓊、周海洋、肖之娥、黃佳德等人,都比我做的要好,大案刑辯論壇後續也後陸續推出他們當中大部分人的直播,我在這裡就不班門弄斧了,謝謝大家,耽誤大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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