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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多次盜竊電動車是否構成累犯?

由 律師線上諮詢 發表于 遊戲2023-01-30

簡介由於未成年人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現反覆,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屬於主觀惡性較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未必就一定要適用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假釋原則

吉林省盜竊累犯如何立案

十五歲的人實施盜竊的,因為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十五歲的人偷一輛電動車的行為不會被判處刑罰,但應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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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多次盜竊電動車是否構成累犯?

未成年人多次盜竊電動車是否構成累犯?

江蘇三理律師事務所王兆陽律師解答:

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會構成累犯。

十四到十八歲的人實施盜竊的,因為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未成年人偷一輛電動車的行為不會被判處刑罰,但應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按照法律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屬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江蘇三理律師事務所王兆陽律師解析:

14週歲至16週歲的未成年人多次盜竊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16週歲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現行累犯制度,從罪行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等方面來限定累犯的範圍,並未對累犯的適格主體作特殊要求,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累犯,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筆者認為,這與立法原意相去甚遠,也與刑法所體現出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整體精神相違背。

1、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來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罰處罰後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終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強。將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樣,作為累犯的適格主體,從重處罰,並剝奪其被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機會,這不利於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

2、從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立法精神來看,我國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等規定,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而把未成年人作為累犯的適格主體,讓未成年人再犯承受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和假釋等一系列累犯嚴厲的法律後果,顯然與立法精神相違背。

3、從我國設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來考察,設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針對那些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再犯人,透過規定較為嚴厲的法律後果予以打擊,並預防其再次犯罪和初犯者變成累犯。由於未成年人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容易出現反覆,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就屬於主觀惡性較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未必就一定要適用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假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王兆陽律師簡介

始終恪守執業道德,秉持尊重事實,依靠法律,心存正義的服務理念,在不可能中尋求勝訴的可能,讓公平正義在每個案件中得到彰顯,堅持以獨特的思維方式和辦案技巧,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做公平正義道路上的爬坡人。

Tags:未成年人累犯刑事責任處罰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