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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輕罪治理與矛盾化解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遊戲2023-01-25

簡介對於由民間糾紛引發的輕罪案件,要結合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充分釋法說理的基礎上,強化矛盾化解,對犯罪嫌疑人為初犯、偶犯,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可向犯罪嫌疑人宣講刑事司法政策,如果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認罪認罰的,

如何協調矛盾糾紛

透過提高輕罪案件辦理質效、化解矛盾糾紛推動社會治理成為輕罪治理的重要價值追求——

強化輕罪治理與矛盾化解

強化輕罪治理與矛盾化解

古偉兵

□與辦理重罪案件相比,輕罪案件辦理更多的是對規範信賴與規範意識的強調,而非強化刑罰的威懾與隔離功能,因此,迫切需要改變傳統上以重罪為主軸,圍繞重罪構建的刑事制裁體系,這也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在要求。為順應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我國的犯罪治理體系也應當強化輕罪治理與重罪治理並重的二元治理模式。因此,矛盾化解作為輕罪治理中重要的調節手段,顯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顯著變化,輕罪案件佔比不斷上升。輕罪化的刑事立法和輕罪治理已成為我國目前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肩負重要使命,輕罪治理及矛盾糾紛化解理應成為刑事檢察工作新的發展方向和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工作,真正做到辦案和矛盾化解兩手抓、兩手硬、兩手協調,以辦案化解矛盾、以辦案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

輕罪治理與矛盾化解

目前,我國尚未透過立法形式準確界定刑事犯罪重罪和輕罪的範圍,理論界通說以法定刑為切入點,一般認為,輕罪是指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還有觀點認為,應當結合法定刑的規定和被追訴人的主觀惡性綜合判斷,只有被追訴人主觀惡性小且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案件才屬於輕罪案件。筆者認為,對於輕罪的概念和範圍不必過於嚴苛,這兩種觀點均有其道理,關鍵是看具體案件的具體案情,從實質上考慮可能判處的刑罰。如有的案件所涉罪名雖然是重罪,但存在犯罪中止或未遂情形,犯罪後果也並不嚴重,仍然可作輕罪處理。

對犯罪進行輕重型別的劃分,並根據輕重犯罪設定相應的處理對策,是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治理和實現公正司法目標的具體要求。相較於重罪案件,輕罪案件具有相對較輕的可譴責性、行為的易預防性、罪責的輕微性等特點,透過提高輕罪案件辦理質效、化解矛盾糾紛推動社會治理成為輕罪治理的重要價值追求。與辦理重罪案件相比,輕罪案件辦理更多的是對規範信賴與規範意識的強調,而非強化刑罰的威懾與隔離功能,因此,迫切需要改變以重罪為主軸,圍繞重罪構建的刑事制裁體系,這也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在要求。為順應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我國的犯罪治理體系也應當強化輕罪治理與重罪治理並重的二元治理模式。因此,矛盾化解作為輕罪治理中的重要調節手段,顯得尤為重要。

輕罪案件矛盾化解的檢察實踐現狀

當前檢察實踐中,絕大多數檢察官都比較注重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化解,實現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但仍存在就案辦案、機械司法、釋法說理不透徹等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辦案能力不足,導致調解的針對性不強。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對案件事實、因果關係等方面的認知和證據綜合把握能力不足,導致分析案件不徹底、不全面,從而不敢承擔辦案風險,勉強“存疑不訴”或“帶病起訴”,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釋法說理能力不強,影響矛盾化解成效。囿於辦案數量和案件審結期限等原因,有的檢察官未能深入辦案現場,未能直接傾聽案件當事人的訴求,釋法說理的針對性、有效性不強,影響刑事和解效果。

刑事案件矛盾化解常態化工作機制有待健全。當前,檢察機關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機制還不夠健全,是否對在辦案件開展矛盾化解以及矛盾化解將推進到何種程度等主要取決於檢察官的主觀意願和職業操守,這使得輕罪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處於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壞沒有檢驗標準的狀態,導致部分輕罪案件難以達到“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解決矛盾的銜接配合和聯動機制不夠完善。在有的地方刑事檢察辦案部門與控告申訴信訪接待部門之間在案件矛盾化解問題上,工作配合銜接不夠順暢,為後續的矛盾化解帶來難度。從外部聯動配合看,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在矛盾糾紛的化解上還未形成順暢溝通機制,可能會影響矛盾化解的時機。

輕罪治理中矛盾化解路徑思考

我國古代傳統道德文化中的“以民為本”“和為貴”“重義輕利”等法德並舉的文化傳統所蘊含的哲理智慧,為破除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理念,樹立司法為民、和諧共享的司法理念提供了有益的文化支撐。基於上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治理路徑:

強化法治原則、法治思維。用法治思維、法治智慧解決案件雙方存在的矛盾,依法辦準辦精案件是檢察官推動案件雙方矛盾化解最為基礎的工作。換言之,開展矛盾化解不能脫離於案件的案情,不能為了迎合案件當事人的不合理訴求,而作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決定。

精準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辦案中應當堅持區分情形、區別對待的原則,做到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寬嚴有度。對於由民間糾紛引發的輕罪案件,要結合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充分釋法說理的基礎上,強化矛盾化解,對犯罪嫌疑人為初犯、偶犯,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可向犯罪嫌疑人宣講刑事司法政策,如果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認罪認罰的,可結合自首等情節,協商確定量刑內容,增強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後對可能面臨刑責的預期性,從而使其願意積極主動賠償以取得被害人諒解,提升矛盾化解率。

進一步轉變司法理念,提升檢察工作親和力。一是認真落實檢察聽證制度,以公開促公正。對於案件雙方積怨較深、矛盾糾紛調解難度較大的案件,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基層群眾組織代表和案件雙方當事人開展檢察聽證,減少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對抗情緒,提升調解率。二是大力推行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對於犯罪嫌疑人有能力賠償且有積極賠償意願的輕罪案件,在被害人提出遠高於實際損失的“天價”賠償要求,使調解陷入僵局時,犯罪嫌疑人向相應機構繳存足額賠償被害人實際損失的保證金後,為檢察機關在捕與訴問題的把握上提供了更大空間。三是積極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於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但家庭貧窮導致賠償能力差或無賠償能力的輕罪案件,可依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開展司法救助,使案件當事人感受到司法溫度。

用老百姓聽得懂的語言釋法說理,減少對抗。檢察官要深入基層與人民群眾多交流,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尤其對作出不捕、不訴決定案件的被害人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要讓被害人明白不捕不等於無罪、不訴不等於不罰的道理,檢察機關作出不捕、不訴決定是基於案件本身符合不捕、不訴條件。只有讓當事人信服,才能有效化解雙方矛盾。

領導幹部帶頭參與矛盾化解,形成頭雁效應。基層檢察院領導帶頭參與矛盾化解具有天然的優勢:一是領導幹部一般閱歷豐富,能力較強,在帶頭參與矛盾化解的過程中能夠準確把握矛盾焦點,找準化解突破口,提高和解的精準性。二是領導幹部在促進和解過程中,可協調各方資源參與,提高和解成功率。三是領導幹部代表檢察院促進和解,更容易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有利於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

共同破解矛盾化解工作難題,形成合力。一方面,檢察機關要建立健全輕罪案件矛盾化解工作機制,對矛盾糾紛化解的案件範圍、和解的程式、職責分配等問題進行明確,透過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形成檢察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政法機關建立輕罪案件矛盾化解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絡溝通,透過提前介入,事先了解案件情況,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準確收集證據;提高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對於適用認罪認罰且調解成功但需要起訴的輕罪案件,應儘量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可適用緩刑的,應當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增強被告人對量刑的預期;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絡,就人民調解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參與調解,在公證機構設立賠償保證金繳存點等問題建立配套的工作機制,為矛盾化解提供可靠保障。

(作者單位: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檢察院)

[版面編輯:陳章]

Tags:輕罪案件化解矛盾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