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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聚餐飲酒身亡擔責95%:責任劃分不“和稀泥” | 新京報快評

由 新京報評論 發表于 遊戲2023-01-21

簡介本次事件中,法院判決結果再次申明一個法治常識:法不強人所難,不能也不會無限擴大同桌人員的責任,每一個喝酒者都要當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

喝酒有什麼好的

員工聚餐飲酒身亡擔責95%:責任劃分不“和稀泥” | 新京報快評

每個飲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

員工聚餐飲酒身亡擔責95%:責任劃分不“和稀泥” | 新京報快評

▲資料圖:

親友聚餐。

圖文無關。

圖/新華社

文 | 陳廣江

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發的猝死索賠案。法院認定醉酒猝死者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自行擔責95%,聚餐組織者擔責5%,其他同桌人已盡一般社交安全義務,無須擔責。

公司員工年會醉酒猝死,這是誰也不願看到的悲劇。死者家屬的悲痛之情可以理解,但責任劃分不能“和稀泥”,“誰死誰有理”已經行不通了。相較於111萬多元的索賠數額,“自行擔責95%”的判決結果難免令死者家屬失望,但法院這種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做法,恰恰是對法治精神的捍衛。

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一方面,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年會聚餐時存在惡意勸酒行為,餐桌上的飲酒行為屬於正常的社交現象;另一方面,聚餐結束後,同桌人員攙扶著當事人吳某回宿舍休息,併為其準備礦泉水,次日還對吳某的情況進行詢問,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這種情況下,吳某家屬要求同桌人員對吳某死亡應當有預見性以及承擔相應義務,屬於強人所難,因此法院不予支援。

“自甘風險”是《民法典》確定的一項民事原則。《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雖然該條款針對的是“文體活動”,但從立法精神上看,“自甘風險”原則也同樣適用於社交性飲酒活動。

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的酒量大小、有無不宜飲酒的疾病,自身最清楚不過,別人很難準確判斷,因此飲酒者應對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有足夠清醒的認識。

換言之,一般情況下,飲酒者需自負其責。如果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或者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情況,那麼飯局組織者和同桌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次事件中,法院判決結果再次申明一個法治常識:法不強人所難,不能也不會無限擴大同桌人員的責任,每一個喝酒者都要當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

事實上,法院站穩法治立場,堅決對“和稀泥”說不,才能更好明辨是非、定分止爭。最近,最高法釋出第二批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也再次強調對“和稀泥”的做法堅決說不。

法院在此時公佈該案例也提醒人們,春節假期,親友難得歡聚,把酒言歡之時,也要量力而行,千萬別大意,謹防出現各類意外事故,畢竟樂極生悲的前車之鑑並不少。

撰稿/陳廣江(媒體人)

編輯/徐秋穎

Tags:聚餐同桌法院擔責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