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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類涉賭案,哪些涉案人員可認定從犯?
由 黃佳博律師 發表于 遊戲2023-01-11
簡介那麼,哪些涉案人員可能被認定為從犯,筆者透過對多起已決案例的梳理,總結規則如下:一、涉案公司高層較大機率被認定為主犯,如果系受僱傭只領取工資或一定比例的提成,但不佔股不參與分紅,可能被認定為從犯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網路遊戲幣買賣犯法嗎
作者:黃佳博律師,網路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網路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開發運營網路遊戲
,
如果繞開《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關注的通知
》
等監管規定
,
採用直接或
藉助外部代理
等間接方式
向玩家提供兌現法定貨幣服務,實質
上
是
將網路遊戲變成
一個完整的
“
上分
+
隨機事件
+
下分
”
的賭博閉環結構,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
開發運營人員及相關代理涉嫌開設賭場罪
。
一般而言,單憑個人通常無法獨立完成遊戲的開發、運營和推廣等系列工作,因此,此類案件一旦案發,涉案人員通常不在少數。在眾多涉案人員中,由於參與程度、犯罪地位及所起作用的不同,法院多數會進行主從犯的區分認定。
那麼,哪些涉案人員可能被認定為從犯,筆者透過對多起已決案例的梳理,總結規則如下:
一、涉案公司高層較大機率被認定為主犯,如果系受僱傭只領取工資或一定比例的提成,但不佔股不參與分紅,可能被認定為從犯
兩高一部
《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
《
意見
》)
列舉了網路開設賭場的四種實行行為
,
包括
(
一
)
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
二
)
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
三
)
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
四
)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司法實踐中此四類人員多被認定為主犯
,
涉案公司的負責人存在組織賭博行為被定開設賭場罪的
,
正常來說都會被認定為共同犯罪的發起人員
,
進而被認定為主犯
。
至於公司高層
,
如果佔股領取分紅或領取較大比例的提成
,
也會被認定為上述第四種情形
,
即“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
,
進而被認為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主犯
。
反之
,
如果只是領取固定工資或少量提成的受僱傭人員
,
則可能獲得從犯認定
。
以
張
某
童、潘
某
果開設賭場
一案為例
,
在本案中
,
法院查明“
被告人張
某
童先後租賃廣東省廣州市鴻禧華庭
xx
棟
xx
室作為經營場所,組織被告人潘
某
果等人,利用網際網路非法運營
‘
旺旺捕魚
’
等網路賭博平臺,透過平臺內設的
‘
搖錢樹
’
等多款賭博遊戲吸引玩家投注,從中獲取高額利潤
……
除張
某
童外,其餘八名被告人的報酬均為底薪加不同比例利潤分成
”
,
在主從犯認定方面
,
除張某童外
,
潘某果等其他
被告
人最終因
受僱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
被認定為
從犯。
二、提供技術服務的人員,如果不是主管身份,有較大機率被認定為從犯
除了上述所列舉的四種網路開設賭場的實行行為之外
,《
意見
》
第二條還規定了幾種“共犯”行為
,
其中
,
適用於技術人員的條款主要是第一項
,
即明知是賭博網站
,為
其
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
2
萬元以上的。
由於適用該條款
,
技術人員也多倍認定為從犯
。
但是
,
如果是在遊戲公司擔任技術主管
,
也有一定的機率被認定為主犯
。
三、提供推廣服務的人員如果沒有“接受投注”或被認定為“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多數能被認定為從犯
在網路賭博案件中,賭博網站大多數採取代理推廣的模式,擔任賭博網站的代理在滿足一定的條件後,可以從其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的投注或虧損金額中按一定的比例領取賭博網站的佣金。這種佣金的性質可能被認定為《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服務費”,也有存在一定的機率會被認定為“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如果是前者,則涉案代理多數會被認定從犯,如果是後者,則可能被認定為主犯。
四、銀商的主從犯區分主要看其對遊戲演變成賭博活動這一過程是否起到決定性作用
遊戲類網賭案件,銀商主要從事的是上下分工作,即為賭客提供法幣和遊戲幣的兌換服務,由於《意見》第二條第二項“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
1
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
20
萬元以上的”的人員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犯,銀商在多數情況下可以獲得從犯認定,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認為銀商的這種上下分行為是導致遊戲涉賭的關鍵所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是主要作用,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五、客服人員、陪賭人員大部分被認定為從犯
遊戲類涉賭案的客服人員、撐場子陪賭客參賭的陪賭人員基本上都是領取固定工資的人員,這類人員處於犯罪團伙中的最底層,在實務中多數被認定為從犯。對於此類人員的辯護,主要看其收入的高低以及與賭博網站的關聯性,爭取讓辦案機關適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於不予追究刑責的規定,改為治安管理處罰。
以上是黃佳博律師結合辦案經驗和實務判例所總結的遊戲類涉賭案件從犯認定的相關規則,希望對實務中辦理此類案件認定主從犯提供一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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