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遊戲
訂金與定金傻傻分不清,價值3萬元的教訓你看值不值?
由 阿扎德巴依 發表于 遊戲2021-06-18
簡介A同意解除合同,同時提出反訴要求用2012年7月9日繳納的3萬元定金抵付房租(8月8日的3萬元已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抵付了房租),對於A提出的反訴請求B公司當然不同意,理由是A因為欠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按照合同約定3萬元系履約保證金,既然A已違約
締約保證金是什麼意思
案號:
(2019)新2301民初5765號(這個大家都可以在裁判文書網上看得到哈)
導讀:
訂金與定金有啥區別,這可能是日常我們接觸到的多了的緣故,很多人已經可以區分了,甚至有些當事人來諮詢,同行的夥伴就會告訴他“你這個就是一個字的差別,當時寫成定金就好了,他就要雙倍給你返還了,哎”,說的是很有道理的,都不用我過多的去解釋,如果這個你還有點沒搞清清楚,那我建議你檢索一下“定金罰則”四個字,並記住它,你就再也不會記混了。
可是我們卻鮮有人關注定金還有締約定金和履約定金的區分,而這“締”和“履”的一字之差,往往就會導致一場官司的輸贏,而下面我要和大家分享的就是一個價值3萬元的教訓,那我就結合我們辦理的一起二審介入的逆轉案例,來分析一下締約定金和履約定金的區別,看看這3萬元花的值不值當。
案情簡介:
2012年的時候我們的委託人A,向B公司租了一間商鋪,合同是2012年12月31日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租期6年,即2013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2012年8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為免租期)。
這裡大家注意兩個時間點2012年12月31日和2012年8月1日。
還有一個很關鍵的事實是,A在2012年7月9日和2012年8月8日分兩次,向B公司支付了6萬元,B公司的收據中
載明“定金”
。
合同簽訂後一直在履行,直到2017年,因為A無力繳納房租,B公司起訴至法院,訴求是要求解除合同。
A同意解除合同,同時提出反訴要求用2012年7月9日繳納的3萬元定金抵付房租(8月8日的3萬元已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抵付了房租),對於A提出的反訴請求B公司當然不同意,理由是A因為欠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按照合同約定3萬元系履約保證金,既然A已違約,履約保證金當然不退還。
法官也覺得B公司說的很有道理,就沒有支援A的反訴請求,
一審法院駁回了A的反訴請求,
A一個案子輸了兩次,很不服氣,於是找到我們,我們二審介入,大家都知道二審的案子想要逆轉取勝是很難的,
但是這個案子我們還是很有信心的
,於是就辦理了委託準備戰鬥。
主要焦點:
這個案件的焦點很明確,三個焦點性問題,
即2012年7月9日繳納的3萬元的性質,到底是定金還是履約保證金?
如果是定金,是締約定金還是履約定金?
B公司應否返還A2012年7月9日繳納的3萬元?
代理意見
因為一審已經認定3萬元系定金,但基於A違約在先仍判決駁回A的訴訟請求,二審沒有新的證據的時候我們想要改判的把握不大,
於是集中火力發回重審
。而發回重審最直接最簡單的就是
挑程式上的瑕疵
,還真讓我們早到了,最終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新審理期間我們就爭議的焦點向法官表達了我們的意見
首先,
3萬元系定金
,因為收據上就載明是定金,且合同中有“先期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付租金的表述”,既有合同約定又有實際履行,應當認定為定金。
其次,
3萬元不是履約保證金
,因為合同中雖有一章“履約保證金”條款,但是這只是正規化條款,在數條條款中空白的地方均未填寫,說明範式的合同條款中有“履約保證金”章節,但是雙方並未實際履行,不應當認定為履約保證金。
最後,
3萬元系締約定金被告應當返還
,因為支付定金的時間是7月9日,簽訂合同的時間是12月31日,即使按合同實際履行的時間8月1日計算,支付定金的時間也在合同成立的時間之前,因此應當認定支付的定金是為了保證雙方最終簽訂合同的締約保證金,如此,即使A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締約保證金也應當返還。
裁判觀點
最終法院判決支援了A的全部訴訟請求,B公司未上訴,本案案結事了。
案件啟示
這個案件給我們很多啟示,主要講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
1、你不用很懂法律,但你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基本的證據意識,其實據A給我們陳述,她之所以不交租金是有原因的,因為B公司前期口頭答應的一些承諾沒有落實,但是問及A有什麼證據可以證實嗎,沒有!所以B公司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承擔違約金,法院也就支援了,損失的只有A自己,
一定要有證據意識
。
2、
專業專業專業
,再強調一遍專業的重要性,
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