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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ST弘高連續3年財報審計存在問題,中興財光華及4名會計師被警示

由 金融界 發表于 娛樂2023-01-25

簡介二、2019年度至2020年度財務財務報表審計專案一是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就個別客戶連續年度函證記錄異常保持合理懷疑,涉及函證已超過相關年度審計重要性水平

審計結論有哪幾種

1月13日,北京證監局公佈,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張全成、魯校剛、丁亞軒、梁濤出具警示函。

經查,你們在北京弘高創意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弘高或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專案(中興財光華審會字(2020)第201201號、中興財光華審會字(2021)第201233號、中興財光華審會字(2022)第201107號)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專案

(一)控制測試方面

一是控制有效的依據不足,部分測試資料與測試結論不匹配,個別測試程式與目標不匹配;二是未準確識別公司內部控制缺陷,未充分關注公司未及時獲取專案結算資料的相關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

(二)實質性程式方面

一是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控制程式不足,部分函證地址與工商註冊地址或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未見合理解釋,且未就個別客戶連續年度函證記錄異常、部分函證回函合理性存疑等問題保持合理懷疑;二是應收賬款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就長期掛賬專案保持合理懷疑,未就相關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可回收性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式;三是預付賬款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充分關注預付賬款列報不準確的情形;四是應付賬款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充分關注已登出或吊銷供應商暫估應付賬款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三)質量複核方面

一是專案組未嚴格遵循複核意見書中所提要求,複核亦未再次確認;二是質量複核中未充分關注函證回函異常等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二、2019年度至2020年度財務財務報表審計專案

一是函證程式執行不到位,未就個別客戶連續年度函證記錄異常保持合理懷疑,涉及函證已超過相關年度審計重要性水平;二是走訪程式執行不到位,個別客戶訪談記錄未見對方身份資料。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執業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

Tags:審計函證程式執行會計師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