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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幾張卡 後果很嚴重

由 湘潭線上 發表于 娛樂2023-01-14

簡介而“兩高一部”最新公佈的《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規定,為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幫助”行為

流量卡給別人影響嗎

“提供”幾張卡 後果很嚴重

算算“犯罪成本”,你還會出租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嗎?

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劉建強

“我手上的銀行卡多,給別人用無所謂”“閒置的卡反正沒用,租出去還能賺點小錢”……抱有這樣心理的人,一不小心就成了電信詐騙的幫兇。涉“兩卡”黑灰產業,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推波助瀾,已然成為此類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去年10月以來,全國部署開展的“斷卡”行動,形成了震懾效應。

提供“兩卡”可能犯什麼罪?

3月底,湘鄉市公安局破獲一起“跑分”團伙案,抓獲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周某、譚某等4人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已被批准逮捕。而李某也被刑事拘留,對此他感到很突然:“我就是提供幾張卡,又沒有參與詐騙,怎麼也犯罪了?”

警方查明,李某在明知譚某租用銀行卡是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仍將3套銀行卡租借給譚某使用。譚某利用李某的3張銀行卡從事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非法活動,一個月交易總流水就達898萬元。儘管李某出租銀行卡非法獲利僅1200元,卻已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師事務所主任晏軍分析,為網路詐騙等非法活動提供銀行卡、手機卡、微信付款碼等,根據參與程度很有可能觸犯以下罪名:

一、詐騙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兩款可能符合:“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四、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而“兩高一部”最新公佈的《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下簡稱《意見二》)規定,為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幫助”行為。

觸犯刑律,後果有多嚴重?

晏軍介紹,從他目前接觸的案件來看,提供“兩卡”,較多定性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這一罪名,在刑法的處罰標準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何為“情節嚴重”?晏軍指出,《意見二》也有明確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這項規定解決了非法交易“兩卡”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兩卡”犯罪除了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否還有成本計算公式?晏軍特別提醒,公民一旦有了犯罪記錄,將給就業、參軍、生意、出行、名譽各方面帶來重大影響,甚至禍及家人,犯罪的“隱性成本”比刑罰本身更嚴重。

晏軍介紹,他接觸的涉案當事人有村幹部、大學畢業生、計程車司機等,他們平時都遵紀守法,甚至還表現良好,他們之所以觸犯刑法,主要原因是基於對法律的不瞭解。他們因為不懂法而觸犯刑法,讓人惋惜與痛心。為此,晏軍提醒,在面對不法分子提出收購手機卡、信用卡等要求時,一定要保持清醒,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付出無可挽回的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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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犯罪資訊網路晏軍犯罪活動銀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