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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瑜觀察丨經典「債權債務」案例評析

由 呆橘果醬 發表于 娛樂2023-01-03

簡介C集團認為上述A德公司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B山莊公司的行為,構成關聯公司間的不當交易,系A德公司為逃避債務而轉移公司資產,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德公司和B山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怎麼進行案例評析

01 離婚夫妻的債務分割

案情介紹: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數額較大的一筆銀行貸款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後甲並未如期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義務,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併列為被告,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銀行貸款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興瑜觀察丨經典「債權債務」案例評析

興瑜點評:

本案解析的焦點

:是乙是否有償還該銀行貸款義務?

根據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並且也可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

另外,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本案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於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02 關聯公司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A德公司與XX國際設立B山莊公司。2014年C集團為建業公司的1。5億貸款提供擔保,A德公司提供反擔保。C集團履行了擔保責任,但A德公司仍有93,138,320元反擔保責任未履行。2015年1月,A公司與XX國際將其持有的B山莊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於某。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A德公司將7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B山莊公司,但B山莊公司不能提供相關憑證證明其已付款。C集團認為上述A德公司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B山莊公司的行為,構成關聯公司間的不當交易,系A德公司為逃避債務而轉移公司資產,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德公司和B山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興瑜觀察丨經典「債權債務」案例評析

興瑜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

:案涉交易是否構成不當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是否存在不當?

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

。在案涉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間內,A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樊某、於某,B山莊公司為樊某、於某透過A德公司和XX國際公司間接控制,B山莊公司與A德公司之間具有關聯關係。因此,案涉土地使用權轉讓為關聯交易。

因本案中B山莊公司不能證明其實際向A德公司支付了轉讓土地使用權價款,案涉土地使用權交易構成不當關聯交易,損害了A德公司的利益,並且在A德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也損害了該公司債權人C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該規定,如公司為逃避債務,向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轉移資產,則該關聯公司應在其關聯交易的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本案法院最終應判令A德公司賠償C集團公司,B山莊公司在其虛構已付但實際並未支付的款項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03 欠錢的人去世了,家人一定要償還他的債務嗎

案情介紹:

2018年兒子劉某意外死亡,由於劉某尚未結婚,無子女、無配偶,加上在他去世之前其母親已經離世,父親劉某某則成了兒子劉某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兒子劉某生前沒有積蓄,沒有車輛,僅留下了一套經濟適用房,房子還有按揭款沒有清償。兒子過世後,父親劉某某辦理繼承公證,繼承了兒子留下的經濟適用房,代兒子還清了所有的房屋貸款,並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本以為日子會就此平靜地過下去,沒想到兒子劉某的生前好友張某,一紙訴狀將父親劉某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清償兒子劉某生前的借款本息共計人民幣60萬元。

父親劉某某覺得非常委屈,一是兒子已經過世,人死如燈滅,兒子生前所欠的債務還需要自己來清償嗎?二是自己繼承兒子劉某的房產並非沒有付出,自己還為兒子劉某清償了經濟適用房的貸款本息,兒子劉某的生前好友張某怎麼有權利要求法院處理該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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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瑜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

:父親劉某某是否需要為去世的兒子劉某清償債務?如果需要清償債務,父親劉某某又應該為兒子劉某清償多少債務?

本案中,兒子劉某法律上稱之為被繼承人,其父親劉某某法律上稱之為繼承人,兒子劉某生前的借款法律上稱之為債務。兒子劉某因為沒有配偶和子女,加上母親已經過世,父親劉某某就成了他的唯一法定繼承人,由父親劉某某來繼承劉某遺留的房產符合法律規定。但依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繼承遺產需要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所清償的稅款和債務並非沒有限額,而是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否則沒有人可以強迫繼承人償還

,這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父債子償不同。

本案判決的前提應先要確認張某債權的合法性,即確認兒子劉某生前是否確實向其借款,然後再來處理兒子劉某生前債務的清償問題

。並非兒子劉某所遺留的債務全部都要由父親劉某某來償還,繼承的遺產需要扣除父親劉某某代兒子劉某所清償的房屋貸款,剩餘部分才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對於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父親劉某某不再負有清償義務。

04 對案例思考啟發

1、有關逃避債務給予的警示:

A、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極有可能出現轉移財產行為,並且其手段極為隱蔽。特別是公司股東利用不當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更是不易發現。對此,債權人應當透過抵押、質押、財產保全等方式確保債權的實現,密切關注公司的財產變化情況。

B、

當利用不當關聯交易逃避債務的情況發生之後,債權人如何證明不當關聯交易,使對方承擔連帶責任就是取得訴訟勝利的關鍵。不當交易過程中通常會偽造交易檔案,欠缺支付對價的憑證,因此債權人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相關交易真實性的證明,如果債務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C、

第三人不要幫助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否則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對債權人的共同侵權行為,需就其幫助轉移財產的部分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2、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判斷原則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簡稱2018《解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體現出新的審判原則:共債共籤原則、家庭日常生活原則、共同意思原則、共同生產經營原則。這些原則對如何判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對社會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3、

繼承遺產前先要搞清楚被繼承人生前有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如果有債務而且是債務大於可繼承的財產,那麼繼承人可以選擇不繼承財產,不繼承財產自然也就不需要清償債務,放棄繼承後遺產將直接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稅款和債務,不足部分家人也無需再承擔清償義務,至此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消滅。如果遺產價值大於債務,那麼可以選擇繼承遺產,但被繼承人遺留下的稅款和債務是需要清償的。

興瑜觀察丨經典「債權債務」案例評析

Tags:債務劉某清償公司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