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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有限合夥契約1956年

由 韋編九絕 發表于 娛樂2021-07-01

簡介每位合夥人還能按比例得到有限公司獲得淨利潤的分成,七位投資人分成合計佔分配利潤的12(投資人每年能收到投入金額的4%的利息,還要有利潤分成,這就要求巴菲特每年的投資收益要遠遠高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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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有限合夥契約1956年

1956年5月1日,26歲的巴菲特和7位投資人簽署了有限合夥契約。

該契約規定,巴菲特是普通合夥人,其他7位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7位投資人總出資10。5萬美元,巴菲特出資100美元,從此開啟了他傳奇的投資之路。

合夥公司地點為內布拉斯加州道格拉斯縣奧馬哈。合作時間1956年5月1日至1976年4月30日,為期20年。(筆者注:契約規定了20年,這個就厲害了,而且那時的10。5萬美元是一大筆錢,看來巴菲特的能力和人品都得到大家的認可。試想一下,國內誰能夠讓自己的錢在別人那裡放20年,而且還是一個26歲的年輕人,投資人也真厲害,有眼光。)

合夥協議那時還沒有考慮更多的細節,比如資金的追加,比如除特殊情況外,反還有限合夥人投入資金的時間也未確定。(很多細節要在合夥公司的執行中慢慢新增。)

合夥公司每年向有限合夥人投入的金額的4%支付利息。每位合夥人還能按比例得到有限公司獲得淨利潤的分成,七位投資人分成合計佔分配利潤的1/2(投資人每年能收到投入金額的4%的利息,還要有利潤分成,這就要求巴菲特每年的投資收益要遠遠高於4%。)

有限合夥人不得將投資資格轉讓他人,也無權拉其他人入股,股東間沒有優先順序。若巴菲特出現意外,其他合夥人無權繼續經營公司。有限合夥人除了投資回報外,無權要求獲得其他資產。(這幾條規定厲害了,就是巴菲特說了算,但是還是很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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