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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也不怕,這幾種情況下可以不承擔保證責任
由 專注民商王律師 發表于 娛樂2021-06-27
簡介本身我提供擔保,就是礙於債務人的情面,如果未經我同意,債務人把債務轉移到其他人身上了,那我就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即使債權人同意也不行
如何不給別人擔保
說到保證責任,目前有一種觀點很有說服力:
“你既然要求提供擔保,說明你不信任借款人啊,你不信任他你借錢給他幹嘛啊?!”
[打臉]
讓人都大
額,說的很對。不過我國民法還是主張意思自治的,不想擔保的話,管他七大姑八大姨,該拒絕的就拒絕吧。
回到正題,今天給大家攏一攏目前《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下,即便籤了《保證書》也可以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幾種情形,萬一撿了漏,別再傻傻的跳坑裡了。
1.騙保或者脅迫的,不用承擔責任。
只要我們有證據證明那倆人是串通起來騙我簽字的,或者債權人逼著我寫擔保書的,都可以不承擔責任。錄音錄影、第三人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
2.債務人私自轉移債務的。
本身我提供擔保,就是礙於債務人的情面,如果未經我同意,債務人把債務轉移到其他人身上了,那我就不用承擔保證責任了,即使債權人同意也不行。
但是要注意,債權人把債權轉移給別人了,我依然還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的。
也就是說,保證是具有附屬性的,你可以理解為我給,而且只給這一個債務人擔保的。債權人是誰不重要。除非我還願意給別人擔保。
3.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這種情況一般比較少見,債務人逾期,債權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保證人(債權人:本來就是衝你,沒想到吧[奸笑])。
對於保證期間呢,一般我們都約定為債務到期後三年。如果沒有約定,按照現行《擔保法》,保證責任為債務到期後6個月。約定不明的(比如約定保證責任直至借款還清)為債務到期後兩年。
但是明年《民法典》生效後,
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統統都是到期後6個月。
感覺這一塊,明年會爆發很多糾紛
[泣不成聲]
需要幫助的,別等,快來委託我
[呲牙]
4.同一個債權又有保證又有抵押,債權人放棄了抵押,或者沒有怠於行使抵押權導致抵押物滅失的,一般保證人在抵押物擔保範圍內免除責任。
這個有點長,意思就是本來你可以去執行房子的,你把抵押合同撕了,或者一直不去執行房子,房子被火燒了或者塌了。那不好意思,這個你的債權是1000萬,房子價值800萬,那我只就剩下的200萬承擔保證責任。那這點不適用於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和一般責任的區別在我的文章《
明年1月1日起,僅在擔保人處簽字的將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裡有更詳細的說明。
5.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沒起訴債務人的,一般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人僅在認定債務人沒錢之後,才要承擔保證責任。而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就失去了勝訴權,債務人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這一抗辯權一般保證責任也能行使。
6.債務人破產,債權人知道後沒有去申報債權也沒通知保證人,導致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責任免除。
保證人制度之所以還存在啊,在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相當於接收了債權,是可以在向債務人追償的。本意的確是保護債權人,但也給保證人留了後手。至於保證人以後能不能追到錢……。
所以本條就是債權人使壞,法律都保護你了,你還使壞,讓保證人沒了後手,那你乾脆也滾一邊吧。
好了,以上就是常見的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6種情形。覺得有幫助的小夥伴,不妨點贊收藏關注一波~每日更新[來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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