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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分包合同“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問題

由 馬力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1-06-08

簡介典型案例:黃國盛、林心勇與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根據訴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的實際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工程背靠背是什麼意思

在工程建設實踐中,承包人為了避免因發包人遲延付款導致其逾期向分包人遲延付款,往往在分包合同中對工程款進行以業主支付為前提條件的約定,俗稱“背靠背”條款。那麼對於此類將發包人付款作為其向分包人付款的前提條件,只有待發包人付款後,承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且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但根據相關司法判例,結合司法實務界的多數觀點,形成了以下裁判規則:

1、如果承發包(此處為廣義的承發包)雙方之間經營模式合法,則“背靠背”條款有效。

2、雖然“背靠背”條款有效,但如果總承包人怠於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則不得以“背靠背”條款抗辯。

3、如果承發包(此處為廣義的承發包)雙方之間經營模式違法,則“背靠背”條款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典型案例:

黃國盛、林心勇與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一審判決根據訴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的實際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令江西通威公司支付黃國盛、林心勇工程款,並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承擔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適用法律正確。

上述司法解釋條款規定“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主要指參照合同有關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的約定

。江西通威公司主張“參照”應當包括合同對支付條件的約定,其與業主泉三高速公路公司未完成結算,本案所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尚未成就,其應在付款條件成就時承擔向黃國盛的付款義務,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索引:黃國盛、林心勇與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泉州泉三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案號:(2013)民一終字第93號;合議庭法官:辛正鬱、關麗、李琪;裁判日期: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Tags:付款背靠背分包條款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