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藝術

流刑是傳統五刑中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古代流刑的罪行有哪些呢?

由 遊史無終 發表于 藝術2021-06-04

簡介可是從宋、元之後,流刑中“流”的本義被服苦役所掩蓋,犯人雖然同樣流放遠方,但流刑在實施中與“徒刑”的意義越來越接近

徒隸困辱什麼意思

“流刑”是傳統五刑中僅次於死刑的重刑,出現的歷史較早。

流刑是透過將一個人從他原先熟悉的環境中驅離,與原來的生活進行隔裂,在一個陌生的環境中改造,達到懲治犯罪的目的。在重鄉土觀念的古人看來,這種驅離的打擊是很痛苦的,比杖刑之類的肉刑要痛苦得多。

可是從宋、元之後,流刑中“流”的本義被服苦役所掩蓋,犯人雖然同樣流放遠方,但流刑在實施中與“徒刑”的意義越來越接近。

對於流刑,《唐律疏議》有過解釋:“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唐代流刑分為三等,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流刑均不附加肉刑,也就是判處流刑者不再打板子。唐代流刑只需要前往服刑地點和老百姓一樣生活,不用收監,也不服苦役,期滿便可回家,甚至當官的還能官復原職。這一點是超乎很多人想象的。

“充軍”是去當兵?-----聊一聊古代的“流刑”

流刑的刑期一般是三到六年,期滿回原籍。因為“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古人的鄉土觀念很重,將他驅逐到幾千裡外的異鄉,本身就是一種精神上的折磨;再加上在異地人生地不熟,如果罪犯沒有特長,那就會沒有任何收入,生活極為困難,只得給別人打工或者為奴,生活很苦。所以唐代之前流刑是將重點放在“流”字上的。

宋朝繼承了隋唐的五刑制,但有所改革,設定了“折杖法”,規定可以在流刑的同時加以杖刑。

我們在《水滸》中經常看到“脊杖二十,流三千里”或者“脊杖二十,流二千里”的場面,林沖、盧俊義身上都發生過。這是宋代流刑的特點,將刺、杖、 流三種刑罰結合起來,對可以不判處死刑但情節比較嚴重的罪犯,往往是“三合一套餐”招呼,在司法中頻繁實施,甚至濫施。

“刺”本來是個單獨刑種,並不依附在流刑之中的,也就是說它不是附加刑,而是主刑。打個比方,咱們今天的判決不可能在判處一個罪犯無期徒刑時又判處拘役吧?其實是一個道理。

“充軍”是去當兵?-----聊一聊古代的“流刑”

宋代流刑的案例比較少,因為宋代可以“以徒代流”,可以將流刑按照比例改成徒刑,即比如流二千里可以改成有期徒刑四年,流二千五百里可以改成有期徒刑四年半。作為犯人來說,大多寧可在家鄉服徒刑而不願去家數千裡,享受刺、杖、 流“三合一套餐”,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流刑已漸漸被徒刑取代。

元朝的“流刑”中注入了蒙古人的特點,將流刑的犯人送去參軍,達到懲治目的。

罪犯“從軍自效”, 但考慮到罪犯並沒有受過軍事訓練,且體質各異,所以一般是在軍營種屯田,為軍隊提供後勤保障。元朝的流刑大多是終身制的,沒有固定年限,除了遇上大赦,基本上就是老死異鄉,所以元代流刑是很重的一種刑罰,真正意義上成為僅次於死刑的處罰方式。

朱元璋推翻元朝後,對元朝流刑終身製做了修改,仍然實施流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的宋制。《大明律》規定殺人未遂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主動自首的,杖一百,徒三年。

“充軍”是去當兵?-----聊一聊古代的“流刑”

《大明律》關於流刑的規定比較詳細:“凡官吏犯贓至流罪者,不問江南江北,併發兩廣福建府分及龍南、安遠、汀州、漳州煙瘴地面安置,其上項煙瘴地面附近州府之人犯贓併發迤北邊塞處所。”也就是說明代的流刑服刑地點是荒蕪、偏遠的南方“煙瘴地面”,如果你本身是南方人,那好,將你流放到迤北邊塞處所,看你們敢不敢犯罪。

“煙瘴地面”也好,“邊塞處所”也罷,並不是說讓流刑犯人去等死,也意味著流刑是有去無回,否則和死刑沒有區別了。朱元璋特別在《大誥》中解釋:“犯流徒罪者不宜處以荒蕪之地,但定其道里遠近,令於有人民處居之,以全其生。”也就是說,流刑的服刑地點雖然偏僻,但並不是原始森林,也還是有人煙的地方,對流刑罪犯的生命權還是有給予保障。

如果運氣好,流犯也會遇上用“輸役”來代替流放的機會。也就是說,為國家服勞役,是可以抵流刑的。按《明實錄》的記載,洪武八年、十六年和十八年,朱元璋三次下令,讓流刑犯人去修中都皇陵,“鳳陽輸作一年,然後屯種”,或者去涼州軍充當車伕,為部隊運送軍需。

“充軍”是去當兵?-----聊一聊古代的“流刑”

朱元璋是個很有意思的皇帝,朱元璋頒佈明《大誥》,而且為了保證人人都能懂得這部《大誥》的內容,規定犯罪者,只要不是死罪的,如果家裡有《大誥》,可以減罪一等。這個規定在整個明朝都得到了實施,《大誥》就是明朝的減刑神器。而流刑因為其刑罰的特殊性,是這個奇葩規定中獲利最大的。笞刑和杖刑減等,只意味著少打幾下,流刑減等,便是改為徒刑,這是質的差別。在死罪不減的情況下,因為家裡有《大誥》,按徒刑處理的。

洪武三十年,明朝又出臺了一項規定,對於某些罪行,可以以錢贖罪:“(官員)徒流、遷徙者以俸贖之,民有犯徒流、遷徙者,發充遞運水夫”。

本來流刑犯到達監管之地,要從事一些苦役,規定可以用錢贖罪之後,即使家裡沒有《大誥》,只要繳納一定的贖金,可以在監所當搬運工,遞運官物,相比之前輕鬆太多。雖然這樣做體現了朱元璋對普通百姓比較關愛,但流刑懲處犯罪的初衷也逐漸喪失。

“充軍”是去當兵?-----聊一聊古代的“流刑”

流刑犯人如果有特長,比如會冶鐵,會養馬,可以不流放,而在當地衛所承擔一定的勞役即可。軍人犯罪,按照特長犯對待,“軍人免徒流者,憫其勞役,亦實其行伍也。”明代的軍戶是世襲的,兵源有限,部隊許多後勤崗位人員不足,將流刑犯人放在軍中服役,可以保證軍隊的戰鬥力。

流刑雖然在明代執行得不多,但仍是五刑之一,在法律意義上還是次於死刑而高於徒刑的

。朱元璋修改流刑的處罰方式,使得流刑“不過雜犯死罪、徒流罪名,但折奈米稻而已。”有明一代,真正執行得好的,除了死刑之處,只有杖刑與徒刑。流刑在明代實際上已經轉為“充軍”,實際上我們現在民間文學中也常將流刑稱為“充軍”,即將罪犯發充軍役。他們與軍戶的區別就是不用終身服役。

流刑可以被稱為“充軍”,但“充軍”並不只限於流刑。萬曆朝制定的《問刑條例》,規定充軍包括“由杖問發者”、“由徒問發者”、“由流問發者”、“杖徒俱問發者”、“ 徒流俱問發者”、徒罪以上俱問發者”、“杖徒流俱問發者”、“笞杖徒流俱問發者”、“由斬絞問發者”、“免罪減等仍充軍者”等範圍,說明杖刑、徒刑中的一些情況也可以充軍,充軍並不等於流刑。

“充軍”是去當兵?-----聊一聊古代的“流刑”

明朝中期之後,流刑的例項逐漸減少,很多罪犯本該判處流刑的,“但折奈米稻而已”。,嘉靖時也有官員提出這麼做的弊端:“謂刑以弼教,五刑盡矣。此外復有充軍事例。蓋以絞斬之下有罪浮於律而徒杖不足以盡之者方坐,以此正以補律之未盡也。”認為本朝法律並不完善,流刑成為“流於形式”的刑罰,只是這種意見並沒有得到重視。

最後說明一點,《大明律》規定的充軍只有附近衛所服役與邊遠地區充軍兩種,但中後期執行的時候,種類不斷增加。有附近終身、邊衛終身、邊遠終身、極邊終身、邊衛永遠、極邊永遠六等。充軍自此成為罪犯流刑的專屬執行方式,流刑真正意義上的“流放”功能不斷弱化。這一特點也被後來的清朝沿襲,直到清朝被推翻,“流放”才真正在歷史中消失。

參考資料:辻正博:《唐代流刑考》、《唐律疏議》、《新唐書》

Tags:流刑充軍發者徒刑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