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藝術

【法律寶典】經濟學學士小安:拉橫幅屬於尋釁滋事嗎?| ?小安律師

由 小安讀法 發表于 藝術2021-06-04

簡介被告人所某某嚐到甜頭後,便趁政府及有關單位欲對楊灣橋水庫復建增效、對楊灣橋水庫被淹沒土地的農戶進行補償之機,虛構自己在楊灣橋水庫2188米水位線內擁有80餘畝水淹地的事實,藉機對政府部門提出賠償其80餘畝水淹地補償款、幫助其解決住房問題、幫

拉橫幅屬於尋釁滋事嗎

【法律寶典】經濟學學士小安:拉橫幅屬於尋釁滋事嗎?| ?小安律師

本文作者:小安,經濟學學士,法律碩士,原在北京市公安系統工作多年,辦理各類案件近千件,後轉行律師。

引言: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及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常見的尋釁滋事,多是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佔用財物及追逐、攔截、恐嚇、辱罵他人的行為,且多為酒後實施。但尋釁滋事又被業界稱為口袋罪名備受爭議。

本文關注重點在於,新出現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的幾類行為:

軟暴力催討高利貸等非法債務(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將獨立成罪);多次謊報警情的行為;多次到非信訪部門走訪、纏訪、鬧訪並強拿應要財物的行為。

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二、相關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1.

型別一尋釁滋事界定標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2.

型別二尋釁滋事界定標準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

多次追逐、攔截

辱罵

恐嚇

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

持兇器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

嚴重影響

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3.

型別三尋釁滋事界定標準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

多次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

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

型別四尋釁滋事界定標準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

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

,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5.

多次糾集尋釁滋事未處理,量刑5-10年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2.

兩高兩部《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19.4.9起實施)

提示:此前,與催討高利貸等非法債務相關的軟暴力行為,直接按照尋釁滋事認定,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進行了調整,罪名稱呼暫未知,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五、採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

“恐嚇”

,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既包括同一類別的行為,也包括不同類別的行為;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法律寶典】經濟學學士小安:拉橫幅屬於尋釁滋事嗎?| ?小安律師

三、相關案例

案例1

張某、袁某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一審刑事判決書

溧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9)蘇0481刑初523號

解讀:

討債公司曾經一度猖獗異常,執行力甚至超過走正常訴訟程式,各種手段無所不用其極。本案中,被告人受他人僱傭,採用堵鎖芯、噴油漆、顯露紋身、聚眾造勢等“軟暴力”、蹲守包圍、堵門阻工等手段進行滋擾,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而鑑於其參加的組織的黑社會背景(被告最終未被以黑社會罪名起訴),最終,因所實施行為對他人產生心理恐懼和心理強制,被認定構成“軟暴力”型的尋釁滋事。

一、簡要案情

1。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張某、袁某受陳良平(已起訴)指使,夥同王全富等人至常州市劉某1家中,

採用堵鎖芯、油漆噴字等方式

對劉某1家人實施滋擾。

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某、袁某受陳良平(已起訴)指使,夥同王全富等人至江陰市吉某1家中,

採用榔頭砸門、油漆噴字

等方式對吉某1家人實施滋擾。

3。2014年5月至2015年,張臘生為向花某1討要錢款,安排童洪峰、杜江糾集王全富、楊小平(均另案處理)等人,持續到常州市天寧區萬豪花都國際酒店採取拉橫幅、組織老年人靜坐舉牌、組織人員做喪事進行滋擾,期間被告人張某、袁某受王全富糾集以顯露紋身、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進行滋擾,對萬豪花都國際酒店的正常經營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4。2015年6月份開始,為幫萬新良向金橋房地產開發公司朱某1討要債務,被告人袁某跟隨王全富以及劉波、黃超、祝傳江(均另案處理)等人,分別到太陽城17樓金橋房地產開發公司、朱某1住所採取蹲守、包圍等方式不斷進行滋擾,最終迫使朱某1簽訂金橋市場的共管協議。

5。2016年5月26日上午10時許,劉波為幫冷某向常州市海鯊合成化纖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某1討要欠款,遂糾集被告人張某以及王全富、董磊、徐志來(均另案處理)等數十人到海鯊印染廠門口,以用車輛堵門阻工、聚眾造勢等手段逼其向冷某還款,至當日下午2時許,許某1迫於壓力答應還款,冷某、劉波才安排車輛、人員離開。

6。2017年7月下旬至9月期間,張榮賢為向常州江蘇億林利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1索債,糾集被告人張某以及蔡春雷、王全富等人多次至億林公司,採用語言威脅、聚眾造勢、穿統一印有“討債”字樣的白色T恤、高音喇叭播放“欠債還錢”、堵門等手段進行滋擾討債,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生產秩序。

7。2017年11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受他人委託向宋某討要債務,因找不到宋某,張某帶人至常州市河海市場內宋某家賣水產品的攤位上,向宋某前夫張某1和兒子張某7進行糾纏、滋擾,妨礙他人正常經營活動,最終迫使張某1、張某7父子歸還欠款3萬元。

二、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袁某受僱他人,為索取債務,多次採用軟暴力手段恐嚇他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袁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援。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雖然受僱傭,但是在各犯罪中是具體行為實施者,根據其犯罪情節,不宜認定為從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二、被告人袁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審判長 段雲松

人民陪審員 史林君

人民陪審員 周建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翟磊

案例2

曲某平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龍口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9)魯0681刑初377號

裁判要旨:多次無故撥打110報警電話,謊報警情、騷擾並辱罵接警員,擾亂110報警平臺工作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刑6個月

一、簡要案情

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間,被告人曲某平使用138××××****手機號碼酒後為洩私憤無故撥打110報警電話共計86次,多次謊報警情、騷擾並辱罵接警員,故意滋事,嚴重擾亂了110報警平臺工作秩序。

被告人曲某平於2019年5月31日被龍口市公安局抓獲歸案。

二、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平為發洩情緒,多次隨意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曲某平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案例3

所某某尋釁滋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9)黔0526刑初100號

解讀:

本案繫上訪案件中比較有典型的案件,最終被告人被以尋釁滋事定罪,獲刑四年。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後,對於非法信訪行為,一般多隻能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威懾力度顯然不足。本案中被告人就2018年就曾在4月份、5月份、6月份三次到中南海周邊非訪,最終被啟動刑事追訴程式而獲刑。

一、簡要案情

1988年,楊灣橋水庫恢復擴建工程,設計水庫最高水位線為海拔2188米。水庫建成後,將淹沒雙龍鄉耕地共計3533畝,其中被告人所某某所在的江某溝邊組將被淹沒土地總面積為338畝,江某,江某溝邊組當時參與調配土地的人口為**391人,治縣政府明確雙龍鄉耕地徵撥費26萬元由鄉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用於全鄉公用事業。全鄉的涉淹土地,以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了重新調整承包。

1992年,被告人所某某退伍回到戶籍地江某溝邊組後,在楊灣橋水庫2188米線內將1988年已被國家徵用,但尚未被水淹沒的土地進行開挖耕種十畝左右。到2002年,所某某將土地租給他人耕種後舉家外出到黑石鎮做生意。

2012年,所某某在本縣草海鎮鴨子塘村與他人合夥開辦威寧自治縣佳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家航瓷粉廠)銷售建材。所某某與其家人在鴨子塘村的瓷粉廠及威寧自治縣職校附近出租房居住。

2016年6月1日,因所某某在本縣草海鎮鴨子塘村開辦的家航瓷粉廠自建成以來一直未辦理環保手續,長期無證經營。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在調查鴨子塘社群廢舊塑膠加工廠過程中發現該瓷粉廠在住戶密集區大量生產瓷粉,噪音及粉塵嚴重汙染周邊環境,影響周邊住戶的身體健康,附近群眾反映強烈,且該瓷粉廠位於國家級草海自然保護區紅線範圍內的集雨區,大量粉塵在雨季經雨水沖刷直排草海,對草海造成汙染。於是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月25日向威寧自治縣環保和科技局出具威檢民(行)行政違監[2016]52242700003號檢查建議書,建議威寧自治縣環保和科技局認真履職,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對該瓷粉廠進行處理。威寧自治縣環保和科技局收到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後,便對其作出責令停止生產的行政處罰,並於同年8月8日致函威寧自治縣供電局對該瓷粉廠進行斷電處理。

為此,被告人所某某以要求縣委政府賠償其瓷粉廠因斷電造成的經濟損失為由,多次到縣有關部門進行上訪,並於2016年10月16日、12月10日、12月27日越級到北京上訪。被告人所某某因在中南海周邊非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後,由本縣工作人員將其接回。同年12月14日,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對所某某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2017年1月8日,因威寧自治縣環保和科技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規範,造成所某某開辦的瓷粉廠停產,所某某多次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息訪息訴,雙方經協商,由威寧自治縣環保和科技局於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對所某某作出29萬元的補償,並承諾幫助所某某推銷400噸瓷粉,所某某承諾不再就此進行上訪。

2017年,因楊灣橋水庫復建增效工程的需要,威寧自治縣人民政府為解決1988年原楊灣橋水庫徵地農戶未實際得到補償款的問題,按照現行土地徵收價格27600元每畝的標準補償1988年參與土地調整的農戶,所某某所在的江某溝邊組土地淹沒面積總共為338畝,補償款合計9328800元。按當時參與調整土地的人口116戶391人計算,人均應得補償款為23858。82元。被告人所某某以錢少為由拒絕領款。此後,所某某便以要求政府解決其位於楊彎橋水庫2188線內的約80畝水淹地的賠償款問題,解決其住房問題和幫助其找到一條可以養家餬口的道路為由,多次到雙龍鎮政府、威寧自治縣信訪局、縣人民政府及北京進行上訪,並且多次越級上訪。

經調查,所某某稱其個人擁有80多畝水淹耕地不屬實,其退伍後開挖耕種的土地屬於1988年政府已徵用的土地,不屬於所某某個人所有的承包地。且所某某全家於2002年舉家外出經商,屬長期在外居住的個體工商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不符合農村精準扶貧戶條件。所某某本人從未向相關部門提出過危房改造、精準扶貧和臨時救助的申請,不聽疏導、解釋和勸告,多次執意到北京上訪,越級非訪,反映不合理訴求。

所某某於2018年4月12日在中南海周邊非訪,被北京警方訓誡,2018年4月14日被送回威寧自治縣,並於2018年4月15日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8日;2018年5月9日,所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訪,並在中南海周邊非訪,被北京警方訓誡,後被送回威寧自治縣,2018年5月14日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2018年6月11日,所某某又到北京上訪,在中南海周邊非訪,被北京警方訓誡,2018年6月17日被送回威寧自治縣,並於當日被威寧自治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威寧自治縣公安局於2018年6月27日對被告人所某某轉為刑事拘留。2018年7月11日,經威寧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告人所某某次日由威寧自治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因被告人所某某的非法上訪行為,本縣雙龍鎮政府多次將其從北京接回,共計花費人民幣143721。61元。

二、法院觀點

被告人所某某2016年多次越級上訪,威寧自治縣環保和科技局因在對其瓷粉廠斷電執法過程中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迫於信訪維穩壓力,於2017年1月8日對其支付了29萬元補償款。被告人所某某嚐到甜頭後,便趁政府及有關單位欲對楊灣橋水庫復建增效、對楊灣橋水庫被淹沒土地的農戶進行補償之機,虛構自己在楊灣橋水庫2188米水位線內擁有80餘畝水淹地的事實,藉機對政府部門提出賠償其80餘畝水淹地補償款、幫助其解決住房問題、幫助其找到一條可以養家餬口的道路等諸多無理訴求,多次到縣有關部門及北京中南海等非信訪部門走訪、纏訪、鬧訪,強拿硬要、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經多次訓誡、多次行政拘留後仍拒不悔改,其行為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處罰。據此,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鑑於被告人所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所某某提出的江某溝邊組1988年被徵收的土地不是338畝、116戶,江林村老百姓不知曉1988年縣委政府徵收土地之後撥款26萬元用於公益事業的辯護意見,與威寧自治縣委威發(1987)42號檔案、江林村村民委員會關於楊灣橋水庫1988年擴建土地調整情況說明及證人劉某2、所銀光、所二群的證言證實的內容以及所某某本人的供述內容相悖,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所某某提出的因縣政府的舉措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其才上訪,其上訪是有理由的,並非其無事找事,無事生非,其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護意見,與其虛構自己在楊灣橋水庫2188米水位線內擁有80餘畝水淹地的事實,擁有廠房及出租房居住卻仍無理要求政府解決其住房問題的事實,以及開辦有瓷粉廠並經商多年、擁有一定經濟基礎卻仍要求政府幫助其找到一條可以養家餬口的道路的事實不相符。其上訪訴求均屬於無理訴求,其多次到縣有關部門及北京中南海等非信訪部門走訪、纏訪,且經多次訓誡、多次行政拘留後拒不悔改,其行為已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故對其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所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所某某主動接受訊問,並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所某某自願認罪,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所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審判長 郭麗婭

人民陪審員 龍正學

人民陪審員 仇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攀

注:

1.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ay2021。1。8

Tags:尋釁滋事某某被告人威寧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