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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空置房要不要交物業費?哪種情況下可以拒交物業費

由 陳旺律師 發表于 藝術2021-06-03

簡介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物業費怎麼算

“物業費”法律常識知多少

“我領了鑰匙,但沒有入住,是不是可以不交物業費”、“我住頂樓,房屋漏水,物業沒有給我修好,我是不是可以不交物業費”、“物業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交”、“物業費交多少有沒有法律依據”…業主們經常會問這些問題。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業費呢?哪種情況下可以拒交物業費?如果物業服務的確存在問題,作為業主該怎樣維權?下面就一一為大家解答。

一、物業費是什麼?

物業費定義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費怎麼收?

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物業費究竟是按照建築面積還是使用面積計算呢?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改變:“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或年度收取。”因此,除非合同有特別約定,正常情況下,物業管理收費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收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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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業費在何時開始交?

在現實中,通常會出現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如果約定交房日期和實際交房日期不一致,物業費從何時開始交呢?

《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交付”是關鍵,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之前,物業費應由建設單位交納。交付後應由業主交納。因開發商的原因延遲交房的,房屋應當修繕至達到交房條件時,業主才有交物業費的義務;因業主自身原因無故拖延交房,物業費起繳時間可以自收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書》的日期計算。那麼通常情況下,物業費應當從開發商通知的交房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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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置房”要不要交物業費?

買房是現代都市人的必經之路,有的人只能買一套房,有的人可能買很多套房,這就可能出現部分的住房空置現象,或者因為異地工作等原因,自己買的房空置未入住。那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新房沒有居住,在裝修的時候被告知補交物業費,這樣合理嗎?

先看一個案例: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某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並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後,由於楊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繳,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並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庭審中,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後一直處於閒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於閒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並承擔違約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因此,

業主的房屋在小區內,即使無人居住,未產生明顯的管理費(比如清理垃圾、未乘坐電梯、未享受物業提供的軟服務等),但物業有做到替業主看護房子,維護公共空間,“空置房”並不能“置身事外”,所以,空置房仍然需要繳納物業費。但是至於交納多少合適,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會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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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些情況下可拒交物業費?

按時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業主是可以拒絕交物業費的。

(1)房屋未交付: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達不到交房的標準而未交付房屋的。

(2)沒有合同:物業公司即沒有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合同,也沒有與業主/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不是物業服務期滿後,沒有續聘或另聘其他物業公司而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

(3)超越合同範圍: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或者物業公司提供合同未約定、未經業主明確同意的服務的,可拒絕交納超過標準的或額外的物業費。

除上述情形外,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五、如果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業主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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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對於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不滿意或者認為服務存在瑕疵,是可以透過一些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如果作為業主的你覺得物業服務的確存在瑕疵和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反應訴求。作為某個業主並不享有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權,業主是透過業主委員會來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業委會與物業協商,要求整改或解聘物業,當然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對於部分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應積極與當地的街道辦、鄉、鎮政府溝通,早日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以利於日後的維權。

以上就是我們本次為大家普及的“物業費”法律小知識的全部內容了,如業主有其他法律問題或法律糾紛,建議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

Tags:物業費業主物業服務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