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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律師曹俊峰:從舉證和答辯能力,看當事人之間的實力差距

由 鄭州律師曹俊峰 發表于 藝術2023-01-24

簡介最後,我根據搜尋受理法院所在地區涉銀行卡類糾紛案例,分析本案與其他涉卡類糾紛案件的差異並提交了製作的差異表格,雖然原告有報警記錄和立案通知,最終,一審和二審法院支援了我們的訴訟觀點,認為原告不能證明案涉交易系非正常交易,並判令委託人不承擔法

胎兒有當事人能力嗎

2010年以來,截至目前,我在鄭州從事律師工作已有十年有餘。這期間,我以律師身份接觸了大大小小的公司類客戶,也接觸了老、少、窮、富等形形色色的自然人客戶。這些客戶會在不同的情形下,浮現在我眼前。有些案件,也常以過電影的方式在某個時間在腦海中反覆湧現。出現的頻率多了,不得不促使我思考一些問題:為什麼有些案件,明明客觀事實就如當事人所述,但其訴請卻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援?而同為我本人作為代理律師承辦的案件,只是當事人不同,某類當事人卻總能在訴訟中勝訴或作為被告不承擔責任?

2014年前後,一位老太太A,

鄭州律師曹俊峰:從舉證和答辯能力,看當事人之間的實力差距

也是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其透過朋友輾轉找到我,請我為其公司代理一起貨款糾紛案件。案件事實並不複雜:A是公司大股東,其丈夫生前的學生B在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公司的主營業務是生產和銷售一些藥貼、藥劑。後來,A作為大股東與B因一些小事情發生了不愉快。B在收到一些補償後離職,在做離職交接時將業務合作公司C出具的一張《欠條》交付於A。至此,兩人不再來往。後來,A就拿著《欠條》向業務合作公司C要求支付貨款。C公司以B也同樣拿著《欠條》原件為由,拒絕支付。《欠條》較為簡單,無供貨單位資訊。

A找到我們的時候,我們透過檢視其持有的《欠條》發現,其所提供的欠條確為影印清晰的複製件。老人不服,堅持認為該《欠條》就是原件。我們透過告知其透過《欠條》背面的筆跡發力痕跡辨別,並提供了同類紙張背面的書寫痕跡對比,終於使老人接受了其所收《欠條》為影印件的事實。插播一句:老人反覆向我們嘮叨其丈夫生前對該學生如何不薄,以及在其丈夫去世後,其仍然對該學生不薄,且該學生所擁有一切都是因為他們夫婦的幫助等等。可以看出,老人此時有些情緒化,並企圖以道德來譴責背叛的學生。

我們告知老人應抓緊聯絡

C公司並要求C公司切勿向B付款,同時對整個完整事件要做好錄音取證。A聽從建議,並錄音。但在庭審時,A所錄音頻資料的原始載體丟失,儘管在此前,我們多次強調要儲存好原始載體。

本案一審敗訴。不考慮法官個人認知因素甚至庭外因素,單就舉證而言:《欠條》為影印件,錄音原始載體丟失,均屬於庭審中舉證不力情形。

對於這類案件,雖然法官能夠根據自己的經驗判斷出本案的客觀事實,但卻很難根據證據呈現的事實,來認定客觀事實,並據此判決支援訴請。按照律師行業的話:法律事實,往往不一定是客觀事實。

我曾在去年代理一起涉銀行卡盜刷類案件,我代理的當事人是某支付平臺。原告是一自然人銀行卡使用者。根據其訴稱:在早晨起床後,其發現本人卡內錢款在凌晨至早晨

6點前後,透過支付平臺的渠道分批次轉走,轉至其本人另一開戶銀行儲蓄卡內和一案外人名下。原告報警後,公安機關立案。公安立案後,原告起訴,將我代理的某支付平臺和儲蓄卡開戶銀行一併告上法院。當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尚未釋出。

在庭前,我們發現,原告的錢款,一部分轉至某第三人名下,另一部分轉至原告他行儲蓄卡內。我們查詢到了第三人和原告的他行儲蓄卡資訊,並根據法院的要求,提供了第三人賬號資訊和原告他行儲蓄卡的繫結資訊,且提供了第三人和原告網路

IP地址。為此,我們專門製作了完整了資金流向圖。並判斷原告的轉款行為,符合同城熟人交易特點,不能視為非正常交易。最後,我根據搜尋受理法院所在地區涉銀行卡類糾紛案例,分析本案與其他涉卡類糾紛案件的差異並提交了製作的差異表格,雖然原告有報警記錄和立案通知,最終,一審和二審法院支援了我們的訴訟觀點,認為原告不能證明案涉交易系非正常交易,並判令委託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透過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對於一些實力強大的公司,其在舉證能力和答辯能力方面的實力也非常強大。而一些中小型公司,或自然人,囿於自身知識結構單一、資訊獲取和提煉能力較差等因素,其在訴訟過程中,常常會處於舉證不力的狀態。

換而言之,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是能夠體現出不同當事人之間的實力水平的。

證據是

“庭審之王”,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因素。律師的作用,是根據案件事實,指導當事人收集對於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並根據收集的有利證據,加以充分利用,找準著力點,精準發力於庭審;同時,針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根據證據情況提出合理的抗辯,最終達到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Tags:欠條原告當事人案件儲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