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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由 法顧百家 發表于 藝術2023-01-16

簡介法顧百家說法顧百家指出,招聘啟事、《員工手冊》所記載的試用期只是公司單方面確定的,無證據證明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的,且公司與王某均確認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所稱的試用期是不能成立的,應視為雙方之間沒有試用期

試用期沒簽合同如何提辭職

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案例回顧

去年4月,王某在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員的工作。用人單位與他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2500元,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單位就將他辭退了,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王某不服,找公司交涉。

公司拿出了當初的招聘啟事。啟事中提到,王某的崗位合同期3年,試用期為6個月,經考核表現良好的可以縮短試用期為1個月或3個月。並且,公司在下發給每位員工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新聘員工實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公司稱,雖然與王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王某入職即表示預設和接受試用期為6個月的招聘條件。

王某認為,公司並沒有和他具體約定試用期,現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就不能隨隨便便被“炒魷魚”。於是,他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工資差額以及未籤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補償金等。9月,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王某違法。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招聘啟事、《員工手冊》所記載的試用期只是公司單方面確定的,無證據證明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的,且公司與王某均確認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所稱的試用期是不能成立的,應視為雙方之間沒有試用期。由此可見,公司解僱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屬違法解僱,應當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500元。

Tags:試用期王某勞動合同公司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