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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由 樂居網中山 發表于 藝術2023-01-14

簡介以下是官方關於《細則》解讀一、檔案制定背景說明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配套公建設施管理,解決我市現有配套公建設施管理的實際難題,結合《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中規通[2015]72號)和《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操作

小區配套公建有什麼要求

樂居買房訊

7月13日,中山自然資源局印發《

中山市已出讓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設施管理操作細則》

(以下簡稱《細則》),隨印發通知一同釋出的還有關於《細則》的

解讀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細則》中有不少值得關注的資訊,梳理如下:

一、明確適用範圍

《細則》明確了適用於《中山市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設施管理辦法》實施之日止,

已完成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的居住用地

;個人自建住房無需配建。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二、主城區教育用地無償使用

《細則》明確,按法律、法規要求,依據控規、出讓合同等約定配建,並應移交給政府;

石岐、東區、西區、南區的教育類

配套公建設施登記在市政府名下的,

由屬地無償使用

,非教育類協議處置給屬地鎮街。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三、不得貨幣抵繳、不得異地配建

《細則》明確了依據控規、合同的規劃條件、及國家、省的最新公共服務設施要求確定,

不得貨幣抵繳、不得異地配建,同一專案用地相臨且統一開發的,可按一個專案統籌配建。

經協商統一建設約定外的配建需求,超出部分,接收部門按簽訂時的

建設成本價購買。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四、配建面積不足,提供同等面積住宅、商業抵繳

《細則》針對已出讓住宅用地,其相應的公建配套設施佔比面積等也作出相應要求。包括:

2015年8月31日

出讓的居住用地,需提供總用地的8%和總住宅面積的9%,用於配套公建設施建設。

2015年8月31日前

出讓的居住用地,3萬平以上的提供總住宅面積的5%配建建築,少於3萬平的落實控規、規劃條件、國和省的公共服務設施要求即可。

2015年8月31日前出讓住宅用地,當配建面積不足時,

提供同等面積的住宅、商業無償抵繳

。其中,石岐、東區、西區、南區以住宅抵繳為主。

當配建用地不足時,可提供土地權屬內公共綠地、市政道路、廣場等進行折算抵繳。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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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繳方式

七、抵繳選定方式,明確了城區四區的抽取方式,其他鎮街根據需求,自行確定或參考抽取。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五、停車位:按1車位/100㎡配建

停車位配建方面,《細則》中明確,整體方案車位需滿足規範要求;不能確實設施功能的,或相關規範未明確停車位標準的,按1。0個小汽車位/100平方米配建;

產權車位、人防車位使用權車位按要求無償移交,且均不計入配建面積計算。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六、總工程量70%時需完成全部配建

《細則》在專案建設時序管理方面,明確了專案工程總量完成30%時,應完成厭惡性設施配建;工程總量50%時完成配套公建設施的50%;工程總量70%時完成全部配套公建設施的建設。

分期開發專案,在每期工程量完成30%、50%、70%時,對應的也需完成厭惡性設施配建,50%公建配套、全部公建配套。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七、變更管理

《細則》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閒置的,在不改變原控規、規劃條件、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證書情況下,滿足相關條件可調整使用功能。

中山出新政,涉及住宅小區公建配套!

更對關於《細則》詳細內容,可在中山樂居公眾號對話方塊傳送【公建配套】獲取全文。

以下是官方關於《細則》解讀

一、檔案制定背景說明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配套公建設施管理,解決我市現有配套公建設施管理的實際難題,結合《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中規通[2015]72號)和《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操作細則》(中規通[2016]70號)實施情況,特制定《中山市已出讓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設施管理操作細則》

二、檔案主要內容

《操作細則》共設總則、適用範圍、定義、接收管理、部門職責、配建原則、規劃管理、不動產管理、誤差管理、移交管理、維護管理、聯運監管、變更管理等二十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總則,明確了編制依據。

(二)第二條適用範圍,明確了適用於《中山市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設施管理辦法》(中山自然資函〔2022〕425號)實施之日止,已完成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的居住用地。個人自建住房無需配建。

(三)第三條基本定義,明確了按法律、法規要求,依據控規、出讓合同等約定配建,並應移交給政府。石岐、東、西、南區的教育類由屬地無償使用,非教育類協議處置給屬地鎮街。

(四)第四條接收管理,明確了接收主體石岐、東、西、南區為市財政局、其他為鎮街政府。

(五)第五條部門職責,明確了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財政局、各鎮街政府分工職責,納入各鎮街為屬地內建設專案方案評審的主要牽頭組織者。

(六)第六條配建原則,明確了依據控規、合同的規劃條件、及國家、省的最新公共服務設施要求確定,不得貨幣抵繳、不得異地配建,同一專案用地相臨且統一開發的,可按一個專案統籌配建。

(七)第七條2015年8月31日前的管理,提供總用地的8%和總住宅面積的9%。主要修改內容為:配建建築面積不足時以住宅、商業無償抵繳:提供的住宅、商業建築面積=抵繳的配套公建設施建築面積,即1:1比例。配建用地明確了提供公共綠地、市政道路、廣場等抵繳時,容積率、綠地率等規劃指標不得重複使用,即補償過的道路不得做配建用地,用做配建用地的綠地、道路等其容積率等技術指標不得納入專案規劃指標計算。

(八)第八條2015年9月1日後的管理,3萬平以上的提供總住宅面積的5%配建建築,少於3萬平的落實控規、規劃條件、國和省的公共服務設施要求即可。

(九)第九條規劃管理

1、簽訂協議,建設單位申請,鎮街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確定評審方案,城區四區簽訂主體為市財政局,其他鎮街簽訂主體為鎮街政府;

2、規劃報建,自然資源區域性門依據“協議”審查設計方案,配套公建設施的相關內容在報建檔案中形成統計圖、表,並在審批環節公示公告。

3、規劃條件核實,配套公建設施應明確標註,並嚴格核實內容及建設時序。

(十)第十條配套停車位管理,配建原則為就近使用為原則。明確了按規劃配建,無明確要求或標註為配套公建綜合用房的按1。0個小汽車位/100平方米配建。產權與使用權車位按要求移交,且均不計入配建面積計算。

(十一)第十一條建設時序管理,明確了工程總量30%時完成厭惡性設施配建,工程總量50%時完成配套公建設施的50%,工程總量70%時完成全部配套公建設施的建設。分期的要求在期內同上述要求。

(十二)第十二條建設質量監督,明確工程質量監督,以及銷售環節,在相關宣傳材料均明確標註配套公建的各項內容。

(十三)第十三條抵繳選定方式,明確了城區四區的抽取方式,其他鎮街根據需求,自行確定或參考抽取。

(十四)第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明確了所有的配套公建設施首登在建設單位名下,再轉移登記給接收部門,稅費由稅務部門核定,公益設施無償移交。獨立佔地的設施(包括建築及用地)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手續,再首登、轉移登記,最終登記在接收部門名下,轉移登記不再稽核土地的開發投資進度及閒置問題。

(十五)第十五條誤差管理明確了按不動產登記面積為準,超出面積在3%內的無償移交,超過3%的經接收管理部門同意以建設成本進行結算。辦證後面積不足的,差額不大於0。6%(不大於50平方米)的,視為滿足要求,差額大於0。6%(或大於50平方米)的,應補足配建面積;

(十六)第十六條移交管理,明確了配套公建設施以毛坯標準移交,移交應在規劃核實批覆書下達後1年內完成。建設單位應在2個月內書面送達接收通知,各級接收部門應在收到通知書後1個月內進行現場核實,6個月內與建設單位簽訂移交接收協議,建設單位應在簽訂移交接收協議後3個月內完成相關檔案移交。

(十七)第十七條管理維護,明確了各階段的維護管理及費用承擔的主體,移交前為建設單位維護並承擔費用;移交後由接收管理部門負責維護及相關費用。

(十八)第十八條聯動監管,因配套公建設施未透過規劃條件核實的,自然資源部門應在五日內通報住建部門及接收部門,住建部門在商品房預售許可、預售款等環節形成聯動監管。

(十九)第十九條變更管理,因客觀原因導致閒置的,在不改變原控規、規劃條件、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證書情況下,滿足以下可調整使用功能:

1。原公益性設施可變更為其他公益性設施功能;

2。控規及規劃條件約定外的公益性或非公益性設施可變更為《一覽表》內設施功能;

3。各類調整須經屬地鎮街同意;

4。各類調整須透過合理性論證。

變更手續如下:屬地鎮街牽頭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或陪審,審定其調整的合理性,及安全性的要求,評審通過後現場公示不少於20日,完成後屬地鎮街與變更後的使用部門簽訂使用責任協議書。需要恢復功能時,完成論證-公示-解除協議程式後,恢復原功能。

(二十)第二十條附則,明確了【2015】72號文同時使用,【2016】70號檔案作廢,同時使用檔案與本《操作細則》不符處以本檔案為準。明確了已簽訂“協議書”或“抽取確認書”的,按原協議、確認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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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Tags:配建配套建設明確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