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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街道辦無實施拆除的職權依據,拆除房屋行為被確認違法
由 梁波律師行政訴訟團隊 發表于 藝術2023-01-12
簡介據原x市x區國土資源局向x街辦下發的《x市x區國土資源局徵後實施委託拆遷任務通知書》(x8號)的任務內容顯示,區規自局並未委託x街辦對拆遷範圍內房屋進行拆除,並且在區規自局不具備相應職權的前提下,也無法委託x街辦實施超出職權範圍內的強制拆遷
大產權沒有房產證怎麼過戶
一
、
原告陳述
原告的兩處房屋位於
x
市
x
區
xx
村
x
組
x
號、
x
組
x
號。原告系本村村民,在此長期居住。
2020
年上半年,政府部門突然告知案涉地塊將要進行拆遷活動,但包括原告在內的村民並未見過政府部門下發的包括徵收公告在內的任何徵收拆遷檔案。
在本村村民的強烈反對下,
2020
年
6
月
2
日,被告在本村張貼了《
x
區人民政府徵收土地公告》(
x
第
1
號)、《
x
市
x
區人民政府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x1
號)、《
x
市
x
區國土資源局徵後實施委託拆遷任務通知書》(
x8
號)。據該檔案可知,被告區規自局作為拆遷實施主體,書面委託被告
x
街辦實施具體拆遷工作。
在未給予任何拆遷補償的情況下,被告於
2020
年
11
月
17
日帶領相關部門人員,僱傭挖掘機,拆除了原告房屋。拆除過程中,被告工作人員暴力執法,搶奪原告手機,拆除了原告拍攝其違法拆除拆遷的影片證據。
二、被告區規自局觀點
1。
區規自局無拆除法定職責,並未實施案涉房屋的拆除行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區規自局無拆除房屋的職權,且亦並未自行實施案涉房屋的拆除行為。
2。
區規自局並未委託
x
街辦對案涉房屋進行拆除。據原
x
市
x
區國土資源局向
x
街辦下發的《
x
市
x
區國土資源局徵後實施委託拆遷任務通知書》(
x8
號)的任務內容顯示,區規自局並未委託
x
街辦對拆遷範圍內房屋進行拆除,並且在區規自局不具備相應職權的前提下,也無法委託
x
街辦實施超出職權範圍內的強制拆遷行為,故區規自局不應對
x
街辦超出委託範圍的行為負責。
3。
原告主體遺漏。本案案涉行政行為涉及的相對人為林某明戶,而該戶有林某明、範時英、林某、張某
2
、張某
1
共
5
人,
5
人均系此次徵地的被徵收物件,與案涉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享有原告資格。
三、被告x街辦觀點
1。
本案漏列當事人。案涉房屋涉及
5
人,分別為林某明、範時英、林某、張某
2
、張某
1
。本案僅林某明一人提起訴訟,漏列當事人。
2。
原告房屋位於徵收拆遷範圍內,
x
街辦受區規自局委託完成宗地內徵後實施工作。原
x
市
x
區國土資源局(現為區規自局)為本次徵地的實施主體。
2017
年
4
月
1
日,原
x
市
x
區國土資源局向
x
街辦下發《
x
市
x
區國土資源局徵後實施委託拆遷任務通知書》(
x8
號),將
x
市中心城區
2010
年第六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拆遷安置補償、移交土地等相關拆遷工作委託於
x街辦。
3。x
街辦已將原告所述房屋的徵地拆遷補償款撥付至
x
街道辦事處
x
村村民委員會,安置房鑰匙已移交
x
村村委會,保障了原告應享受的實體徵地拆遷權益。原告所述土地位於徵地拆遷範圍內,
x
街辦受區規自局委託完成宗地內徵後實施工作。
x
街辦會同
x
村村委會工作人員多次向原告講解了拆遷補償相關政策,並告知原告所涉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事宜。後
x
街辦按照《
x
市
x
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x10
號)規定的補償安置方法,將原告徵地拆遷補償款撥付至
x
街道辦事處
x
村村民委員會,安置房鑰匙移交
x
村村委會。
之後區規自局向原告作出《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告知書》,告知了原告應享有的徵地拆遷權益,並告知原告辦理相關手續,但原告仍未與
x
街辦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四、庭審
意見
1
、關於本案的適格原告。區規自局與
x
街辦主張案涉行政行為相對人系林某明戶,而林某明戶共
5
人,即林某明、範時英、林某、張某
2
、張某
1
,本案適格原告應為林某明、範時英、林某、張某
2
、張某
15
人。林某明主張其系案涉房屋所有權人,且與案涉拆遷行為具有利害關係,屬於本案的適格原告。
本案案涉行政行為系拆除
x
街道
x
村
x
組
x
號、
x
號房屋,林某明系
x
街道
x
村
x
組
x
號、
x
號房屋的所有權人,故林某明有權就拆除行為以其個人名義提起訴訟,林某明系本案的適格原告。
2
、關於本案的適格被告。林某明主張區規自局與
x
街辦共同實施了拆除行為,但其提供的拆除影片中未顯示有區規自局的人員參與。另,雖然區規自局向
x
街辦下達了《徵後實施委託拆遷任務通知書》,但區規自局並無實施拆除房屋的職權。
且結合該通知書的內容,區規自局並未委託
x
街辦實施拆除房屋的行為,故本院對林某明主張區規自局為本案適格被告的意見不予採納。結合林某明的證據及
x
街辦的陳述,本院認定
x
街辦系本案的適格被告。
3
、關於案涉行政行為合法性。
x
街辦並未提交實施案涉拆除行為的職權依據,亦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實施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五
、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
x
街辦的行為違法。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