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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2最新修訂版)

由 創作者92478 發表于 藝術2023-01-11

簡介六. 常見問題1. 主觀故意的認定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能判緩刑嗎

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2最新修訂版)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刑法條文作出重大修改,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了修改完善。我們在上述檔案的基礎上,整理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新規定,供讀者參考。

一.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 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此外要注意,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對吸收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可能觸犯集資詐騙罪。

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

(1)非法性

所謂非法性,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非法性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根本特徵。在我國,能夠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主體是依法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並開展吸收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機構。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2)公開性

所謂公開性,是指透過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資訊。公開宣傳的具體途徑可以多種多樣,既可以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網路等途徑直接向社會公開宣傳,也可以透過發展下線、口口相傳等相對隱蔽的方式進行;行為人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的故意,也就是希望透過公開宣傳擴大影響,吸收更多存款,也可以是間接的故意,明知吸收資金的資訊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

(3)利誘性

所謂利誘性,是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平時我們向銀行存款,銀行會按照一定利率支付給我們利息,到期向我們還本付息。非法集資活動也具有這種還本付息的特徵,只不過其本金和利息並不必然表現為現金,還可能是實物、股權等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

(4)不特定性

所謂不特定性,是指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俗話說“三人成眾”,刑法中的不特定物件是指三人以上的社會公眾。不特定性是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對於集資物件是否特定的判斷,既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僅向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又要考察其客觀上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可控。

四. 量刑標準

注意:立案標準不再區分單位和個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

100萬

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

150人

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50萬

元以上的。

(四)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2。二年內曾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

500萬

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

500人

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250萬

元以上的。

(四)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

5000萬

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

5000人

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

2500萬

元以上的。

(四)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同時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量刑標準以表格簡單列示如下:

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2最新修訂版)

五. 常見行為方式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前述4個條件,應依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2最新修訂版)

六. 常見問題

1. 主觀故意的認定

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對於無相關職業經歷、專業背景,且從業時間短暫,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純屬執行單位領導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辯解的,如確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具有主觀故意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另外,實踐中還存在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而陷入錯誤認識的辯解。如果上述辯解確有證據證明,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但應當對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及其出具過程進行查證,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仍應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1)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所涉及的行為與犯罪嫌疑人實際從事的行為不一致的;

(2)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未對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進行合法性審查,僅對其他合法性問題進行審查的;

(3)犯罪嫌疑人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時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4)犯罪嫌疑人與出具意見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存在利益輸送行為的;

(5)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影響和干擾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公正性的情形的。

對於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賴專家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主流新聞媒體宣傳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個人意見而陷入錯誤認識的辯解,不能作為犯罪嫌疑人判斷自身行為合法性的根據和排除主觀故意的理由。

2. 關於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問題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係、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上級單位已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且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下屬單位所有的,對該下屬單位也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上級單位和下屬單位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單位的地位、作用,確定犯罪單位的刑事責任。

上級單位已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但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上級單位所有的,對下屬單位不單獨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員,可以作為上級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級單位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對上級單位中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人員,一般可以與下屬單位按照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處理。

上級單位與下屬單位均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級單位與下屬單位中承擔組織、領導、管理、協調職責的主管人員和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作為主犯,以其他積極參加非法集資犯罪的人員作為從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處理。

3. 與集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集資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4. 關於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與向不特定物件吸收的資金一併計入犯罪數額: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物件、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負責或從事吸收資金行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根據其實際參與吸收的全部金額認定。但以下金額不應計入該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額: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

(2)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

吸收金額經過司法會計鑑定的,可以將前述不計入部分直接扣除。但是,前述兩項所涉金額仍應計入相對應的上一級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的吸收金額。

5. 關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問題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其地位、作用、層級、職務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

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幹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

對於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6.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民間借貸的區分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在非法性特徵和物件特徵以及承諾的義務等方面均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以直接的名義吸收存款,表現在其出具存款憑證,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則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的名義出現,而以成立資金互助會或以投資、集資入股等名義,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這裡承諾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的性質相同,即都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從而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另外, “民間借貸”只能是針對社會中少數個人或者特定物件之間的“借貸”行為,而對於“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存款的行為當然不屬於“民間借貸”。

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2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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