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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凡被稱“選妃”,以名譽權起訴獲賠5萬(附判決書全文)

由 穎瑞生活圈 發表于 藝術2021-12-08

簡介據此,關於侵權人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的方式為在網路上釋出致歉資訊,原告吳某凡要求被告在紙媒上釋出致歉資訊與前述法律規定不符,且涉案侵權內容影響範圍僅限於微博,因此即便被告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假設,不構成自認

名譽損失如何起訴

吳某凡被稱“選妃”,以名譽權起訴獲賠5萬(附判決書全文)

案號:(2019)京0108民初12151號

判決日期: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原告:WU*FAN(中文名:吳某凡),男,1990年出生,加拿大籍,住北京市朝陽區。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被告:張某

案件概述:

原告吳某凡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公司向法院提供被告張某【即微博使用者“×××-Bin”】釋出的涉嫌侵權博文截至刪除時的閱讀量、轉發量、評論量、點贊量;2。判令被告張某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及涉案個人微博主頁置頂位置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報紙上致歉版面面積不小於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縫位置),網路中致歉持續時間不少於90日;3。判令被告張某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原告支付的公證費、律師費等維權必要費用)1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0元,以上共計500000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張某在被告公司主辦的網站“新浪微博”(備案域名:weibo。com)中註冊有暱稱為“×××-Bin”的新浪微博使用者。被告張某在該微博賬號中於2018年11月13日16時14分發布了一篇針對原告的內容為“#b1ade##吳某凡afterparty吳某凡#”的配圖微博,所配圖片為造謠原告夜店“選妃”等不實資訊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圖中包含“獨家訊息,吳某凡昨天從演唱會選了很多女的去參加afterparty,經紀人分批發簡訊讓他們去酒店。。。”等不實資訊。該篇博文一經發布,立即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評論,其涉及內容系被告張某在毫無事實依據的基礎上,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編造的惡意誹謗言論。被告張某釋出上述博文,旨在破壞原告公眾形象,貶損原告的人格,將原告置於公眾的誤解與非難之中。作為粉絲數量1996057的金V認證使用者,被告張某之言論具有極強傳播性,故其發表的惡意誹謗言論已實際導致原告遭到公眾的誤解與質疑,給原告的形象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已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另外,由於被告公司是為被告張某提供資訊釋出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其後臺存有涉案侵權博文的真實瀏覽資料,能夠證明被告張某侵權的嚴重程度,並有許可權對涉案微博賬號進行封號,防止被告張某再次釋出針對原告的侵權博文,以協助達成被告張某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之效果。基於上述,原告吳某凡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公司辯稱:公司作為微博平臺經營者,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涉案內容是使用者釋出,並非位於顯著位置,其也未對涉案內容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推薦,原告吳某凡未就涉案內容未通知過其公司,其公司在收到起訴材料後發現涉案內容已被使用者自行刪除,因此在本案中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被告張某辯稱:

1。退一步說(假設,不構成自認),即便被告存在涉案侵權行為,涉案微博內容在釋出當日即被被告刪除,且根據原告吳某凡提供的截圖內容顯示,截至公證之日涉案微博內容轉發量僅22,評論量僅68,點贊量僅8。

2,未對原告吳某凡造成實質影響和嚴重後果。2。原告吳某凡要求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報紙上連續至少90日刊登版面不小於6。0CM×0。9CM(名片大小,非中縫位置)致歉資訊的訴請與法無據,且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路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據此,關於侵權人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的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的方式為在網路上釋出致歉資訊,原告吳某凡要求被告在紙媒上釋出致歉資訊與前述法律規定不符,且涉案侵權內容影響範圍僅限於微博,因此即便被告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假設,不構成自認),被告也僅需在其微博上釋出相關致歉資訊,如此才與侵權人侵權手段、場合、方式以及其造成的影響相適。

3。原告吳某凡主張的經濟損失15萬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5萬元無證據和法律依據。截至本案開庭前,原告吳某凡僅就起經濟損失交了1500元的公證費發票,其未就其遭受的其它經濟損失提交任何證據,且公證書本身合法性無法證實,故其主張的15萬元經濟損失無合法證據佐證。《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故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原告吳某凡無合法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也未舉證證明涉案侵權行為對原告吳某凡造成了嚴重後果,實際涉案行為因刪除及時,轉發、評論及點贊量少,也未對原告吳某凡造成嚴重後果,故原告吳某凡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同時,被告認為,原告吳某凡於2018年11月13日17:12即對涉案微博內容進行了公證,於2018年11月13日17:18即透過微博×××為“Mr-吳某凡工作室V”的賬號釋出了《嚴正宣告》,但卻沒有@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通知被告其微博內容涉嫌侵權,要求被告立即刪除微博,而是在被告自行刪除後,拖延至現在起訴被告要求被告賠償和賠禮道歉,原告吳某凡明顯對截至2018年11月13日17:18之後涉案微博的傳播,包括轉發、評論及點贊量的上升有一定錯過,被告認為在此之後造成的影響系原告吳某凡故意放任導致,被告不應當對該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且被告認為,原告吳某凡在該事件影響已經消除後於現在起訴索賠,並要求致歉,明顯有惡意利用該事件炒作的目的,無論是從維護吳某凡先生本人聲譽還是從正當的商業行為角度考慮,該惡意炒作行為應得到一定限制。

一審法院查明:

公司為“新浪微博”的運營主體。吳某凡為知名藝人。新浪微博賬戶“×××-Bin”(後更名為“×××-黑鐵桐人”)的註冊、使用人為張某。

吳某凡提交的(2018)京方正內民證字第14047號公證書記載:申請人吳某凡的代理人於2018年11月13日到公證機關,申請對其線上瀏覽相關網頁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內容顯示:2018年11月13日16時14分,“×××-Bin”釋出涉案微博,文字內容為:“公開選妃,還是你會玩”,截圖內容為:“吳某凡昨天從演唱會選了很多女的去參加afterparty,經紀人分批發簡訊讓他們去酒店。。。”“我室友去了,吳某凡藉口累了,趕走了一批”“額,是真的,我室友被叫去酒店了,裡面還有很多女的,手機都被沒收了”“吳某凡選中的是sfaau一個短髮的女生”“女生為了和吳某凡約炮真的是心機”“吳某凡的工作人員在夜店現場就拿單反照相,然後給吳某凡看,然後經紀人下去要電話,約他們去afterparty”“公開選妃的明星,他應該是第一人”。張某認可其釋出了上述涉案微博內容,但對部分取證過程持有異議,並稱並無主觀惡意侵犯吳某凡名譽權。關於涉案微博的內容來源,張某稱系從朋友處獲得。

另查,張某所使用的微博賬號“×××-Bin”粉絲數量為1977681,其當庭自認該微博賬號為其註冊並實際使用,由三個人一起進行賬號運營,涉案微博內容系其本人釋出。張某稱其在看到吳某凡工作室2018年11月13日17:18釋出的澄清聲明後於當日17:30時左右刪除了涉案微博。公司當庭披露,截至使用者自行刪除前涉案微博的最高值:閱讀數80816,轉發數26、評論數167、點贊數147,具體刪除時間後臺無記錄。庭審中,吳某凡當庭撤回第一項訴請中要求公司披露相關資料的訴訟請求。

此外,吳某凡提交的(2018)京方正內民證字第14051號公證書記載:申請人吳某凡的代理人於2018年11月14日到公證機關,申請對其線上瀏覽相關網頁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內容為:2018年11月13日,邵某Lucas釋出微博,內容為:“本來我不想站出來的,可是我挺喜歡吳某凡的,造謠者有點過分了,你們要黑就黑我吧,不要黑我吳某凡了,當天具體原因解釋的都累了,表姐生日,出了點誤會而已,圖片是當天的我,和我表姐去酒吧前拍的影片,都可以證明影片中是我本人,和我表姐,她爬過來跟我說話而已,[抱拳][抱拳]與凡哥無關,凡哥背鍋了抱拳”。吳某凡提交的其工作室在2018年11月13日17:18分發布澄清宣告的網頁列印件(就吳某凡工作室聲明當庭組織現場勘驗),內容為:“網傳影片及圖片中的男性絕非吳某凡先生,純屬惡意造謠、誹謗。部分網路使用者利用模糊不清的、與吳某凡先生毫無相關的影片及圖片,編造虛假資訊,惡意散播不實言論,企圖誤導大眾,已涉及嚴重侵權”。

吳某凡主張,張某在無事實依據情況下,未經求證即編造惡意誹謗言論的行為導致其遭受社會公眾的誤解與質疑,給其形象造成極大負面影響,並使其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構成對其名譽權的嚴重侵犯,現要求張某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0元,共計500000元。其中經濟損失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直接經濟損失118500元,即為吳某凡因侮辱誹謗行為導致社會評價降低,進而影響其正常代言造成的損失;一部分為維權合理支出,包括律師費30000元,(2018)京方正內民證字第14047號公證書所涉公證費1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吳某凡根據張某的侵權情節進行的估算。為證明其主張,吳某凡提交了律師費發票及公證費發票。張某對上述費用發票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主張律師費主張金額過高,吳某凡主張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

隨著網際網路自媒體的興起,網路言論的表達渠道更加暢通、傳播交流更加便捷,極大地提升了社會公眾的文化、娛樂生活水平。但不可否認,因自媒體言論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也隨之增多。就此,本院認為,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域,網路使用者在充分享有網路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吳某凡為知名演藝人士,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相對廣泛的文娛影響力,應屬公眾人物範疇。作為娛樂明星,吳某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並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這是其作為公眾人物對自身人格權進行的必要限縮。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本案中,張某系微博賬戶“×××-Bin”的註冊和使用主體。張某在涉案微博中釋出“公開選妃,還是你會玩”,並配以微信截圖內容,引發公眾產生吳某凡“公開選妃”的認知結論。“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考慮吳某凡的公眾人物身份,該事實陳述指向內容勢必導致社會公眾對其行為操守和道德品質的嚴重負面評價,超出吳某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張某辯稱涉案微博圖片來自他人,但未就此提交證據,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張某缺乏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發布涉案內容,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意。綜合考慮“邵某Lucas”的微博澄清內容以及吳某凡的澄清宣告,本院認為,張某釋出的涉案內容缺乏依據,具有主觀惡意,侵害了吳某凡的名譽權。

張某侵害了吳某凡的名譽權,吳某凡有權要求張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關於吳某凡訴請中要求公司提供涉嫌侵權博文的閱讀量、轉發量等內容,鑑於吳某凡當庭放棄該項訴請內容,本院不持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第十條規定:“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關於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問題,本院綜合考慮張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賠禮道歉的方式、範圍及賠償精神損失的具體數額問題,不再全部支援吳某凡的訴訟請求。關於經濟損失一項,吳某凡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存在直接經濟利益損失及相應金額,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關於維權合理費用一項,吳某凡為維權而支出的公證及聘用律師的費用,屬於合理費用範疇,本院綜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酌定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張某在涉案微博首頁置頂位置連續十日釋出致歉宣告,向原告WU*FAN(中文名:吳某凡)賠禮道歉(致歉宣告內容須經本院稽核,若被告張某逾期不履行,將依法承擔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責任,本院將依原告WU*FAN(中文名:吳某凡)申請,選擇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張某負擔);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張某向原告WU*FAN(中文名:吳某凡)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5000元,合計50000元;

三、駁回原告WU*FAN(中文名:吳某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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