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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成立,關鍵看這兩個因素,也是飽受爭議的兩個因素

由 法貓叫元寶 發表于 農業2022-12-02

簡介麻煩在於:當事人如果想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就需要自己證明防衛的時機正是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的時刻

夜警國家是什麼意思

二十一世紀初至今,正當防衛這個“新詞”逐漸進入大眾的視野。

一方面是因為社會利益更復雜,

犯罪行為變得更多,正當防衛的案件也變多了。

另一方面是得益於資訊網路的廣泛傳播,科技帶來的好處明顯變多,人們

可瞭解的事件更加豐富和透明。

但這並不說明21世紀之前就不存在或很少存在正當防衛的事件。

而是由於公民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意識不強,以及網路傳播的限制,鮮少人知,無法得到大眾的支援。

而現在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卻經常出現爭議。

正當防衛的成立,關鍵看這兩個因素,也是飽受爭議的兩個因素

適用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

在面對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件中,審判人員會先判定行為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是否成立。

刑法學中對於成立正當防衛的情形,要求行為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強調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

言外之意即,行為人想要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是在不法分子實施不法行為的時候。

對於不法侵害還沒開始以及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情形,無法構成正當防衛,而是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正當防衛的成立,關鍵看這兩個因素,也是飽受爭議的兩個因素

刑法的這種規範,主要的立法精神是保護罪犯的權益。倘若防衛權過於寬泛,會對罪犯不利。

比如,小明實施對女子實施了強姦行為,只有在實施強姦行為開始,還沒有結束前,女子有防衛的權力。

若小明都還沒有實施強姦行為,對女子也不具備緊急的

危險時

,女子是不能夠實施防衛的。

同樣,在小明實施完強姦行為之後,即使女子積怨已久,但此時小明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成立,關鍵看這兩個因素,也是飽受爭議的兩個因素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首先判斷行為人防衛的時機是否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尤其重要!

但我們所能看到的案情,都是進入到了法院這一司法程式的時候了,其實主要的鑑定任務還在於偵查機關。

即案件被提起公訴前,一般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和調查,查明事實真相,但卻有很大的難度!

正當防衛的成立,關鍵看這兩個因素,也是飽受爭議的兩個因素

由於在案件發生時,往往只有罪犯和當事人,並沒有警察在場。若加上沒有任何監控、證人等證據,認定行為會很麻煩。

麻煩在於:當事人如果想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就需要自己證明防衛的時機正是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的時刻。

但是當事人的這種舉證難度很大,因為罪犯不會承認這個事實,而是揚言自己已經結束了不法侵害,且無需舉證。

而且,在證據存疑時,法官只能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罪犯的決定。

因此,如何充分界定不法侵害行為是否正在發生,是一個仍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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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我相信讀者或多或少關注到必要限度這個詞。因為一旦談及必要限度的問題,必然會出現“防衛過當”的爭議。

可以說,絕大多數的正當防衛爭議案件,其爭議的地方就在於對“必要限度”的界定。也是最讓法院頭疼的地方。

刑法學中條文直接規定,正當防衛若明顯地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構成防衛過當,需承擔相應責任。

正當防衛的成立,關鍵看這兩個因素,也是飽受爭議的兩個因素

以一個簡單例子來闡明究竟難在哪裡。

小花遭受罪犯的搶劫,恰好小花奪過罪犯手中的棍棒,第一次擊倒了罪犯,小花因害怕罪犯起身傷害自己,便持續擊打,導致罪犯死亡。

試問讀者,你覺得小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最大的爭論在於,小花第一棒下去的時候,男子已經倒地了,是否還需要繼續擊打呢?

正當防衛的成立,關鍵看這兩個因素,也是飽受爭議的兩個因素

這實際上考慮的是罪犯是否還有傷害當事人的可能性。

如果罪犯已經起不來了,當事人還繼續擊打造成重傷或死亡,那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了。

可當事人究竟如何確切知道罪犯已經沒有起身的可能了呢?不可能說打三下就可以了,

這沒有定量的標準。

我們不可能要求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冒著生命危險去靠近罪犯,判斷其是否還有再犯的可能性。

正當防衛的成立,關鍵看這兩個因素,也是飽受爭議的兩個因素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透過衡量多種因素進行判斷。

其中最為重要的因素是看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若一個罪犯持刀搶劫這種,明顯威脅到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當事人為特殊防衛。

特殊防衛簡單地說,就是當事人行使自己的無限防衛權,造成罪犯重傷或者死亡的,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同時還要考慮當事人所處的環境,若能夠迅速逃到安全地方,就不能持續擊打罪犯。

總而言之,對必要限度的認定應當根據多種因素的事實認定來衡量,作出公平的裁決。

無論是不法侵害的時間界定,還是必要限度的程度界定。正當防衛都是普通人跟罪犯作鬥爭的一把利劍。如何正確地行使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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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正當防衛罪犯不法侵害防衛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