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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殺野豬被重罰,保護野生動物,農民不該成為受害者

由 佰秀農業 發表于 農業2021-12-14

簡介按照保護法中的規定,有關部門這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細緻,在驅逐野生動物方面,完全交給了農民去處理,而因驅逐野生動物所產生的成本代價,也由農民來承擔,野生動物所造成的莊稼損失,同樣也是農民來承擔,在這種大前提下,農民因保護莊稼而獵殺野生動物就遭

中國野豬是保護動物嗎

大自然間的和諧,被一群破壞莊稼的野生動物所打破,農民在和這些“入侵者”鬥智鬥勇的同時,還要極力避免傷及野生動物,以防觸犯國家法律。

獵殺野豬被重罰,保護野生動物,農民不該成為受害者

據媒體報道,四川人吳大娘在長達7年的時間內,一直守護在莊稼田,以防遭到野豬破壞,2019年3月,吳大娘購買了一臺可以讓野豬觸電身亡的裝置,在自家田間進行擺放,一個月內電死三頭野豬並售賣,最終被判非法狩獵罪,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追繳違法所得1070元,同時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500元。

2021年11月24日,河南南陽一對夫婦因野豬糟蹋莊稼,致使70餘畝玉米被毀,三個月內獵殺野豬8只,被判非法狩獵罪,處以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其妻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1年執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4000元。

獵殺野豬被重罰,保護野生動物,農民不該成為受害者

據資料顯示,野豬雖然不屬於國家一級或二級保護動物,但卻在三級/三有動物保護範圍之內,所謂“三有動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野豬等共計1600多種,國家對“三有動物”保護也有法律支援,如私自捕捉一隻就違法,捕捉20只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捕捉野生動物是要觸犯刑法的,以上兩個案例就是最好的證明,但同時也有個現實問題,

野生動物為國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雖然人人有責,但野生動物糟蹋農民莊稼,致使產量受到嚴重損失,這些損失又由誰來保護?

獵殺野豬被重罰,保護野生動物,農民不該成為受害者

農民為保護莊稼,從而捕殺野生動物,這樣就構成了犯罪,像這種

非主動捕殺野生動物的行為

,如此重罰就真的合適嗎?從感情方面來看,這更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本能反應。由此,很多網友紛紛表示,

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同時,農民不應該成為受害者

除了野豬,像麻雀、喜鵲及白頭翁等鳥類也成了當前的農業“災害”,他們不但啄食農民種植的瓜果,還危害剛出苗的蔬菜及糧食作物幼苗,甚至剛播種的玉米、水稻等糧食作物的種子,它們也能從土壤中給扒拉出來。

關鍵這些鳥兒還具有一定的智商,當扒出種子後,發現有些是經過藥劑拌種的,它們就不再食用,但也缺乏回填的能力,就這樣,一地的莊稼就被糟蹋得一塌糊塗。

獵殺野豬被重罰,保護野生動物,農民不該成為受害者

特別是春季,大概那時候鳥兒都比較飢餓,農民朋友為了應對鳥兒危害,紛紛在田間扎稻草人、擺放閃光帶、播放驅鳥噪音等,但都收效甚微,至於採取捕捉或投放毒餌的方式,由於觸犯了法律,人們便有了顧忌。

為此,安徽某地有農民在鳥類危害莊稼後,覺得鳥類屬於野生保護動物,不能進行私自捕殺,便打市長熱線進行諮詢解決辦法,得到的回覆是“建議扎稻草人或用竹竿驅逐等辦法將鳥趕走。”

近年來,隨著人們對環境保護意識的加強,各種野生動物便漸漸多了起來,有些已經開始危害到人們的私有財產,對此,很多農民都表達了不滿,

野生動物可以保護,但不能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

獵殺野豬被重罰,保護野生動物,農民不該成為受害者

既然野生動物為國家資源,那麼野生動物危害農民莊稼而造成的損失,國家有沒有賠償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保護法第十八條中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獵殺野豬被重罰,保護野生動物,農民不該成為受害者

按照保護法中的規定,有關部門這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細緻,在驅逐野生動物方面,完全交給了農民去處理,而因驅逐野生動物所產生的成本代價,也由農民來承擔,野生動物所造成的莊稼損失,同樣也是農民來承擔,在這種大前提下,農民因保護莊稼而獵殺野生動物就遭到嚴厲處罰,這就是產生爭議的根本所在。

當野生保護動物已經氾濫成災,且對農民農業生產造成威脅時,我們的相關部門是不是可以對原有政策作出相應調整?並積極幫助農民處理野生動物帶來的危害,不要再讓農民獨自承擔保護野生動物所帶來的損失和代價。

Tags:野生動物農民保護莊稼野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