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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田二主”到“一田多主”,宋朝永佃制如何在繼承中發展的?

由 華太師 發表于 農業2021-11-09

簡介其次,在某些地方,如福建,江西等地方,某些地主階級為了避免佃農拖欠租金這類現象的發生,會要求佃農交付一定的押金,提前交付押金的這種行為對於地主和佃戶都起著一定的約束作用,並且當時雙方簽訂租賃合還得到了官府的認可,這在原來的基礎上又多了一層保

佃戶是什麼時候出現的

中國古代的土地自古以來就是百姓們關注的話題之一,統治者們實行多項有關於土地的政策來管理土地,宋代以來,我國開始出現一項新的土地租佃制度—永佃制度,主要體現為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並且有各自不同的稱謂。所有權通常稱為“田底”,後者通常稱為“田面”。在永佃制度下,地主只需收租完糧就行,不得隨便干預佃農的勞作活動,但是佃農自己可以轉租或者典賣佃權。

一、統治階級大力鼓勵農業發展,緩解私有地主和農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奠定了永佃制度產生的基礎

自宋王朝建立以來,統治階級就大力鼓勵農業的發展,頒佈了大量的措施鼓勵國家農業的發展,其中有一項重要的政策就是允許人們開墾荒地。這些原本沒有主人的土地被開墾出來,促進了宋代土地私有化的程序。

從“一田二主”到“一田多主”,宋朝永佃制如何在繼承中發展的?

後來,土地私有化程度越來越高,不利於統治階級管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土地私有化兼併的浪潮就開始出現。由於大規模的兼併行為,不少農民失去了土地最後淪為佃農,這些沒有了土地的農民只好租賃地主的土地,農民與地主之間的這種租賃關係為永佃制的誕生創造了條件。

其次,在某些地方,如福建,江西等地方,某些地主階級為了避免佃農拖欠租金這類現象的發生,會要求佃農交付一定的押金,提前交付押金的這種行為對於地主和佃戶都起著一定的約束作用,並且當時雙方簽訂租賃合還得到了官府的認可,這在原來的基礎上又多了一層保障,永佃制繼承了之前的優勢,同時這也是永佃制度產生的外部原因。

當時,永佃制度主要出現在以江南為代表的農村經濟發達的地區,和普通的租佃制度相比,永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緩和了地主和農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在這些農業發達的地區,緊張的人地關係,導致人們對土地的需求大大增加。

土地的所有權掌握在地主的手裡,普通農民沒有土地,但又急需土地,這種情況必然會導致土地租金的大漲和土地交易市場交易活動的頻繁。普通百姓要交的租金越來越高,地主不需要勞動就可以獲得高額的收入,這引起了許多平民百姓的強烈不滿,紛紛發出抗議。

從“一田二主”到“一田多主”,宋朝永佃制如何在繼承中發展的?

如何調節地主和農民之間的矛盾,成為當時熱議的話題。為了保證農民的權益,永佃制度成為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法。

二、永佃制度自宋朝開始出現,在其隨後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地主、農民和官府分別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繼承了傳統租佃制度中農民與地主的關係,同時開創了新的運作模式

在永佃制度的發展演變過程中,地主和農民是主要的參與雙方,而官府一直扮演著“中間人”的角色,這三者貫穿永佃制度發展的始終—地主和農民透過這種租賃關係被捆綁在一起,各取所需,促進國家農業的發展,而官府是制約兩者,平衡協調兩者的重要中樞紐帶。

“地主”一詞在我國古代社會中是一個帶有強烈政治色彩的詞語,主要指那些不勞動,光靠收租金為生的人。隨著宋朝土地兼併浪潮的出現,許多農民失去自己的土地,賺取這些無地農民的土地租金就成為了這些地主主要的收入來源。

從“一田二主”到“一田多主”,宋朝永佃制如何在繼承中發展的?

這些小地主又不同於傳統的官僚地主,他們沒有強大的政治背景,在和普通農民進行交易的時候,更多的是一種市場化的交易行為,這種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傳統的社會習俗和慣例的影響。

宋初的這些私有土地者,主要是一些中小地主,後來發展到中期,開始出現一些大的土地私有者。與傳統的地主相比,這些興起的大地主者具備了某種新的特點:首先,在和佃戶簽訂租賃合同時,這些土地所有者已經不具備完全的優勢了,有時候甚至可以用“勢均力敵”這個詞來形容他們與佃戶之間的力量關係。

其次,這些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越來越低,不再像以前的土地所有者希望,將收取租金作為唯一的收入來源,除了收取地租,這些人還會發展一些其他的副業來獲取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地主在永佃這種制度中的地位,作用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

歷史上把那些沒有自己的土地,依靠租賃別人的土地為生的農民稱之為“佃戶”。在我國古代,佃戶的政治地位非常低下,但是在永佃制度中,佃戶的地位並沒有歷史上的那麼低,與此相反,此時的佃戶還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與同時期的歐洲農奴不同,我國佃戶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從“一田二主”到“一田多主”,宋朝永佃制如何在繼承中發展的?

換句話說,就是佃戶並不依附於地主,不是地主的附屬品,佃戶與地主之間的關係僅僅是簡單的租賃關係。除此以外,統治階級也承認佃戶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地主並沒有比佃戶擁有多少特權,地主不允許也不可能會干預佃戶自身的行為。

這個時期的佃戶,除了法律上的地位得到了國家的認可以外,統治階級還明文規定要保護佃戶的權利,不得隨意侵犯佃戶的權益。在宋朝初年,地主和佃戶之間的租賃關係並不穩定,這主要是由於佃戶和租戶之間激烈的競爭導致的。

地主會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佃戶數量,而人口的大量流動,也會導致佃戶可能會隨時毀約,這個時候簽訂長期的租賃合同就是最為有效的一種辦法,這樣可以保全雙方的利益。

當地主與佃戶發生矛盾糾紛時,國家法律不再單純的傾向於保護地主的利益。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佃戶可以拿著合同尋求中間人的調節,雖然有時候並不會收到很大的成效,但是卻向地主傳達了一個重要的資訊:佃戶保護自己權益意識的提高和佃戶經濟狀況的好轉。

官府在當時主要代表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在永佃制度中,根據相關史料表明,官府的行為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正裁判行為。官府中的官員,會出自自身利益的考慮,來選擇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一方對他們進行維護。

從“一田二主”到“一田多主”,宋朝永佃制如何在繼承中發展的?

如果官府在實際操作流程中,完全不考慮佃戶的利益,而是無底線的幫助地主,那麼必將會引起佃戶們的反抗,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官府必須出於實際情況的考慮,客觀的評判兩者之間的矛盾糾紛。

在永佃制度沒有出現以前,傳統的租佃制度中地主與農民之間的關係往往存在著明顯的不平等的現象。表面上看,只是簡單的佃戶向地主交地租,私有地主收取佃戶的租金,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地主擁有比佃戶更多的權利,佃戶比地主承擔更多的義務。

相關史料中有明確記載,當時租賃合同特別簡單:

“某裡某人,為無田耕地,今就某宅佃田若干畝,遞年約納租谷若干石,早六冬四理還,依憑本宅量秤,不敢少欠。如若少欠,即另召佃,不敢執佔,今恐無憑,立乘佃為照。

足以見得在永佃制度以前,地主和佃戶之間的不平等關係。

三、宋朝永佃制度的出現,直接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緩解了皇權和土地管理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對後代土地制度產生了深遠的的影響

在相對寬鬆的政策環境下,在農業大發展的情況下,在保護契約合同的精神影響下,宋朝的永佃制度產生了。永佃制度的產生,不是偶然,它是一定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下的產物,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永佃制度對宋代以後國家土地制度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從“一田二主”到“一田多主”,宋朝永佃制如何在繼承中發展的?

永佃制度在東南沿海地區普遍存在,並且在原來永佃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永佃”、“一田二主”、“一田多主”等發展階段,完善了之前土地制度的缺點,更好的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應。

永佃制度將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直接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耕技術的提高。永佃制度使得地主和佃戶之間的租賃關係發生了內部變化,白銀的大量流通,又直接促進了更多的佃戶開始重視經濟作物的種植。

同時,永佃制度緩解了皇權統治的有限性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之間的矛盾。在古代中國,皇權統治的範圍不可能涉及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私有地主和佃戶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永佃制度的實行有利於緩解地主和佃戶之間的矛盾。

農民擁有了一定的土地,勞動積極性提高,於是越來越多的農耕工具被髮明出來,農耕技術提高,生產效率自然大大提高。最後,永佃制度中所體現出來的對於土地和農民權益保護的意識,對於後來的統治階級以及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都具有極大的借鑑意義。

參考文獻:

《宋史》

《東京夢華錄》

《宋會要》

Tags:永佃佃戶地主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