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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答疑」土地徵用和徵收有何區別?

由 房天下 發表于 農業2021-10-08

簡介2015年因水利工程涉及專案建設,需要用原有的部分土地,如該專案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則應根據現行適用的《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依法履行徵收土地報批手續,並取得有權批准機關的徵地批文,同時,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被徵收人支付相應的徵

綜合徵收和分類徵收是什麼意思

提問

1990年,我市因建設水庫,徵用了某村集體和村民的土地,並給予了安置補償。事後,餘下的土地一直由水庫管理局負責管理,並出租耕種。2015年,水利工程涉及專案建設,需要對原有的部分土地進行徵收,水庫管理部門提出要徵地補償。這塊地還能再次享受補償嗎?

專家答疑

你所提的問題涉及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問題。土地徵收系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土地徵用則是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以給予補償為條件,對他人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他項權利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業目的完成時,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文中談到1990年因建設水庫徵用了村集體和村民的土地,並給予了安置補償,因此,1990年的徵用行為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2015年因水利工程涉及專案建設,需要用原有的部分土地,如該專案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則應根據現行適用的《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依法履行徵收土地報批手續,並取得有權批准機關的徵地批文,同時,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被徵收人支付相應的徵收土地補償費用。

答疑專家 顏桂芝

文章來源:土地觀察

主辦單位: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Tags: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