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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農民視角淺析元代田地糾紛及解決方式

由 邵安講歷史 發表于 農業2021-10-01

簡介結論自古以來,土地就是農民的生存保障,為了保證自己的生存保障不被他人奪走,農民必然會採取包括協商和訴訟在內的多種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土地,元朝確實是一個特殊的時代,但仍然是封建王朝,因此民田糾紛的性質與其他封建王朝是有共性的,即都包括階級內糾紛

田產糾紛怎麼處理

自古以來,農民是土地上的勞動者,土地是農民的生存基礎。而歷朝歷代都存在大地主們引起的土地兼併,元朝也不例外,因此,與其他封建王朝一樣,元朝也存在民田糾紛。

從《元典章》等歷史文獻資料的記載來看,元代不僅存在農民階級與權貴勢要即大地主階級的田地糾紛,還存在農民階級與寺廟的田地糾紛以及農民階級內部的田地糾紛。

由農民視角淺析元代田地糾紛及解決方式

農民由於文化程度、經濟條件、對政府的信任程度各不相同,處理方式自然大相徑庭。因此基於農民視角研究元代民田糾紛及解決方式就顯得尤為必要了。

一、歷史背景

元代雖然是一個由遊牧民族建立並統治的王朝,但其本質上還是一個封建王朝。

所以農業仍然是其經濟大頭和命脈,然而又因為它是一個遊牧民族建立並統治的王朝,所以與以往的那些漢人王朝相比也有其特殊性,因而要研究此時的民田糾紛及其解決方式,就必須討論這些特殊性。

1.戰爭傷痕

元朝是經歷了消滅金、西夏和南宋的戰爭才統一中國的,這些發生在短時間內的高烈度的戰爭對於經濟的破壞是相當之大的,因而元朝實際上接手的是一片戰爭廢墟。

為了從戰爭中恢復過來,元朝統治者忽必烈即位後即提出重農重本,詔告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初步確立了以農為本的基本經濟政策,並進行了一系列的勸農助農活動,包括鼓勵開墾荒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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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漏洞

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樣,元朝的中國是一個由地主階級統治的國家,地主階級作為統治階級,勢必會採取各種措施來維護自身利益及維護自身剝削農民的合法性,而方式之一就是允許土地買賣,即允許土地兼併。

作為政府的實際控制者,大地主階級是擁有立法權和執法權的,因此他們可以並且一定會在法律上留各種“後門”來為自己的土地兼併活動提供合理性,

並且在執法時也會偏向自己的階級同類,而他們又偏偏遇到了“不識漢律”的蒙古人,因此他們鑽法律的空子也相對容易。

他們延續了前朝的“不抑兼併”政策,允許土地買賣,貪圖利益之人便會想要獲得更多土地,這些因素造成了土地兼併愈演愈烈,有學者對於這一時期的土地買賣有過如下評價:“自經野無法,田不隸官,豪強者得以兼併,遊手者得自貨賣,是以離鄉輕家,無父母之邦,無墳廬之戀,日且一日,千年田換八百主,交易若是 之煩,因地推收稅石之冗,官吏奸蔽,出入挑攪,獄訟萬端,繁文偽案,動若牛腰。”

這一評價體現了這一時期的土地兼併極其嚴重、土地交易極其頻繁以及因為土地引發的訴訟案件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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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耕農的弱勢地位

還是由於元朝的本質是個封建王朝,其統治階級是地主階級,因而自耕農,即本文要探討的“農民”,是被統治階級,處於弱勢地位,

因而不怎麼能透過法律手段或非法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

但是,由於自耕農是封建經濟的主要且重要的組成部分,過度打壓他們會造成經濟恢復及重建工作變得緩慢,甚至無法進行,同時還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抵抗,甚至有政權被顛覆的風險,因此地主階級也不能對其進行太苛刻的剝削。

以其背景觀之,元代民田糾紛是一個及其複雜的問題,既是在元代這個特殊時代背景下的特殊現象,同時也是各封建王朝的普遍現象。

二、元代民田糾紛的型別及成因

關於民田糾紛的型別,可大體分為為因交易引起的糾紛和有關土地所有權的糾紛。

另有其他區分標準,例如按照階級分為農民與地主階級之間的糾紛及在階級內的土地糾紛(由於寺院也算是一種特殊的地主階級,因此不再單列,而是與地主階級進行敘述),這裡採用第二種說法即按階級劃分。

由農民視角淺析元代田地糾紛及解決方式

1.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之間的糾紛

在封建社會中,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主要體現在農民和大地主階級)之間存在根本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元代土地私有化現象嚴重,一些權貴官僚和大地主憑藉手中的權勢或金錢,強制賤價買入農民土地,造成了與農民的土地糾紛。

此外,元代的“屯田”也是有問題的。

本該在荒地上開墾可耕種的田地來“屯田”,負責的官吏卻偏偏默許手下計程車兵搶佔民田來屯田,結果就是造成了民田糾紛,例如官員王惲就曾彈劾阿海軍侵奪百姓農田。

不僅如此,部分權貴還不納國稅,強佔平民百姓見佃官田自行種佃,如大德六年發生的元朝貴族阿里海牙平章霸佔趙若震柑園因而引起的的民田糾紛及至元二十一年東平路發生的百戶楊三哥強佔原賣田業引起的民田糾紛。

由農民視角淺析元代田地糾紛及解決方式

寺院也是一種特殊的地主階級,也存在強佔民田的現象。

元代佛教興盛,成立了宣政院等宗教管理機構從而建立起了對宗教財產的保護,寺院的法律、經濟、政治地位自此大大提高,成為了另一座壓在農民身上的大山,促成了寺院對農民土地的巧取豪奪。寺院強佔民田的情況時常發生。

寺院往往依據“典賣田宅須問親鄰”的規定對參與田地交易的雙方提起訴訟,或不問土地來源就將別人施捨的土地或暫時無主的土地收歸己有,由於土地原主人可能因各種原因離開本地前往外地,此時寺院若將土地收為己有,就往往會導致有關土地所有權的爭議。

第一個方面即提起訴訟方面的例子有發生在至元八年的“賣業寺觀不為鄰”案:濟南路段的孔目不先問相鄰的延安院就將自家田產賣與楊官人,延安院僧人張廣金遂抓住機會向官府控告段孔目一事;第二個方面即不問來源就收歸己有的例子則有江淮地區的一些寺觀不分土地來源是否合理便將別人施捨的土地據為己有,最終與土地的原主人各執一詞,引發了民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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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民階級內部的糾紛

元朝前期,土地價格相當昂貴,在眼前的利益驅動下,農民階級內部也不時出現民田糾紛,這些糾紛主要是親戚、鄰里間的糾紛,除此之外,也存在非親非鄰的人之間出現民田糾紛的情況,不過比較少。

親屬間的民田糾紛往往起於甲方在乙方不知道的情況下擅自出售乙方田地,造成乙方受到損失,從而造成糾紛的爆發,例如大德七年的“格前私賣田土”案及大德八年“違法成交田土”案。

鄰里間的民田糾紛往往與親屬間的民田糾紛起因相似,即甲欺昧鄰里(乙),並在未得到乙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土地與乙的土地一同出售造成的糾紛,例如延祐二年九月的 “典賣批問程限”的文書中發生房親、鄰人、典主賄賂官吏欺壓貧民的民田糾紛。

由農民視角淺析元代田地糾紛及解決方式

非親非鄰的人之間出現的民田糾紛的情況較為複雜,原因也不唯一,例如借錢時寫的抵押書不明確、土地增值造成的贖回困難問題等,不一而足。

3.民田糾紛的成因

由以上的案例及分析,我們不難推出民田糾紛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起於經濟原因,即土地價格上漲;起於政治原因,即統治者的重農政策及法律規定不完善;起於歷史原因,即戰爭、朝代變遷;起於權利的侵犯,即個體或官方對農民權利的侵犯。

但是這些都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對利益的追求,它是所有糾紛中都存在的原因,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階級利益,都可以是引起民田糾紛的導火索。

因而在應對民田糾紛時,農民總是力圖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這使其往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實用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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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民如何應對糾紛

田地是封建社會中農民生存的基礎,沒有田地,農民將無法生存,從而變為長工或佃農。因此,民田糾紛本質上是一場關乎生存權的糾紛,一旦失去土地而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農民就會採取各種措施,試圖挽回自己的損失。

就像現代一樣,農民面對民田糾紛,一般會透過“私了”(即和解)及“公了”(即訴訟)兩種方式來挽回損失。

1.和解

“和解”即糾紛雙方透過協商來達成一致意見,或在第三方的勸解下達成共識。一般來說,由於雙方都不會輕易放棄自身利益。

因此通常情況下透過協商達成共識的情況較少,在第三方的勸解下達成共識的情況則較多一些,而史書中記載的情況也與此相符。

“和解”中的“第三方”一般由鄉里望族、宗族、有知識有文化的第三方或村社社長擔任,這些人由於元朝農村社會相對濃厚的血、地緣關係氣息而相對具有權威性,而且更加了解事情的情況,因而適於作為調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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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至順年間《事林廣記》別集卷《公理類·告狀新式》中記載,村民因梁己家牲畜食踏自家禾苗二畝發生民田糾紛後,“隨即投告當管社長一處”,請社長進行調解,社長讓梁己賠償損失,梁己不答應,於是雙方以此事向官府提出訴訟。

由此可見,民間和解是處理民田糾紛的一大手段,只有當和解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時,才會上告至官府。

2.訴訟

無論在什麼時代,訴訟往往是最有力的維權方式,因為它的結果是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在《元典章》記載的案例中,需要透過訴訟解決的事件往往涉及階級間的糾紛。這是因為中國古代社會往往是所謂的“人情社會”,親戚鄰里間一般會保留“面子”,一般不會因為財產而撕破臉。

因此親戚鄰里間的糾紛往往會由協商解決,而與地主間的糾紛就不同了,地主剝削、壓榨農民,與農民一般並不多麼熟悉,況且協商也沒有足夠的強制力讓其歸還土地,因此只能選擇訴訟途徑。

由農民視角淺析元代田地糾紛及解決方式

結論

自古以來,土地就是農民的生存保障,為了保證自己的生存保障不被他人奪走,農民必然會採取包括協商和訴訟在內的多種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土地,元朝確實是一個特殊的時代,但仍然是封建王朝,因此民田糾紛的性質與其他封建王朝是有共性的,即都包括階級內糾紛和階級間糾紛。

但是,又由於元朝統治者的政策、佛教的發展等因素,其細節與其他封建王朝又有所不同。

研究元代民田糾紛,可以為現代村委會及民事法庭處理類似事件提供先例及指導,但由於現代中國社會中地主階級早已不復存在,因此也不能完全照搬,而應當有選擇地使用這些經驗。

Tags:糾紛民田土地農民地主階級